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志同達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與劉健等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2民初9202號
判決日期:2020-07-03
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被告)北京志同達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同達公司)與被告劉健、(原告)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能新能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志同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金,劉健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安峰,華能新能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希、馮思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志同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不支付劉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168.56元。事實和理由:我公司與華能新能源公司存在勞務派遣關系。劉健于2015年6月1日入職我公司,任職司機,雙方簽訂兩次勞動合同,期限至2019年5月31日。入職當日劉健被派遣到華能新能源公司工作,其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補貼、安全獎、車次補貼、飯補、里程補貼,銀行轉賬下發,由我公司代發,實際發放至2018年4月。2018年4月我公司收到華能新能源公司的退回勞務派遣通知書,理由是劉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為此,2018年4月23日,我公司與劉健解除勞動關系。后劉健向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仲裁,現我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故訴至法院。
劉健辯稱,我通過公開招聘會進入華能集團下屬公司,2013年中秋節后與華能集團指定的北京市和嘉樂勞務派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和嘉樂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派遣到華能集團下屬北京華能華熱工貿公司(以下簡稱華能工貿公司)工作。由于華能集團辦公地點及本部大樓位于復興路甲23號院,與華能新能源公司屬于同樓聯合辦公,故于2014年5月1日辦理了華能新能源公司的工作證。原勞動合同到期后,華能集團指派志同達公司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的5月31日止,合同約定我被派遣到華能工貿公司,工作職務是車輛安全員。我不清楚華能集團下屬分公司的關聯關系。我的工作是接到車隊領導和指派隊長的指令,提供用車服務,每次所載乘客是哪個公司和哪個部門的領導我并不過問。我的工資原由和嘉樂公司發放,后由志同達公司發放,月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2000元加其他補助,銀行轉賬下發,實際發放至2018年4月。我認為,我的被派遣單位并非華能新能源公司,其無權根據本部制度,將我退回派遣單位。且我并不存在華能新能源公司所述曠工及違規停放車輛情況。華能新能源公司一年出具三次規章制度,越來越嚴苛,該規章制訂的制度和簽署并沒有按照勞動法規定進行學習和培訓,且出具文件具有隨意性,沒有經過工會職代會的通過,在民主程序上也違反規定,即使我簽署了文件,也不具有約束力。2018年7月10日我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認可仲裁裁決,不同意志同達公司的訴訟請求。
華能新能源公司辯稱,我公司不清楚劉健與和嘉樂公司的勞動關系,志同達公司與華能工貿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與我公司無派遣協議,我公司與華能工貿公司均屬于華能集團的下屬公司,司機由華能集團統一調派。2014年5月1日,華能集團將劉健派至我公司工作,我公司為其辦理了工作證,工作證顯示了工作單位名稱,其所述不知道為誰提供勞動不屬實。劉健之前的工作經歷我公司不清楚。劉健簽署過兩份《本部機動車輛及司勤人員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管理細則》),《管理細則》抬頭名稱均為華能新能源公司。我公司認可志同達公司的事實陳述。在工作期間,劉健違反我公司的規章制度,3月9日、3月30日、4月19日無故曠工半天,其稱孩子生病及發生交通事故,未提供證據,也未補假。4月19日,劉健因過量飲酒第二天沒有起來,曠工半天。劉健不按要求停放車輛,不保障車輛清潔,被扣發相應工資。2015年的勞動合同書中有明確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可解除勞動合同,續簽的勞動合同也應當延續該規定。因劉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我公司對其的處理合法。現同意志同達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認可仲裁裁決,并提出反訴:不同意連帶向劉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0168.56元。
