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黃合少鎮南地村村民委員會與內蒙古鑫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雨秀農牧業專業合作社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1民終2036號
判決日期:2020-07-09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黃合少鎮南地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南地村委會)因與被上訴人內蒙古鑫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橋公司)、被上訴人呼和浩特市雨秀農牧業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雨秀合作社)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2018)內0105民初57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本院依法不開庭進行了審理,并向各方當事人予以釋明。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南地村委會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判令駁回鑫橋公司的訴訟請求;2.判令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雨秀合作社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法律關系錯誤,應當予以撤銷。1.2013年6月9日,南地村委會召開了該村蔬菜保護地建設安排村民代表會議,決定該村2013年蔬菜保護地建設任務,由雨秀合作社承擔建設?;谠摃h決議,南地村委會于2013年6月10日與雨秀合作社簽訂了《合同》,約定雨秀合作社承擔建設。因此南地村委會與雨秀合作社之間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一審法院認定南地村委會與雨秀合作社之間為委托代理關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2.根據庭審中鑫橋公司提交的其與雨秀合作社之間簽訂的《日光溫室建設施工承包合同》,雨秀合作社與鑫橋公司之間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本案的案由也定性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3.南地村委會與鑫橋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因為南地村委會與鑫橋公司之間沒有簽訂任何協議。且南地村委會與鑫橋公司之間也沒有任何工程驗收。2015年1月至2018年2月14日,相關政府勞動監察部門要求雨秀合作社支付工程款的行為表明鑫橋公司與雨秀合作社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與南地村委會沒有關聯。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南地村委會與雨秀合作社之間的合同和雨秀合作社與鑫橋公司之間的日光溫室建設施工承包合同之間各自獨立,一審法院判決違反了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當予以撤銷。二、雨秀合作社與南地村委會簽訂合同后,其未經南地村委會同意而與鑫橋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南地村委會之間沒有關聯,鑫橋公司無權向南地村委會主張工程款,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1.根據合同法第272條之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本案中,雨秀合作社與南地村委會簽訂合同后,與鑫橋公司之間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工程轉包給鑫橋公司,因此雨秀合作社與鑫橋公司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反法律規定,該合同對南地村委會不具有任何約束力,鑫橋公司無權依據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南地村委會索取工程款,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2.根據鑫橋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其要求南地村委會和雨秀合作社支付工程款,該訴訟請求不明確,因為鑫橋公司沒有明確其要求南地村委會和雨秀合作社支付工程款是基于二者之間的共同責任還是連帶責任,一審法院庭審中沒有要求鑫橋公司予以解釋。三、黃合少鎮人民政府、南地村委會、雨秀合作社、鑫橋公司已經對工程款進行了結算,做出了《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確認了工程款數額7684240元。一審法院兩次委托進行鑒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12條之規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一審法院依據鑒定作出的判決違反法定程序,應當予以撤銷。四、南地村委會與鑫橋公司之間不存在工程保證金關系,且南地村委會沒有收取保證金,一審法院判決南地村委會返還保證金及利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
鑫橋公司辯稱,南地村委會的上訴是為拖延訴訟,轉走款項,并非有真正的事實理由。南地村委會委托雨秀合作社建設大棚,雨秀合作社沒有資質,因此由鑫橋公司承建。鑫橋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資金,承建的大棚已經交付。南地村委會對大棚進行了使用和收益,對自己應付的工程款、違約金應進行支付。工程款數額經過法院委托進行評估,具有合法性。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南地村委會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雨秀合作社辯稱,工程款應由雨秀合作社承擔。當時建設的時候資金政府是給南地村委會撥下來的,因為南地村委會外債多賬戶被封了,無法以南地村委會的名義建大棚,就以雨秀合作社的名義建設,雨秀合作社找到了鑫橋公司并簽訂合同,鑫橋公司同意施工。雨秀合作社有一個賬戶,政府把錢打過來1700多萬元。一審判決的工程款的事情不清楚。關于保證金,剛建設大棚資金周轉不開,我就購買材料把錢花了,但保證金利息不應承擔。現在欠鑫橋公司多少錢不清楚。
鑫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南地村委會、雨秀合作社支付鑫橋公司工程欠款4804240元(暫定數目,待申請審計工程造價總數后重新計算)及利息1143622.63元(以4804240元為基數,從2014年11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利率按照2014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利率6.4%計算);2.判令南地村委會、雨秀合作社退還鑫橋公司保證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47608.86元(以100000元為基數,從2014年11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利率按照2014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利率6.4%計算);3.判令南地村委會、雨秀合作社支付鑫橋公司大棚工程欠款130000元及利息暫定57262元(以130000元為基數,從2014年11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利率按照2014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利率6.4%計算),上述欠款合計4187262元。涉案工程鑒定后鑫橋公司明確工程欠款為715.7068萬元,工程款欠款利息為167.95萬元(以715.7068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年利率6.4%計算,其余利息自2018年7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2014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利率6.4%計算)。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6月9日,南地村委會召開“我村蔬菜保護地建設安排”村民代表會議,經參會人員研究、討論一致形成決議:“我村2013年蔬菜保護地建設任務,由雨秀合作社承擔建設”。2013年6月10日,南地村委會(甲方)與雨秀合作社(乙方)簽訂《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為了村民增加收入,甲方在南地村前坡,西北梁建設梯田式蔬菜大棚400棟,占地約1200畝,其中承包土地已流轉回村集體,遷墳補貼款已兌付。