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波、單長虹等與東明明翔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魯1728民初16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1-02
法院: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波、單長虹與被告東明明翔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河南禹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南陽市御龍建筑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長江宜昌航道工程局、河南省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原告吳波、單長虹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訴申請書,要求撤回對被告東明明翔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河南禹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南陽市御龍建筑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長江宜昌航道工程局、河南省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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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吳波、單長虹撤回對被告東明明翔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河南禹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南陽市御龍建筑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長江宜昌航道工程局、河南省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7400元,減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吳波、單長虹負擔。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吳波、單長虹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徐昕
人民陪審員趙愛喜
人民陪審員胡永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月七日
法官助理耿紀霞
書記員劉陽陽
判決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