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頤愛醫院訴深圳市華瑞諾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案號:(2019)粵03民終35456號
判決日期:2020-07-06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深圳頤愛醫院(以下簡稱頤愛醫院)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華瑞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瑞諾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9民初38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頤愛醫院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頤愛醫院僅需向華瑞諾公司支付貨款164000元,支付違約金(以164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自2019年3月13日計算至款項清償日止),二、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華瑞諾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頤愛醫院對于一審法院認定尚有設備貨款164000元未向華瑞諾公司支付無異議,但頤愛醫院未向華瑞諾公司采購試劑,華瑞諾公司也并未向頤愛醫院供應試劑,一審法院認定頤愛醫院應向華瑞諾公司支付試劑貨款30359元,認定事實不清。頤愛醫院僅向華瑞諾公司采購全自動血液細胞分析儀、全自動生化分析儀、純水機、電解質分析儀等設備,并未向華瑞諾公司采購試劑。根據頤愛醫院與華瑞諾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第4頁中“附件協議說明:“因上述合同甲方向乙方所購買的儀器乙方按最優惠的價格執行,所以甲、乙雙方約定由乙方負責供應上述設備的相關配套試劑,甲方可根據需求選購”。”可以得知,雙方僅就設備的采購達成合意,若頤愛醫院需要試劑,則向華瑞諾公司另行采購。本案中,頤愛醫院并未向華瑞諾公司另行采購試劑,華瑞諾公司也未向頤愛醫院送貨供應試劑。華瑞諾公司并未提供試劑的采購訂單、送貨單等材料證明已經向頤愛醫院送貨。一審法院僅依據華瑞諾公司提供的金額為30359元的發票就認定華瑞諾公司向頤愛醫院供應了價值30359元的試劑,認定不清。二、一審法院認定違約金按照年利率24%標準計算,認定標準過高,應調整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標準。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一審法院認定違約金應與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導致的損失相當,但酌定以年利率24%為標準,遠遠超過了對華瑞諾公司所導致的實際損失。頤愛醫院逾期向被上訴支付貨款,華瑞諾公司的實際損失僅為資金占用損失,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華瑞諾公司的損失。違約金的計算應當以164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自2019年3月13日計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二審階段頤愛醫院變更第一項上訴請求為: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頤愛醫院僅需向華瑞諾公司支付貨款138000元,支付違約金(以138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自2019年3月13日計算至款項清償日止)。
被上訴人華瑞諾公司答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頤愛醫院僅向華瑞諾公司支付設備貨款416000元,仍欠華瑞諾公司設備貨款金額為164000元,頤愛醫院稱尚欠華瑞諾公司138000元無事實依據。華瑞諾公司與頤愛醫院簽訂的《購銷合同》中寫明:由于乙方經營許可證范圍內不具備經營生物安全柜資質,由乙方安排深圳市海華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提供銷售,款項由乙方支付。華瑞諾公司已于2018年4月8日將生物安全柜貨款26000元返還給了頤愛醫院,由頤愛醫院將生物安全柜貨款26000元付款給深圳市海華醫療器械公司,所以頤愛醫院的欠款金額164000元沒有變化。二、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頤愛醫院與華瑞諾公司已完成試劑的交付。根據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華瑞諾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2018年9月8日分別收到頤愛醫院微信電子版采購訂單,于2018年6月4日和2018年9月11日分別按頤愛醫院的要求送貨試劑3467元和26892元,共計30359元,并且現場提供了送貨單四聯、經頤愛醫院簽字驗收后頤愛醫院保存三聯(會計聯、隨貨聯、顧客聯),華瑞諾公司保存一聯(存根聯),華瑞諾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和2018年11月26日分別向頤愛醫院提供發票3467元和26892元,共計30359元,并且頤愛醫院簽收了華瑞諾公司的發票簽收單。對此,華瑞諾公司持有原件和復印件予以佐證(購銷合同、頤愛醫院微信版采購訂單、頤愛醫院簽字并確認收貨的送貨單、華瑞諾公司與頤愛醫院倉庫負責人微信電子版對賬單、發票、頤愛醫院簽字并且確認收到的發票簽收單)。三、華瑞諾公司與頤愛醫院簽訂的《購銷合同》中明確約定,頤愛醫院逾期支付貨款需向華瑞諾公司支付余款的每日3‰的違約金,但頤愛醫院并未遵守合同約定。一審法院認為違約金應與華瑞諾公司的損失相當,因此酌定違約金按欠款基數年利率24%的標準執行。頤愛醫院要求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只適用于雙方未約定逾期利率的情況,并不適用于本案,因此,頤愛醫院稱利率過高沒有任何依據,一審法院對此認定事實正確。