志同達公司對華能新能源公司的反訴答辯稱,同意華能新能源公司的訴訟請求。
劉健對華能新能源公司的反訴答辯稱,不同意華能新能源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劉健與志同達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志同達公司派遣劉健工作的用工單位名稱為華能工貿公司,擔任司機崗位工作。后雙方續訂勞動合同至2019年5月31日。
劉健實際工作至2018年4月23日,當日華能新能源公司作出《勸退通知書》,以劉健多次出現遲到、工作時間不在崗位、不遵守紀律等不良行為,并于3月9日、3月30日、4月19日無故曠工半天,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并造成惡劣影響為由,對劉健予以勸退。志同達公司于當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劉健在派遣單位工作中多次出現遲到、曠工、工作時間不在崗、不遵守紀律、甚至飲酒上班的現象,嚴重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被退回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和用工單位的處理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華能新能源公司就將劉健退回志同達公司的依據提交以下證據:
1、《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第二十二條6.(2)規定,乙方(劉健)嚴重違反或累計兩次過失,違反甲方(志同達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安全規程、勞動紀律、服務管理規范等規章制度,被用工單位退回的,甲方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志同達公司對該證據認可。
劉健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
2、2017年8月28日起施行的《管理細則》、2018年3月26日起施行的《管理細則》,其中2017年8月28日起施行的《管理細則》第六章司勤人員行為規范中第三十二條勞動紀律規定:(一)司勤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和派遣,按時出車,文明服務,確保工作任務的完成。(1)著裝要整潔,保持車輛整潔,維護公司形象。(2)因病因事請假,必須提前向車管人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3)不得無故不服從調度安排。(4)嚴禁違反交通規則。(5)嚴禁酒后出車、帶病出車。(6)嚴禁私自使用公司公務用車。(7)嚴禁虛報車輛相關費用。(8)汽車故障需修理,司勤人員應提前報告車管人員,不得在派車時才提出,如因此影響工作則按無故不出車處理。(9)司勤人員管理的車輛原則上不交給其他人駕駛。司勤人員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車管人員應在安全學習時向全體人員通報。(二)司勤人員應按時到崗(早上8:30-11:30,下午13:30-17:00),在休息時間,遇有緊急公務,車管人員必須及時調度車輛,司機人員必須聽從安排及時出車,對電話通知出車不允許不接電話和關機。必須時時保持通訊暢通。(三)每次出車前后,均應在所駕駛車輛的臺賬上詳細記錄車輛使用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日期、時間、出車事由、出車路線、出車前后里程數、本次出車所產生的過路、停車等費用、加油記錄等相關信息,并簽字確認。第三十四條懲罰:(一)違反本細則第六章第三十條、三十一條關于出車規范、車輛停放有關規定的,處以50元/次罰款;月累計3次及以上,扣除本月全部安全獎;月累計5次及以上,扣除安全獎外,另處以500元罰款。由于違反有關規定所導致的一切損失和后果,由司勤人員自行承擔。(二)違反本細則第六章第三十二條第(一)點有關紀律的,處以200元/次罰款。月累計3次及以上,處以1000元罰款,退回勞務派遣公司。(三)違反本細則第六章第三十二條第(二)點有關考勤紀律的,遲到、早退視情節輕重處以50元/次懲罰。款項用于獎勵其他代工的司勤人員。不接聽電話或無故關機的,扣除本月通訊補貼。(四)未按照本細則第六章第三十二條第(三)點有關要求嚴格記錄駕駛車輛臺賬的,不予發放相應補貼。(五)司勤人員所管理的車輛因保養維修不到位,導致頻繁出現故障,視情節輕重,處以200-1000元罰款。2018年3月26日起施行的《管理細則》較2017年8月28日版本規定增加了解除勞動關系,退回勞務派遣公司的條款,其中包括未請假缺勤超過半小時視為曠工;未按照要求嚴格記錄駕駛車輛,或車輛臺賬與調度臺賬不符的,視情節扣除崗位績效200-1000元,考核后未見成效,沒有改進的;未按要求完成出車任務的或遭到投訴的等。
志同達公司對該證據認可。
劉健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
3、2018年3月、4月司勤人員簽到表,簽到表記載2018年3月8日遲到50分鐘,3月9日8:30-11:30曠工、30日8:30-11:30曠工、4月13日遲到(后被劃掉)、4月19日8:30至11:30曠工。
志同達公司對該證據認可。
劉健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稱3月9日孩子生病、30日發生交通事故、4月19日直接去接人,均非曠工。4月13日遲到并非其劃掉。
