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洪與丁國璽、花之都實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002民初2286號
判決日期:2020-07-21
法院: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洪與被告丁國璽、花之都實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建洪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立新、楊俊鋒,被告丁國璽,被告花之都實業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紅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建洪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清償原告工程款17816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償還所欠借款完畢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許昌市花都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為花之都實業有限公司。2012年期間,被告花之都實業有限公司(原許昌市花都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許昌市魏都區南順河沿青石欄板工程;被告花之都實業有限公司將該工程承包給被告丁國璽。由于被告丁國璽不懂該工程如何施工,被告丁國璽又將該工程轉包給原告王建洪施工,并口頭約定由原告王建洪包工包料,工款按340元/米結算,總計長524米,工程完工后一年內結清。原告即按約組織工人,及原材料,積極施工,并保質保量完工,總工程款178160元,為此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相互推諉不予給付至今。其行為直接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法律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訴請人民法院,依法解決請求之目的。
被告丁國璽辯稱:原告雖然與答辯人合伙承建工程,但竣工后雙方已經結算完畢,答辯人不欠原告工程款,并且原告起訴答辯人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花之都實業有限公司辯稱:1、原告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請;2、原告所訴不實,我公司與原告不存在工程合同關系以及其他任何法律關系,更不欠原告工程款。經了解,原告與丁國璽是合伙關系,合伙做的工程,二人之間的合伙糾紛與我公司沒有關系,同時,本案案由也不應該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作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5月,丁國璽從花之都實業有限公司承接了許昌市魏都區南順河街春秋橋至蓮花灣橋北沿護欄工程,工程包括扶手、墊塊、欄板、柱子、地鋪,工程量約2000米,每米340元。最后的524米是丁國璽和王建洪合伙承包干完的。2012年10月16日,丁國璽貸款10萬元借給王建洪,雙方產生糾紛訴至登封市人民法院,登封市人民法院審理期間,王建洪對上述合伙事實自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王建洪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864元,減半收取1932元,由原告王建洪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海明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韓亞茹
判決日期
20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