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永祥、安徽春的園林景觀建設有限公司、劉慶飛等追償權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皖0104執755號
判決日期:2020-07-15
法院: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我院受理的汪永祥申請執行安徽春的園林景觀建設有限公司、劉慶飛、楊正追償權糾紛一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04民初8554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人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財產申報表,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其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其納入失信人員名單。本院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進行了網絡查詢和線下傳統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其目前查詢到的財產信息因為客觀原因目前無法執行,另,申請執行人也未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以筆錄的形式告知申請執行人。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應當履行,權利人申請執行的,應當嚴格依法執行,現因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發生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宋建忠
審判員錢雙平
審判員張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郝龍華
判決日期
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