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曉恒與荊州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荊沙路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1003民初27號
判決日期:2020-07-10
法院: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常曉恒與被告荊州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荊沙路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常曉恒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慶生、被告荊州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荊沙路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歆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常曉恒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退還原告所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貨款13.5元;2、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當庭變更第二項訴請為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懲罰性賠償金5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孝感正團麻糖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神龍麻糖一盒,商品條碼:6922083917980,產品生產日期2016年9月8日,凈含量:200克,產品執行標準:NY/T1509,質量等級:一級。原告也正是基于該產品標示一級的品質而作出購買決定。后原告查詢產品執行標準NY/T1509-2007后發現該標準其實沒有劃分質量等級,該產品涉嫌虛假標注等級,使原告選擇購買涉案產品造成誤解。《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3.4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綜上所述,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特向貴院起訴,望判如所請。
被告荊州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荊沙路分公司辯稱:1、涉案產品生產日期是2016年9月8日,屬于過期陳品,請求貴院不予受理。2、關于執行標準NY/T1509的使用是按照孝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規定的孝感麻糖生產標準執行的。3、不存在生產虛標偽劣產品,也沒有質量安全問題,都是食品標簽瑕疵,不屬于質量安全問題。
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原告常曉恒在被告荊州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荊沙路分公司處購買了孝感正團麻糖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神龍麻糖一盒,商品條碼:6922083917980,產品標準代號:NY/T1509,配料:糯米、芝麻、白砂糖、麥芽,生產日期:2016年9月8日,保質期:八個月,質量等級:一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常曉恒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常曉恒負擔。
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熔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萬冬
書記員周若雪
判決日期
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