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與佛山市高明區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佛山市高明南江環保水務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608民初547號
判決日期:2020-02-04
法院: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珠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與被告佛山市高明區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城管局荷城分局)、被告佛山市高明南江環保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江公司)、被告廣東佛山高明滄江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滄江工業園管委會)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曉晨,被告交通運輸城管局荷城分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國健、被告南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蘭桂、傅顯揚、被告滄江工業園管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溫武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編寫《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編制環評報告書》的相關費用178800元(項目合同價的60%);2.被告交通運輸城管局荷城分局退還原告投標保證金10000元;3.解除《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編制環評報告書項目技術服務合同書》;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交通運輸城管局荷城分局(甲方)與原告(乙方)、被告南江公司(丙方)、被告滄江工業園管委會(丁方)于2011年8月簽訂了《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編制環評報告書項目技術服務合同書》,總金額為29.8萬元。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編制《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環評報告書》,由丙方支付相應的技術服務報酬。乙方簽訂合同后,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了報告書編制,于2011年10月13日通過專家評審。根據合同第四條約定,技術服務費分期支付,三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合同價的60%即178800元。2012年6月4日,根據佛山市高明區政府關于項目實施方式的批復文件,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應以BOT方式實施并重新選擇投資運營單位,原合同已無法實施,請求解除合同。
被告交通運輸城管局荷城分局辯稱,1.根據各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技術服務費由丙方即被告南江公司支付,因此,涉案的費用應由被告南江公司支付,被告交通運輸城管局荷城分局不承擔支付義務;2.根據合同要求,原告只有在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項目報告書完成后被告南江公司才支付合同價的60%,剩余的40%自審批部門環評批復通過之日起一年內付清。至目前為止,原告仍未向被告交通運輸城管局荷城分局完成相應項目報告書。合同第六條約定,提供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并保證得到有審批權限的部門審批通過,驗收方法為以專家審查方式進行驗收。原告在2011年10月向被告交通運輸城管局荷城分局提交的《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項目報告書》,只是完成技術合同要求的第一部分,未得到專家意見驗收,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交通運輸城管局荷城分局召開專家評審會,針對原告提供的報告書進行評審并作出《佛山市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3萬頓/日)環境影響報告書》專家技術評審意見,明確指出了相應修改補充意見要求原告進行補充修改。而原告修改后一直沒有提交,被告交通運輸城管局荷城分局并沒有取得相應技術服務結果。原告只完成了初稿并向被告交通運輸城管局荷城分局提交,應繼續針對評審會意見修改環境影響報告書,修改后再提交,此時才完成合同要求的60%,原告在沒有完成相應服務情況下,不應取得相應技術服務費用。
被告南江公司辯稱,1.合同當事人、價款及支付方式均屬于合同實質性內容,案涉合同增加南江公司作為合同當事人,約定南江公司向原告支付技術服務報酬屬于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相關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技術服務報酬及支付應按照招標文件條款為準。技術服務報酬的支付方式應以招標文件所附的合同條款作為依據,支付主體為被告交通運輸城管局荷城分局,與南江公司無關;2.第一期60%的費用與被告交通運輸城管局荷城分局的答辯意見一致,原告未舉證證明環境影響報告書已獲得審批部門批復通過,剩余40%的技術服務費支付條件未成就,原告無權要求支付該筆款項;3.技術服務報酬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原告主張于2011年10月提交正式《報告書》,故2011年10月付款條件已成就,被告未支付60%款項,原告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自2011年10月開始計算,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才提起訴訟,且沒有提供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原告的請求超過訴訟時效;4.原告未舉證證明環境影響報告書已獲得審批部門批復通過,投標保證金的退還條件未成就,且該款項并非南江公司收取,與南江公司無關;5.增加南江公司作為合同主體,并約定南江公司向原告支付技術服務報酬相關條款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有效部分南江公司同意解除。
被告滄江工業園管委會辯稱,1.案涉合同合法有效,根據合同約定應由南江公司向原告支付服務報酬。該合同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對各方應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滄江工業園管委會僅在合同蓋章,對合同既不享有任何權利又不承擔任何義務,也未表示過對原告主張的服務費做出過支付的承諾;2.原告主張的技術服務費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原告完成報告書編制的時間為2011年10月13日,南江公司應支付給原告178800元服務費的時間為2011年10月13日,至今已有七年多了。