因政府補貼款直接撥付合作社,可以省去中間環節,很快到位。同時為了加快施工進度、便于管理。經村民代表會決定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一、甲方蔬菜保護地建設任務委托乙方承擔建設。工程包括厚墻體土方、上下地梁、鋼架、棚膜、卷簾機、棉被、耳房等。二、甲方負責監管工程質量、工程用料、協調辦理補貼款等事項……”。2013年9月30日,雨秀合作社(甲方,發包方)與鑫橋公司(乙方,承包方)簽訂《日光溫室建設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載明:施工區域為東區52棟、西區48棟;施工建設地點為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黃合少鎮南地村;工程建設規模:墊兩條溝,東區一條溝,西區一條溝,建設大棚100棟,最終以實際建設棟數為準;開工日期為2013年6月15日,竣工日期為2013年11月15日,工程竣工日期以最后檢驗合格日期為準。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工程造價執行國家預決算,工程款的支付:(1)土方工程完工后,支付乙方土方工程總量50%的工程款;(2)上、下地梁工程完工后,支付乙方上、下地梁工程總量50%的工程款;(3)大棚拱架工程完工后,支付乙方大棚拱架工程總量50%的工程款;(4)塑料覆蓋、棉被、卷簾機工程完工后,支付乙方工程總造價95%的工程款。合同另就雙方施工過程中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2014年11月20日,雨秀合作社與鑫橋公司對南地村蔬菜大棚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報告列明:工程名稱南地村蔬菜大棚建設項目;承建單位雨秀合作社,建設單位南地村委會;開工日期:2013年6月15日,竣工日期:2014年11月20日;驗收的范圍及數量:本公司施工100座日光大棚主體工程及耳房工程,回添兩條溝詳細數據見核定單等;驗收結論:該公司施工的各項工程均合格。雨秀合作社、鑫橋公司分別在承建單位、施工單位處由相關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鑫橋公司自認,自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雨秀合作社共給付工程款1980000元;自2015年1月至2018年2月14日,相關政府勞動監察部門陸續向鑫橋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00元,以上共計2880000元。另查明,2013年6月28日,施工負責人卜雨秀與承包建設方白某簽訂《保證金協議》,協議約定:為了蔬菜溫室大棚建設順利進行,如期完成,雙方協商決定:在簽訂承包施工合同前,收取承包建設方保證金20萬元,如承建方正常施工,驗收合格交工后,退還全部保證金;如在建設施工當中出現承建方轉手建設項目、中途無故停工超過10天。任何一種現象,施工負責人將拒絕退還全部保證金。2013年6月19日,收款人卜雨秀出具《保值金收條》:載明:今收到白某在南地村建大棚保值金貳拾萬元。一審庭審中卜玉秀認可收取的為上述工程保證金20萬元。又查明,一審審理過程中,鑫橋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鑒定申請書,申請對賽罕區黃合少鎮南地村城建大棚工程前回填土方(西區西溝土方81706.2m、東區東溝土方39537.6m)及100棟日光溫室蔬菜大棚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內蒙古佳世欣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出具內佳字基審[2019](2)第033號《賽罕區黃合少鎮南地村城建大棚工程前回填土及100棟蔬菜大棚工程司法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本項目工程造價為9907608元。2019年7月26日,內蒙古佳世達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內蒙古增值稅專用發票》,載明購買方為鑫橋公司,鑒證咨詢服務鑒定費為8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鑫橋公司與雨秀合作社簽訂的《日光溫室建設施工承包合同》及雨秀合作社與南地村委會簽訂的《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鑫橋公司按照合同履行完成并交付了相應建設工程的義務,并經合格驗收,故合同相對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根據《合同》約定,雨秀合作社受南地村委會委托進行蔬菜大棚建設工程,且工程承建方鑫橋公司知曉上述委托事宜。《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故上述《日光溫室建設施工承包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南地村委會,南地村委會作為委托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對于鑫橋公司請求南地村委會支付工程款715.708萬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實際欠付工程款金額7027608元(9907608-2880000=7027608)。關于鑫橋公司主張自2014年11月20日起支付工程欠款利息167.95萬元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及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的規定,南地村委會應當自2014年11月20日實際交付工程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支付相應工程款利息,故以欠付工程款為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8年7月20日產生的利息為1295920.2元,一審法院在此范圍內予以支持。關于鑫橋公司請求返還工程質保金200000元及利息47608.86元的訴訟請求,因協議約定驗收合格后退還全部保證金,涉案工程于2014年11月20日已驗收合格,故南地村委會作為委托人應當承擔返還該保證金義務,未按時返還保證金的,應給付占用保證金期間產生的資金占用損失,一審法院按同期貸款利率予以計算期間損失以10萬元為基數,故產生的利息截至2018年7月20日為18440.42元,一審法院在此范圍內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四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黃合少鎮南地村村民委員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內蒙古鑫橋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7027608元及2018年7月20日之前的利息1295920.2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實際支付工程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未給付工程欠款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二、被告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黃合少鎮南地村村民委員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原告內蒙古鑫橋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證金20萬元及2018年7月20日之前產生的利息18440.42元,并支付自并支付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實際退還保證金之日止的利息(以10萬元以內未退還保證金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三、駁回原告內蒙古鑫橋公司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6479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鑫橋公司已預交),由南地村委會負擔,鑒定費80000元,由南地村委會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鑫橋公司二審舉示了南地村委會與案外人之間的蔬菜大棚承包協議兩份各方當事人對上述證據發表了質證意見。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6479元,由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黃合少鎮南地村村民委員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白雪松
審判員戴玉英
審判員額日德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賈沛然
書記員韓若萱
判決日期
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