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58無錫威奧液壓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與上海思南橡膠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206民初8358號
判決日期:2020-07-10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無錫威奧液壓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奧公司)訴被告上海思南橡膠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南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威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元婷、景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思南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威奧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思南公司立即支付貨款35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思南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9月6日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由思南公司向其購買液壓站設備一臺,總價款90000元。合同簽訂后其履行了供貨義務,但思南公司未按約付款,至今尚結欠其貨款35000元。
被告思南公司未作答辯。
威奧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工礦產品銷售合同》、發貨單、付款憑證。根據威奧公司提供的證據及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9月6日,威奧公司與思南公司簽訂《工礦產品銷售合同》一份,約定思南公司向威奧公司購買Y3648F液壓站一臺,總價款90000元,2015年10月20日交貨,付款方式為預付30%,提貨后支付總價60%,剩余貨款一年內付清。合同簽訂后,威奧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思南公司交付了合同項下設備。思南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威奧公司付款30000元,于2017年1月24日付款20000元,2018年3月2日付款5000元,之后未有證據證明思南公司支付了貨款
判決結果
上海思南橡膠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無錫威奧液壓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支付價款35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6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276元,由思南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何菲
人民陪審員朱波屹
人民陪審員奚鑒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書記員王靜
判決日期
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