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提供的證據6水文地質勘察報告、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檢驗報告來源真實、合法,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7與被告交通運輸城管局荷城分局訴訟中陳述由其工作人員譚麗轉與原告聯系能夠相互印證,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11錄音資料為單一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原告提供的證據12環境影響報告書,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足以反駁,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被告交通運輸城管局荷城分局提供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編制工作流程圖為其單方制作,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2011年8月10日,被告交通運輸城管局荷城分局發出《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編制環評報告書項目招標公告》,將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編制環評報告書項目面向社會招標。資金來源為財政撥款。投標須知中明確投標報價上限300000元(包括專家評審時所發生的所有費用)。投標保證金為10000元,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履約保證金在環評報告經有審批權限的部門審批通過后7天內退回。招標人與中標人將于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5天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并繳足合同履約保證金。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合同格式及條款關于《技術服務合同》第四條約定技術服務費由甲方(原佛山市高明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分期支付給乙方。2011年8月31日開標,原告以298000元的價格中標,并取得中標通知書。原告于2011年9月1日向被告交通運輸城管局荷城分局支付投標保證金10000元。2011年9月8日,被告交通運輸城管局荷城分局向原告出具委托書,委托原告進行本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工作。2011年9月28日。原告將佛山市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3萬噸/天)水文地質勘察發包給廣東省地質物探工程勘察院,廣東省地質物探工程勘察院于2011年10月5日提交勘察報告,原告支付了勘察費23000元。2011年10月13日,佛山市高明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就案涉項目召開《佛山市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3萬噸/天)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審會,專家技術評審意見對報告書的編制質量認為,報告書內容全面,評價重點和環境保護目標明確,專題設置合理。報告書的評價范圍、評價因子、評價標準和評價工作等級基本合適,評價方法基本符合國家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等規范的要求,評價結論基本可信,并提出補充修改意見。原告向專家支付費用5500元。原告委托廣州京誠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就《高明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環境現狀監測方案》進行監測技術服務,廣州京誠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地下水檢驗報告、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噪聲檢驗報告,原告支付檢測費19200元。2011年10月,原告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完成《佛山市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稿)》。
另查,2011年10月25日,原告(乙方)與被告交通運輸城管局荷城分局(甲方)、被告南江公司(丙方)、被告滄江工業園管委會(丁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約定技術服務的目標: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服務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有關要求,針對甲方提供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資料確定的建設內容,由乙方編制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負責審批通過的《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環境影響報告書》;地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期限60個日歷天,報批稿2個月內完成。由丙方向乙方支付技術服務報酬,技術服務報酬費用總額為298000元,(包括評審時所發生的所有費用)。技術服務費由丙方分期支付給乙方,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項目報告書完成后支付項目合同價的60%(不計利息),剩余40%的款項自審批部門環評批復通過之日起一年內付清(不計利息)。并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被告至今沒有向原告支付技術服務費。
又查,2012年6月4日,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決定由荷城街道辦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BOT投資運營單位。2014年,高明區中心城區第三污水處理廠(二期)項目技術改造暫停,至今沒有進行公開招標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珠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與被告佛山市高明區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被告佛山市高明南江環保水務有限公司、被告廣東佛山高明滄江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于2011年10月25日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
二、被告佛山市高明區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佛山市高明南江環保水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技術服務費178800元給原告珠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
三、被告佛山市高明區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投標保證金10000元給原告珠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
四、駁回原告珠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920元,減半收取296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區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佛山市高明南江環保水務有限公司負擔。被告負擔的受理費2960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區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佛山市高明南江環保水務有限公司于支付第二、三判項確認的款項時一并支付給原告珠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玉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趙宇晴
書記員葉展玉
判決日期
20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