被上訴人華瑞諾公司一審訴訟請求:一、判令頤愛醫院償還華瑞諾公司欠款194359元(設備貨款164000元,試劑耗材款30359元);二、判令頤愛醫院向華瑞諾公司支付設備佘款滯納金和試劑耗材余款滯納金合計80429元(2018年7月27日應付設備貨款164000元,按合同約定付款逾期需按余款支付華瑞諾公司滯納金每日3%,2018年7月27日至12月31日共計157天,滯納金為157天×492元/天=77244元;試劑耗材款應于2018年11月26日付清,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31日共計35天,滯納金為35天×91元/天=3185元,暫計至2018年12月31日,支付至實際付款之日止);三、判令頤愛醫院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27日,華瑞諾公司(乙方)與頤愛醫院(甲方)簽訂《購銷合同》約定,甲方購買乙方全自動血液細胞分析儀、全自動生化分析儀、純水機、電解質分析儀等產品,總金額580000元;自合同簽訂后,甲方預付20%設備款;甲方提供的場地滿足安裝需求的前提下,15個工作日內安裝;產品運輸方式為汽車,運費由乙方負擔;交貨地點為深圳頤愛醫院C棟檢驗科;合同第6條約定,甲方從乙方處購買以上儀器,合同簽訂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儀器款20%共計116000元,設備安裝后90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儀器款80%計464000元,逾期支付余款甲方需向乙方支付佘款每日3‰的違約金,如乙方逾期交貨需向甲方支付余款每日3‰的違約金。合同附件一至附件五對購買儀器對應的試劑價格進行了約定。2018年4月27日,華瑞諾公司將《購銷合同》約定的儀器運送至頤愛醫院處,由頤愛醫院的收貨人員簽收《送貨清單》予以確認。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間,華瑞諾公司向頤愛醫院開具四張購買儀器的發票,金額合計580000元。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11月26日,華瑞諾公司向頤愛醫院開具三張購買試劑的發票,金額合計30359元。2018年7月20日,華瑞諾公司向頤愛醫院申請支付貨款。頤愛醫院經內部審核后,僅向華瑞諾公司支付貨款416000元。剩余貨款164000元及購買試劑的款項至今未支付。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華瑞諾公司與頤愛醫院之間的《購銷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履行。合同簽訂后,華瑞諾公司向頤愛醫院提供了儀器及試劑,頤愛醫院未依約向華瑞諾公司付清貨款,構成違約。華瑞諾公司訴請頤愛醫院支付儀器及試劑貨款194359元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購銷合同》約定,如頤愛醫院逾期支付余款,應按余款每日3‰標準支付違約金。根據法律規定,違約金應與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導致的損失相當。本案中,華瑞諾公司未就其違約損失進行舉證,亦未就其催告頤愛醫院付款的事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以年利率24%標準,酌定頤愛醫院以欠付貨款194359元為基數自立案之日,即2019年3月13日起向華瑞諾公司計付違約金至款項清償之日止。對華瑞諾公司的違約金訴求,一審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一、頤愛醫院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華瑞諾公司支付貨款194359元;二、頤愛醫院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華瑞諾公司支付違約金(以194359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標準自2019年3月13日起計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三、駁回華瑞諾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711元,由華瑞諾公司負擔511元,頤愛醫院負擔2200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頤愛醫院在二審階段提交了兩份證據,證據一是付款申請書、銀行回單,以證明頤愛醫院于2018年3月20日向華瑞諾公司支付116000元貨款,于2018年8月12月向華瑞諾公司支付300000元貨款,于2018年4月8日向深圳市海華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支付26000元貨款,共計支付購銷合同貨款442000元。證據二是發票,證明華瑞諾公司向頤愛醫院交付的發票中,有一張發票是深圳市海華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頤愛醫院開具的26000元生物安全柜發票。華瑞諾公司質證稱,對證據一付款申請書不予認可,合同第三頁補充說明已經明確強調,華瑞諾公司不具備生產的資質,由華瑞諾公司安排給深圳市海華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銷售,相應的款項由華瑞諾公司支付。頤愛醫院給華瑞諾公司支付了預付款116000元,就包含了2.6萬元的生物安全費,因為華瑞諾公司沒有資質,就退回了,因此頤愛醫院還欠華瑞諾公司164000元加識試劑款30359元,總計194359元。認可證據二發票的真實性,發票是華瑞諾公司提供的,深圳市海華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中間沒有操作。
華瑞諾公司在二審階段提交了五份證據,證據一是十張銷售單,證據二是微信聊天記錄,證據三是與倉庫人員微信電子版的對賬單,證據四是發票及發票簽收單,證據五是工商銀行深圳分行電子回單。頤愛醫院認可證據一、證據四和證據五,不認可證據二和證據三,主張聊天記錄的聊天對象無法確定身份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2600元,由上訴人深圳頤愛醫院負擔,上訴人深圳頤愛醫院已經預交訴訟費5422元,由本院退回282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周最久
審判員張士光
審判員羅巧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劉慎杰(兼)
判決日期
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