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愛良與河南美術出版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91民初3522號
判決日期:2020-07-10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喬愛良訴被告河南美術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術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喬愛良到庭;被告美術公司委托代理人陳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喬愛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已付定金3.5萬元;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已付定金利息900元,以35000元為本金按年4.35%除以365天乘以216天(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6月16日)為900元;3.判令被告根據合同法第115條,雙倍返還定金,再返還原告3.5萬元;4.判令被告根據消法第55條,賠償三倍,再賠償原告3.5萬元;5.判令被告在河南日報、大河報上登報向原告道歉;6.判令被告支付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9年11月7日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就原告作品名稱為《千石壽山翁論篆刻藝術——對章》一書出版事宜達成一致。協議第六條規定:乙方應于2019年12月30日前出版上述作品。但因被告方工作人員在新書出版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申領書號時將書名報錯,導致出版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為此,原告終止合同,并根據合同法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雙倍返還已付定金共計7萬元,并支付定金利息260元。2019年12月27日被告發假書號欺騙原告,原告請求法官查明真相,按消法追究被告賠償責任至貨款三倍。為了本書出版發行,原被告雙方從2018年11月就開始協商,直至2019年11月簽合同,到2020年元月合同終止。原告為此付出了許多奔波與辛勞,請求法官判令被告道歉。原被告雙方就退還定金及違約賠償問題多次協商未果,呈請法官裁決。
被告辯稱,一、原告喬愛良起訴要求返還35000元及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已于2019年12月份為喬愛良《千石壽山翁論篆刻藝術——對章》申請到書號——中國版本圖書館CIP數據核字(2019)第281402號。涉案圖書《千石壽山翁論篆刻藝術——對章》未出版的原因系原告喬愛良未按照《圖書出版合同》第四條的約定,按答辯人審稿意見增、減或修改所致,并非答辯人違約。現雙方簽訂的《圖書出版合同》和《圖書出版合同補充條款》仍具備繼續履行條件,原告喬愛良要求退還其支付的35000元預付書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原告喬愛良起訴雙倍返還定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如前所述,答辯人不存在違約行為,原告喬愛良只需按照答辯人審稿意見進行修改,涉案圖書即可印刷出版,因原告喬愛良拒不按照答辯人的審稿意見修改,提供校對修改的完整稿件導致涉案圖書無法印刷出版。2020年1月13日,答辯人的工作人員梁德水又通過微信向原告喬愛良催要校對修改的完整稿件,原告仍未予提供,故答辯人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退一步講,即使雙方簽訂的合同不再履行,因《圖書出版合同補充條款》明確約定原告喬愛良支付的35000元系預付書款,并非定金,其起訴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三、原告喬愛良訴請答辯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賠償其35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如前文所述,答辯人不存在違約行為,雙方合同能夠繼續履行,原告喬愛良訴請賠償無事實依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該法保護系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而本案雙方系委托合同關系,原告喬愛良是為出版圖書而簽訂涉案合同,并非為生活消費需要,且答辯人根本未向原告提供過假書號,答辯人提供的書號可在主管部門官方網站查詢到,不存在欺詐行為,原告訴稱理由與事實不符。綜上,其訴請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賠償35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四、答辯人與原告喬愛良之間系委托合同糾紛案,不屬于侵權糾紛,答辯人未侵犯其人身權,原告喬愛良訴請判令答辯人在河南日報、大河報上登報向其道歉,無法律依據。綜上所述,答辯人不存在違約行為,雙方簽訂的合同仍然具備繼續履行條件,原告喬愛良的訴訟請求均不能成立,請貴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7日,原告喬愛良(作為甲方、著作權人)與被告美術公司(作為乙方、出版者)簽訂《圖書出版合同》一份,載明:作品名稱《千石壽山翁論篆刻藝術——對章》,甲方授予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在世界各地區以圖書形式出版上述作品中文(含簡、繁體字)版的專有使用權。甲方應于2019年10月10日前將上述作品的謄清稿交付乙方。乙方應于2019年12月30日前出版上述作品,因故不能按時出版,應在出版期限屆滿前20日通知甲方,雙方另行約定出版日期。乙方到期仍不能出版,甲方可以終止合同。上述作品的校樣由乙方審校。甲方若需看校樣,只限于一審校樣上作個別不影響版面的修改,并應在20天內簽字退還乙方。甲方未按期退校,乙方可按計劃付印。因甲方修改造成版面改動或未能按期出版,甲方應承擔改版費用及推遲出版的責任,并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甲方拒絕按照約定修改稿件,或經反復修改仍不能符合出版要求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等。該合同第四條約定,上述作品的內容、篇幅、體例、圖表、附錄等應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二)內容應具有科學性,技術資料可靠,數據準確,文責自負,凡因作品的內容有問題而產生不良影響,或造成經濟損失的,均由甲方負責;(三)采用法定計量單位,名詞、術語、符號等應符合國家統一規定,尚無統一規定的,可以采用習慣用法,但全書應保持一致;(四)作品字數約為30千字,圖100幅;(五)按乙方審稿意見增、減或修改;(六)符合發稿規定和印制要求。
