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敏、廣州東川新街市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粵民申5119號
判決日期:2020-01-14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李曉敏因與被申請人廣州東川新街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川新街市公司)、廣州東川新街市有限公司西村市場服務管理分公司(以下簡稱東川新街市西村分公司)、廣東中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凱公司)、一審第三人廣東省建筑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1民終123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曉敏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改判東川新街市公司、東川新街市西村分公司、中凱公司向李曉敏支付工程款626288.37元、退還工程保證金15萬元,并負擔本案受理費。事實理由:東川新街市西村分公司將西村分場改造工程交由中凱公司承包,中凱公司承包項目后與李曉敏簽訂《廣東省中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總包工程內部承包責任協議書》,李曉敏按照要求以中凱公司的名義交付了工程保證金15萬元。李曉敏進行施工后,中凱公司一共向李曉敏支付了工程進度款1915490.82元,工程完工后,中凱公司迫于壓力向工人支付了工資51萬元。即中凱公司共計向李曉敏支付工程款2425490.82元,而一二審判決認定李曉敏只完成1665941.79元的工程量錯誤。本案工程是由李曉敏按照合同完成的,已投入使用,因此李曉敏應該獲得相應工程款。結算書核算李曉敏只完成1308939.94元工程量錯誤,是虛假的,從李曉敏已獲得2425490.82元工程款的事實就可證實東川新街市西村分公司、中凱公司隱瞞本案真實事實,提供虛假證據,導致本案認定事實及判決錯誤,請求再審本案。
中凱公司提交答辯意見稱,李曉敏不能舉證證明其訴訟請求,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李曉敏利用各種手段迫使中凱公司多付了款項;15萬元工程保證金是中凱公司支付的,與李曉敏無關。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駁回李曉敏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李曉敏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學輝
審判員孫桂宏
審判員周小勁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吳彤
判決日期
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