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張藝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543)皖0104執54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7-15
法院: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執行的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申請執行張藝、江贊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4民初560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財產申報表,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經查被執行人郭燕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區××、××、××、××室房產為本案抵押物,抵押權人為本案申請執行人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上述房產抵押權為最高額抵押350萬元,被執行人郭燕主動履行完畢最高額抵押350萬元。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藝、江贊贊發出限制消費令。本院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進行了網絡查詢和線下傳統查詢,兩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兩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以筆錄形式將上述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代理人。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應當履行,權利人申請執行的,應當嚴格依法執行。因被執行人郭燕主動履行完畢其名下抵押房產最高額抵押350萬元,被執行人張藝、江贊贊名下暫無可供財產執行,申請執行人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名下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發生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宋建忠
審判員錢雙平
審判員張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郝龍華
判決日期
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