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南京迪安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灌云仁慈醫院檢驗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115執6415號
判決日期:2020-07-20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迪安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安公司)與被告灌云仁慈醫院(以下簡稱仁慈醫院)檢驗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蘇0115民初10441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判決書,被告灌云仁慈醫院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南京迪安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檢測服務費370359元、律師費23000元及違約金(以360010.5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2019年2月28日止;以370359元為基數,自2019年3月1日起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837元,由被告仁慈醫院負擔。因仁慈醫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迪安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仁慈醫院發出限期執行通知書,并對其名下的財產進行了調查,并扣劃仁慈醫院名下銀行存款25721.23元發還給迪安公司,另查封仁慈醫院名下車牌號為蘇G×××××、蘇G×××××、蘇G×××××、蘇G×××××、蘇G×××××車輛,上述車輛未實際控制。除此之外,未調查到仁慈醫院名下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迪安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仁慈醫院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迪安公司未對本院的執行情況提出異議,亦未提供仁慈醫院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同時亦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本院依法將仁慈醫院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予以懲戒。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9)蘇0115民初10441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安東東
審判員劉建民
審判員郭輝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見習書記員陳晨
判決日期
20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