陳玥屹與北京國研信息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民終4550號
判決日期:2020-07-03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陳玥屹因與被上訴人北京國研科技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研科技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76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陳玥屹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國研科技公司支付其2016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間提供銷售信息的非銷售人員獎金39000元;訴訟費由國研科技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由陳玥屹提供信息的兩個項目的后續具體情況因其被調離,無法獲取,故應由國研科技公司承擔相應舉證責任。其中,“東城網安項目”已經簽約,并實施完成,符合獎金支付條件;“國家測繪局項目”為未簽約項目,國研科技公司應承諾未來簽訂合同并獲得首付款后支付獎勵。
國研科技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陳玥屹不符合獲得非銷售人員獎金的條件,其提到的兩個項目沒有簽成。
陳玥屹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國研科技公司支付其2016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非銷售人員獎金39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如下事實:陳玥屹于2016年8月29日入職國研科技公司,從事監理工程師崗位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18年8月28日止。陳玥屹主張其工作至2018年12月5日,國研科技公司對此予以否認,主張陳玥屹正常工作至2018年7月30日。陳玥屹主張國研科技公司未支付其2016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間非銷售人員獎金39000元,并提交非銷售員工銷售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予以佐證。獎勵辦法規定,為開拓市場,鼓勵非銷售員工參與公司銷售工作,并讓有銷售能力的員工多勞多得,結合行業特點制定本辦法。本辦法中的非銷售員工指管理層(除總經理)及銷售中心銷售崗位之外的所有員工。第二章員工銷售獎勵標準及發放中規定,員工銷售獎勵包括銷售信息獎勵、銷售提成。銷售信息獎勵分為6個當次。銷售信息獎在收到首付后即可發放。陳玥屹主張其為國研科技公司提供了兩個客戶信息,其中一個為“東城網安項目”,合同標的120000元,按照老用戶標準提1000元;另一個是“國家測繪局項目”,大概是幾個億的項目,其主張提成為38000元。國研科技公司對此予以否認,主張沒有成功簽訂合同,不符合獎金發放條件。陳玥屹未提交其所主張的兩個項目的簽約及付款情況。
陳玥屹以要求國研科技公司支付非銷售人員獎金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陳玥屹的仲裁請求。陳玥屹不服裁決,于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根據陳玥屹提交的獎勵辦法,可以證明國研科技公司對于非銷售人員進行的銷售工作存在獎勵的約定。一審庭審中,陳玥屹雖主張為國研科技公司提供了兩個客戶信息,按照獎勵辦法應當獲得獎金,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國研科技公司就上述兩個項目已經簽約,并獲得首付款。現陳玥屹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已經達到獎勵辦法中關于獎金支付的條件,故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其要求國研科技公司支付2016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間非銷售人員獎金39000元之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陳玥屹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另查明,北京國研信息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經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名稱變更為國研科技公司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陳玥屹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吳博文
審判員張瑞
審判員王麗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張江南
書記員劉佳
判決日期
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