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神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與東莞市橙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聯(lián)達科技(廈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案號:(2019)粵19民終11965號
判決日期:2020-07-07
法院: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深圳市神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舟公司)與被上訴人東莞市橙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橙工公司)、原審第三人聯(lián)達電腦(廈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達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粵1972民初56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限深圳市神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支付模具費用26105.63元及利息(以26105.63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4月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0%計算至清償之日止)給東莞市橙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二、駁回東莞市橙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原審受理費262元,保全費310元,已由東莞市橙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預交,由東莞市橙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64元(受理費36元,保全費28元),由深圳市神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08元(受理費226元,保全費282元)。
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與理由詳見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粵1972民初5629號民事判決書。
神舟公司上訴請求:(一)改判神舟公司無需支付模具費用26105.63元及利息。(二)本案訴訟費由橙工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案涉尾款不具備支付條件。合同約定尾款支付條件為模具可以進入批量生產(chǎn)階段且收到了聯(lián)達公司出具的模具驗收報告。橙工公司并未提供樣品給神舟公司確認產(chǎn)品是否合格,并多次找借口推脫,至今未提供模具及任何樣品和合格產(chǎn)品。2.橙工公司至今未提供模具完成的資料給神舟公司,原審法院認定神舟公司于2019年4月8日收到驗收合格報告沒有依據(jù)。雙方自2017年后就沒有任何往來。
橙工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維持原判。
聯(lián)達公司沒有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75元,由上訴人深圳市神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楊浩
審判員胡文軒
審判員張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黎燕堯
判決日期
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