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分行與高升、孔得鳳、長春市橋聯工程機械有限公司、長春陸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吉0102執818號
判決日期:2020-07-06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分行與被執行人高升、孔得鳳、長春市橋聯工程機械有限公司、長春陸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由于被執行人未能按(2019)吉0102民初3169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期限履行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扣劃被執行人高升、孔得鳳、長春市橋聯工程機械有限公司、長春陸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1509386.86(含執行費1732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曲剛
審判員趙偉
審判員劉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金宇翔
判決日期
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