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潤泉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福泉市環林種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黔2702財保109號
判決日期:2020-07-17
法院:貴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貴州潤泉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福泉市環林種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處的農業保險理賠金予以凍結,并提供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保單號:12129053901015780878)予以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對被申請人福泉市環林種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處的保險理賠金予以凍結。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貴州潤泉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預交。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凍結被保全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彭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聶明燕(兼)
判決日期
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