4、2018年3月、4月司機補貼明細,其中劉健3月備注部分記載“曠工兩次,未按要求停放車輛兩次,依照司勤人員管理細則扣除崗位工資600”;4月備注記載“車輛由(有)污漬,根據相關細則規定扣除當月洗車費并于4.23日離職”。
志同達公司對該證據認可。
劉健對該證據中備注部分不認可,其余部分認可。
5、《通知》,作出時間為2018年4月8日,內容為根據《管理細則》,劉健分別于3月9日無故曠工半天、3月30日無故曠工半天、3月26日、28日未將車輛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停車場,以上行為違反了《管理細則》中的相關規定。要求劉健對上述行為進行說明,并作出深刻檢查。于4月11日前將檢查(經本人簽字后)交予經理部馬瑞京處。若逾期不能按時上交,將按照《管理細則》中有關規定退回派遣公司,并解除勞動合同。
志同達公司對該證據認可。
劉健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
6、《檢查》為2018年4月9日由劉健手書,其解釋3月9日上午因孩子生病著急去醫院未能及時請假造成曠工半天;3月30日早上上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在處理事故中未能及時請假造成曠工半天;3月26日出車返回等待任務,后因出車任務取消未能及時將車輛放置地下車庫,停置在本部院內停車場。3月28日因出車任務取消,未能及時放置地下車庫,停置本部院內停車場。其表示“根據以上所事自己未能按照公司規定執行,對自己散漫我深刻的意識到自己的不足。我對于之前的工作不夠嚴謹的態度做出自我批評,并且深刻的要求自己認真學習,在今后工作中一定要嚴格按照公司規定來嚴格要求自己。”
志同達公司對該證據認可。
劉健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
7、談話記錄,形成于2018年4月20日,談話人為華能新能源公司的王志勇及馬瑞京,被談話人為劉健。談話人問:“4月19日上午,為何不在公司,是否請假,幾點到達公司?”劉健答:“沒請假。電話沒打通,后來電話沒電了就沒再打。中午12:30到達公司。”問:“前一天狀態喝酒超過一斤。”答:“不止一斤,6個人均喝多了。問:“周二查車,車輛不清潔,有污漬。”答:“8580干凈,8897浮灰,去集團回來沒再開。”問:“上周五值班沒在崗。”答:“出去吃飯了。”
志同達公司對該證據認可。
劉健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
訴訟中,各方均認可劉健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6271元。
關于勞動關系,在仲裁過程中,劉健、志同達公司、華能新能源公司均認可劉健的實際用工單位為華能新能源公司。劉健提交加蓋華能新能源公司公章的工作證、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對賬單。工作證顯示發證時間為2014年5月1日;社保對賬單顯示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劉健的社保由和嘉樂公司繳納,2015年6月起由志同達公司繳納。志同達公司對工作證和社保記錄的真實性均不確認,華能新能源公司對工作證及社保對賬單的真實性認可。仲裁委認定劉健的實際用工單位為華能新能源公司,確認劉健自2014年5月1日起在華能新能源公司工作。
本案訴前,劉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1、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2100元;2、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因出車墊付的停車費、過橋費、交通費合計890元。2019年1月17日,仲裁委作出京西勞人仲字[2018]第3078號裁決書,裁決:1、志同達公司支付劉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0168.56元;2、華能新能源公司對第1項裁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駁回劉健其他仲裁請求。志同達公司及華能新能源公司均不服該裁決,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各方當事人陳述、《勞動合同書》、簽到表、《通知》、《檢查》、《管理細則》、工作證、京西勞人仲字[2018]第3078號裁決書等相關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原告(被告)北京志同達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無需支付被告劉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0168.56元;
二、被告(原告)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無需連帶支付被告劉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0168.56元。
案件受理費20元,由被告劉健負擔(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霞
人民陪審員付順梅
人民陪審員董愛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陳歡
判決日期
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