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波與安徽國禎環保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廬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124民初2548號
判決日期:2020-07-17
法院: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何海波與被告安徽國禎環保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國禎)、廬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廬江住建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09日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海波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柳傳圣,被告安徽國禎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輝、廬江住建局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愛民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何海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判令安徽國禎、廬江住建局賠償何海波經濟損失822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安徽國禎、廬江住建局負擔。事實和理由:現有皖C×××××"歐曼”牌大型貨車,由何海波自2018年4月4日從案外人手里購買,何海波系該車輛的實際車主,掛靠蚌埠市光明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經營。2013年開始,廬江住建局建設市政工程“白湖鎮污水處理廠”,將工程發包給安徽國禎承包建設并經營。2015年白湖鎮污水處理廠投入使用,白湖鎮污水處理廠的排污管道經過廬江縣白湖鎮塘串河社區塘串河大橋。2018年6月26日,何海波駕駛該車,為廬江縣白湖鎮孫咀村村民徐顯林戶運輸貨物,在廬江縣白湖鎮塘串河社區塘串河大橋頭停靠時,由于兩被告所屬的排污管道上面出現土壤空洞塌方,導致車輛陷入地下空洞中損壞。當日何海波也向廬江縣交警大隊裴崗中隊報警,裴崗中隊接案后認為不屬于交通事故,故沒有立案,何海波雇傭了吊車進行施救,產生施救費4000元。由于車輛損壞嚴重,何海波在“廬江縣東風柳汽汽車特約維修站”購買舊駕駛室一個,產生費用24000元。之后在馬瑞明維修站,對該車進行拆裝駕駛室、換車廂主千斤頂、更換電路、更換汽車大梁等,產生維修費38000元。何海波車輛在陷落過程中砸壞附近一輛電瓶車,何海波賠償費用1200元,車輛維修了15天,營運損失高達15000元。綜上所述,何海波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
安徽國禎答辯稱:1.我們認為何海波不是適格訴訟主體,案發車輛登記在蚌埠市光明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何海波與該公司是否有其他關系安徽國禎不了解;2.本案與安徽國禎沒有關聯性;3.何海波訴請與客觀事實不符,事發地點并非在安徽國禎管網上方,與安徽國禎沒有關聯性。
廬江住建局答辯稱:對安徽國禎答辯的第一點和第三點贊同,從何海波訴陳情況來看是因為路面塌陷造成車輛受損,因此我們認為何海波應該首先起訴的是該路段的管理單位或者是該路段產權人,畢竟是道路塌陷引起的,我們認為何海波應當起訴道路的運營或者是管理單位,不應該起訴安徽國禎、廬江住建局;何海波自身在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方面應當存在一定過錯,表現在何海波是否屬于正常載貨正常通行的方面,如果何海波存在超載行為的話,因超載行為勢必對道路塌陷存在因果關系;何海波訴請各項費用并無客觀真實證據證明,雖然何海波提供了一些修理費發票,但是該修理產生的費用是否與本起事故存在直接關聯何海波并沒有證據證明;白湖污水處理廠是廬江住建局發包給安徽國禎,我們從項目建設及建成以后的運營和維護都是交給安徽國禎,安徽國禎是案涉污水處理管道的管理人。
何海波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證據1、身份證、營業執照、證明各一份;協議書兩份,證實何海波事故發生時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2、事故發生時現場照片16張及2020年04月22日現場照片3張,證明當時車輛受損情況及后期現場情況;3、收據1張、維修發票4張、送貨單1張,證明事故車輛總計維修費用62000元。
安徽國禎對何海波提交的證據1身份證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何海波身份證不能證明其是本案適格起訴主體,對掛靠證明三性均有異議,安徽國禎認為證明何海波系車輛的實際車主,應提供車輛的掛靠協議、購車款項支付憑證和購車稅發票等證據進行證明,僅憑該公司證明無法確定何海波系實際車主,對營業執照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沒異議,但是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車輛轉讓協議三性均有異議,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對證據2三性均有異議,該證據照片上沒有顯示照片拍攝時間和地點,無法證明照片系車輛損害是由安徽國禎造成的,該照片系何海波單方制作,照片具有明顯傾向性缺乏完整性,不能夠反映本案事實客觀情況;對證據3購買駕駛室收據的三性及證明目的均有異議,該費用是否實際發生及與本案是否有關聯性,需何海波進一步補充說明,對維修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對關聯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該份證據顯示的費用是否實際發生與本案是否有關聯性,安徽國禎無法核實,該發票顯示的購買方是蚌埠市光明汽車有限公司,而非何海波,再次證明何海波并非本案訴訟主體。
廬江住建局對何海波提交的證據1的意見同安徽國禎的意見;對證據2贊成安徽國禎的意見,該照片即使是真實的,也不能夠證實何海波車輛的受損與被告方的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能證明被告存在法律上的過錯;對證據3購買駕駛室的收據同安徽國禎的意見,該收據不是國家正規發票,即使何海波更換了駕駛室,是否因本次事故受損而必須更換,該證據并不能解決上述問題,對維修發票在安徽國禎的質證基礎上補充一下意見,該四張發票都是蚌埠市光明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發票,且這四張發票并沒有證明修理的就是何海波的車輛,同時該組發票所反映的維修項目是否應本案事故直接造成的,且必須予以修復的項目,何海波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解決這些問題。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本院認為何海波提交的證據1能夠證明皖C×××××號貨車受損時何海波系車輛實際所有者,本院予以采信;證據2中現場照片16張能夠證明涉案車輛受損時的現場情況,本院予以采信,但2020年04月22日現場照片3張與本案沒有直接關聯性,本院不予認可;證據3無法證明車輛受損的實際損失,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廬江住建局將“白湖污水處理廠”交由安徽國禎建設和運營。該項目2013年12月開始建造,2015年項目竣工,并由安徽國禎運營至今。2018年04月04日,何海波從案外人何軍處購買車號為皖C×××××貨車一輛,且該車已于2019年07月14日轉讓給案外人朱桂龍。2018年06月26日,何海波給廬江縣白湖鎮孫咀村村民徐顯林運送“石子”時,車輛停放路邊,因車輛右側后輪陷落,以致車輛側倒受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何海波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56元,減半收取928元,由原告何海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明澤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房澤中
判決日期
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