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坤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盱眙縣大鵬建材有限公司、江蘇宇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票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830民初66號
判決日期:2020-07-06
法院: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坤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源公司)與被告江蘇宇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通建材公司)、盱眙大鵬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鵬建材公司)票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5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坤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海松、被告大鵬建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奧、被告宇通建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坤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大鵬建材公司、宇通建材公司連帶支付原告票據款50萬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其他損失34441.21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大鵬建材公司之間存在交易,被告大鵬建材公司在結算過程中使用一張票面金額為50萬元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用于支付,出票人為中科際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后變更為正祥健康產業(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祥公司),收款人為宇通建材公司。票據號為231358400701220171204134693581,出票日期為2017年12月4日,到期日為2018年12月4日。原告收到上述匯票后按照《票據法》規定將該匯票作為付款使用,背書給江蘇捷達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2019年7月22日,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281民初204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興化市友誠塑料制品廠、舟山市金塘鑫路塑料機械有限公司、張家港市華德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福順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江蘇捷達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大鵬建材公司、宇通建材公司連帶支付廣德縣金宇微粉廠票據款50萬元及利息。本案原告由于注冊地址變更導致法院訴訟文書無法送達而未被列入該案判決。根據上述已生效法律文書,江蘇捷達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務,并于2019年9月3日向原告發出《行使追索權通知函》。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原告無法免除對江蘇捷達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付款責任,但本案兩被告才是最終責任的承擔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大鵬建材公司辨稱,涉案票據由我公司背書轉讓給原告是事實,但是我公司在背書轉讓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也沒有收到涉案票據被拒絕承兌的書面通知。原告方在行使再追索權時,應當交出涉案匯票及拒絕承兌的證明并出具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若不能交出上述材料即喪失對我公司的追索權。另外原告行使再追索權訴訟時效為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請法院依法核實原告的訴訟時效是否超出法定期限。即使原告有再追索權,也應在扣除貼息后與我公司另行結算。原告未明確4042元計算方式。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宇通建材公司辨稱,原告不是電子匯票持票人,也未提交匯票及拒絕證明,無權向我公司追索。原告未出具已支付涉案票據款項的證據,其主張的賠償金額不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
原告坤源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提交的主要證據有: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2019)蘇1281民初2041號民事判決書、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2019)蘇0830民初4772號民事調解書、企業網銀轉賬日志、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各一份。經庭審質證、本院審查認證,上述證據具有真實性,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
依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17年12月4日,中科際控股(深圳)有限公司(2018年5月28日變更為正祥公司)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向宇通建材公司開具一份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票據號為231358400701220171204134693581。出票日期為2017年12月4日,到期日期為2018年12月4日,出票人為中科際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收款人為宇通建材公司,票據金額為50萬元。該匯票背書轉讓流轉順序為宇通建材公司→大鵬建材公司→坤源公司→江蘇捷達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淮安市福順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興化市友誠塑料制品廠→張家港市華德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舟山市金塘鑫路塑料機械有限公司→興化市友誠塑料制品廠→廣德縣金宇微粉廠。匯票到期后,最后持票人廣德縣金宇微粉廠到廣德農商行下寺支行提示付款。2018年12月13日,該行向廣德縣金宇微粉廠出具證明,載明因出票人賬戶余額不足被多次拒付。后廣德縣金宇微粉廠于2019年3月7日向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宇通建材公司、大鵬建材公司、江蘇捷達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淮安市福順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興化市友誠塑料制品廠、張家港市華德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舟山市金塘鑫路塑料機械有限公司連帶支付票據款50萬元及利息。后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281民初204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宇通建材公司、大鵬建材公司、江蘇捷達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淮安市福順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興化市友誠塑料制品廠、張家港市華德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舟山市金塘鑫路塑料機械有限公司連帶支付廣德縣金宇微粉廠票據款50萬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后江蘇捷達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興化市人民法院執行專戶匯入執行款項合計530399.21元。履行上述判決后,江蘇捷達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行使票據追索權,并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告向其支付530399.21元及利息,后經本院作出(2019)蘇0830民初4772號民事調解書,坤源公司于本調解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給付江蘇捷達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530399.21元;案件受理費9128元,減半收取4564元,財產保全費3520元,合計8084元,由江蘇捷達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042元,坤源公司負擔4042元。后坤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通過銀行轉賬給付江蘇捷達交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534441.21元。現原告坤源公司要求被告大鵬建材公司、宇通建材公司連帶支付原告票據款50萬元、損失34441.21元
判決結果
被告江蘇宇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盱眙大鵬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支付原告江蘇坤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票據款50萬元及損失34441.21元,合計534441.21元。
案件受理費9144元,財產保全費3270元,合計12414元,由被告江蘇宇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盱眙大鵬建材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戴永明
人民陪審員龔玉軍
人民陪審員趙仕彬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黃舒
書記員戚書香
判決日期
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