被告稱,《圖書出版合同》第四條約定作品應當按照被告審稿意見增、減或修改,而原告未按被告第三次審稿意見增減或修改,導致涉案作品無法印刷出版。
原告稱,被告上述所述不能成立。
同日,原告喬愛良(作為甲方、著作權人)與被告美術公司(作為乙方、出版者)簽訂《圖書出版合同補充條款》一份,載明:甲乙雙方就《千山壽石翁論篆刻藝術——對章》一書的出版達成如下購銷協議,甲方訂購本書1000冊,單(估)價70元,總碼洋為70000元,甲方按總碼洋的50%向乙方付款,付款總額為35000元。本協議簽字后10日內,甲方須向乙方預付書款30000元,由乙方總編室審核后,辦理書號申領手續,屆時未交,本協議自行失效。乙方收到甲方余款5000元后10日內,經乙方出版科核定后,向甲方指定印刷廠開具印刷委托書。甲方收到乙方提書通知后10日內到指定地點取書,運裝費由甲方自理。如甲方未能及時取書,倉儲費由甲方承擔。
2019年11月13日,原告向被告匯款3.5萬元。
被告稱,原告支付的35000元系預付書款,并非定金,原告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無法律依據。
原告稱,被告上述所述不能成立。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中國版本圖書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版物數據中心)查詢截圖,并稱,涉案的名為《千石壽山翁論篆刻藝術—對章》已于2019年12月經河南美術出版社有限公司申請獲得書號。原告稱,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
原告向本院提交照片打印件5份、微信聊天對話截圖打印件21張(其中與梁德水對話截圖18張、與白主任對話截圖2張、與米妮對話截圖1張),并稱,被告合同違約;匯給被告的3.5萬元是出書定金;被告用假書號欺騙原告,用拖延的方式導致出版超期被告違約;被告工作人員不守信用,多次刁難原告。被告稱,對5張照片的真實性無異議,對照片中的合同終止告知書有異議,無法證明原告向被告送達過該合同終止告知書,被告向原告發送的書號是真實的,且可在主管部門網站查詢到,從其提交的一審稿封面照片也可以證明被告對涉案書稿進行了審查。對梁德水與喬愛良的微信對話截圖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無法證明其交付的3.5萬元系定金,且從微信聊天記錄可以顯示被告工作人員多次向原告催要三審之后的完整稿,但原告未提供。對剩余的與白主任對話截圖2張、與米妮對話截圖1張真實性不認可,無法核實聊天對象系被告工作人員。上述所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違約。
被告向本院提交河南美術出版社有限公司審稿單一份,載明:初審記錄……處理意見:送二審,梁德水,2019年11月20日;復審記錄……處理意見:送三審,2019年11月27日;終審記錄……處理意見:有關內容改之后,方可出版,2019年12月25日。被告稱,被告在2019年12月30日前對原告提供的書稿進行了三審,原告未按審稿意見提供最終修改稿件的完整版。原告稱,真實性有異議,系假的。2019年1月2日才通知我拿一審稿。
庭審中原告稱,從2018年,原告與被告談印《千石壽山翁論篆刻藝術-對章》這本書。開始的時候,被告工作人員梁德水說這個課題很好,能選上可以以出版社的名義出,如果選不上需要原告自費出。原告問自費出需要多少錢,被告工作人員梁德水稱需要2萬元。過了一段時間,梁德水告訴原告沒有被選上,需要自費。然后就開始談報書號的事。2018年11月開始報,2019年1月被告工作人員梁德水稱,書號批下來了,但是價格漲為2.5萬元,原告也同意了,問啥時候交錢。2019年春節后,梁德水稱價格又漲了,漲到3萬元了,原告也同意了,但是需要準備錢。2019年下半年,原被告簽合同,原告并付錢。2019年11月13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轉款3.5萬元。原告反復跟被告說,書太薄,要增加點照片,但2019年12月30日應完成出版,原告一直催,可是一直沒有出,后來也一直調解。不同意繼續履行,這本書已經在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正在做,沒法再交給原告出版。
被告稱,雙方簽訂合同前只是磋商階段,最終價格等,應當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準,簽訂合同后,被告對原告稿件進行審核共3次。最后一次審稿意見,原告并未按此修改,違反合同第四條約定。現被告仍然希望雙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我方收到了3.5萬元。同時稱,同意退3.5萬元,但書號原告應當協助被告注銷書號。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圖書出版合同復印件、圖書出版合同補充條款復印件、匯款單復印件、書號相關證據(微信截圖)復印件,照片打印件5份、微信聊天對話截圖打印件21張(其中與梁德水對話截圖18張、與白主任對話截圖2張、與米妮對話截圖1張)。被告提交的圖書出版合同、圖書出版合同補充條款,中國版本圖書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版物數據中心)查詢截圖,喬愛良與梁德水微信聊天內容截圖,河南美術出版社有限公司審稿單一份,及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美術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喬愛良35000元,并應自2020年6月17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實際付款之日(以900元為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駁回原告喬愛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18元,減半收取1209元,由原告喬愛良負擔860元,被告河南美術出版社有限公司負擔34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彭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代曉輝
判決日期
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