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與張迪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0103民初2167號
判決日期:2020-07-09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訴被告張迪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龍見清、甘爽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迪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訴稱,被告通過貴州中宇美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將位于貴陽市云巖區房屋出售,由于該房屋在貴陽市云巖富民村鎮銀行有最高額抵押貸款,銀行貸款未結清而導致房屋不能交易,經中介公司介紹可以向原告申請贖樓借款。經原告審查同意,被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作為贖樓資金,借款期限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合計期限7個月,利息273000元。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將贖樓資金1000000元轉入被告在銀行指定賬戶償還期貸款,并辦理注銷抵押登記。后原告在辦理房屋交易過戶過程中,發現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無法進行過戶交易,導致被告未能獲得售房款返還原告的借款。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利息2730000元(2018年7月1日后的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被告張迪無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1日,被告張迪向原告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借款并出具借條載明“因借款人償還銀行按揭貸款需要資金,特向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借款日期:2017年12月1日,還款日期:2018年7月1日。總計借款時間7個月。借款利息為273000元。借款人:張迪”。庭審中,原告除舉證了被告出具的借條原件以外,另舉證了原告通過貴陽銀行向被告在貴陽云巖富民村鎮銀行設立的賬戶轉賬支付1000000元的進賬單及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的出具的收條予以佐證借款的事實。原告陳述,被告至今未歸還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
判決結果
一、被告張迪向原告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歸還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140000元,合計人民幣1140000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張迪從2018年7月1日起,以實際所欠本金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向原告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還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16257元,減半收取8128.5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13128.5元,由被告張迪負擔(原告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已預交,被告張迪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則發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張浩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員李文馨
判決日期
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