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龍試驗區宏興建筑架料租賃站與貴州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劉建軍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2301民初2288號
判決日期:2020-07-15
法院: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義龍試驗區宏興建筑架料租賃站(以下簡稱“宏興租賃站”)與被告貴州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旭公司”)、劉建軍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簡易程序,于2020年4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經營者何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付光祿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華旭公司、劉建軍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宏興租賃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義龍試驗區宏興建筑架料租賃站租賃合同》;2、判令被告連帶支付原告截止至2019年7月31日的租賃費14473.69元,并承擔違約金4342.1元;3、判令被告十日內歸還原告租賃物資鋼管8326.9米、扣件5705套,如不能歸還,則應按鋼管15元/米、扣件5元/套計價賠償,合計金額153428.5元;4、判令被告從2019年8月1日起按106.55元/天支付占用原告未還材料的租金損失至材料歸還或賠償完畢之日止;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被告因承建興仁市瓦窯寨工業園區工程需使用工程建筑材料,于2017年7月2日與原告簽訂《義龍試驗區宏興建筑架料租賃站租賃合同》,合同落款處有被告華旭公司的印章,有劉建軍的簽名。合同約定由原告出租鋼管、扣件等建筑材料給被告使用,亦對租賃期限、單價、架料賠償價、維修費用等內容進行約定。其中約定租金按月支付,當月的租金在次月5號前付清。并約定如乙方未按約定交納租金,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擔承租架料總價值20%的違約金。租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分6次提供了建筑材料,經統計分別有鋼管31770米、扣件21990套,但被告僅向原告退回了鋼管23443.1米、扣件16285套,目前尚有鋼管8326.9米、扣件5705套未歸還,且被告未按約支付原告租金。鑒于被告一直拖欠租金已經構成嚴重違約,為防止損失擴大,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與被告的《義龍試驗區宏興建筑架料租賃站租賃合同》。判令被告支付差欠的租賃費并承擔違約責任。從計租開始截止至2019年7月31日,被告租賃原告材料所產生的租金、維修費、裝卸費等租賃費共計131073.69元,扣除被告已經交納的押金20000元以及租金96600元,目前尚欠租賃費14473.69元。被告未按約支付租金,應按約定支付承租架料總價值20%的違約金,現原告自愿放棄部分權利,只要求被告按未付租賃費的30%支付違約金4342.1元(14473.69元×30%)。合同解除后,被告應如數歸還鋼管8326.9米、扣件5705套,如不能歸還則應按合同約定單價折算賠償,賠償金額合計153428.5元(鋼管8326.9米×15元/米十扣件5705套×5元/套)。另外,對于被告所承租材料,因租賃費只計算至2019年7月31日,故從該時間次日起,被告仍應按原合同租賃單價承擔占用材料的后續租賃費,按106.55元/日(鋼管8326.9米×0.008元/米/日+扣件5705套×0.007元/套/日)支付至材料歸還或賠償完畢之日止。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為謝。
被告華旭公司、劉建軍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2日,宏興租賃站與華旭公司、劉建軍簽訂《義龍試驗區宏興建筑架料租賃站租賃合同》,約定:由宏興租賃站向華旭公司施工地點興仁瓦窯寨工業園區工地提供建筑架料,租賃鋼管單價為0.008元/米、不能返還賠償的單價為15元/米,扣件單價為0.007元/套、不能返還的單價為5元/套;約定租金結算方式為租金每月支付一次,同時約定退還材料時應當支付維修費用,扣減清灰、洗油費0.2元/套,扣減差螺絲0.5元/套,彎管校正費1元/根;若華旭公司不按期支付租金,宏興租賃站有權解除合同,且要求華旭公司支付租賃材料總價值20%的違約金。合同中華旭公司指定的經辦人為王劍鋒,合同乙方落款處加蓋有華旭公司印章及劉建軍簽名。合同簽訂后,宏興租賃站于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間分六次向華旭公司提供鋼管31770米、扣件21990套。合同履行過程中,華旭公司分四次向宏興租賃站退還扣件16285米(其中缺螺絲3387套)。關于退還鋼管的數量,在宏興租賃站提交的第四組證據2017年11月29日退貨單中載明的退還鋼管數為6404.6米,但其提交的第五組證據租金結算清單中載明2017年11月29日退還鋼管數為6404.2米。因退貨單雙方當事人均已簽字確認,而租金結算單系宏興租賃站單方制作,本院認定華旭公司2017年11月29日退還的鋼管數為6404.6米,故華旭公司已經合計退還鋼管23443.5米(其中彎管723根)。至今尚有鋼管8326.5米、扣件5705套未歸還。合同履行過程中,華旭公司向宏興租賃站交納押金20000元、支付租賃費96600元
判決結果
一、解除義龍試驗區宏興建筑架料租賃站與貴州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劉建軍簽訂的《義龍試驗區宏興建筑架料租賃站租賃合同》;
二、貴州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劉建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義龍試驗區宏興建筑架料租賃站截止至2019年7月31日的租賃費14471.74元及違約金4341.52元;
三、貴州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劉建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義龍試驗區宏興建筑架料租賃站支付從2019年8月1日起按合同約定租賃單價(鋼管0.008元/米/天、扣件0.007套/米/天)計算至判決確定的歸還期限屆滿之日止的租賃費;
四、貴州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劉建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義龍試驗區宏興建筑架料租賃站鋼管8326.5米及扣件5705套,若逾期未返還則支付賠償金153422.5元;
五、駁回義龍試驗區宏興建筑架料租賃站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48元,減半收取1874元,由貴州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劉建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田青
書記員王鵬
判決日期
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