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玥屹與北京國研信息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8民初47601號
判決日期:2020-04-07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玥屹與被告北京國研信息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研信息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玥屹與被告國研信息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于秉鈞、陳金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陳玥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國研信息公司支付我2016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間非銷售人員獎金39000元。訴訟費由國研信息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28日,我與國研信息公司所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到期,國研信息公司提出不續(xù)簽勞動合同。我就不續(xù)簽勞動合同的事項及各項賠償經(jīng)過長時間與國研信息公司多次溝通均未解決。根據(jù)國研信息公司制度匯編第一部分銷售項3、非銷售員工銷售獎勵辦法的規(guī)定,國研信息公司應支付我銷售信息獎勵39000元。現(xiàn)我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訴訟請求。
國研信息公司辯稱,陳玥屹沒有向我公司分管銷售管理層人員提供銷售信息,且陳玥屹沒有成功簽訂合同,不符合獎金發(fā)放條件。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陳玥屹于2016年8月29日入職國研信息公司,從事監(jiān)理工程師崗位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18年8月28日止。陳玥屹主張其工作至2018年12月5日,國研信息公司對此予以否認,主張陳玥屹正常工作至2018年7月30日。
陳玥屹主張國研信息公司未支付其2016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間非銷售人員獎金39000元,并提交非銷售員工銷售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予以佐證。獎勵辦法規(guī)定,為開拓市場,鼓勵非銷售員工參與公司銷售工作,并讓有銷售能力的員工多勞多得,結合行業(yè)特點制定本辦法。本辦法中的非銷售員工指管理層(除總經(jīng)理)及銷售中心銷售崗位之外的所有員工。第二章員工銷售獎勵標準及發(fā)放中規(guī)定,員工銷售獎勵包括銷售信息獎勵、銷售提成。銷售信息獎勵分為6個當次,合同額度依次為10萬元以下、10-30萬元(含)、30-80萬元(含)、80-100萬元(含)、100-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如為老用戶復雜項目,銷售信息獎依次為500、1000、3000、5000、千分之8、千分之9。如為新用戶新項目,則銷售信息獎依次為800、2000、5000、8000、千分之9、百分之1。銷售信息獎在收到首付后即可發(fā)放。陳玥屹主張其為國研信息公司提供了兩個客戶信息,其中一個為“東城網(wǎng)安項目”,合同標的120000元,按照老用戶標準提1000元;另一個是“國家測繪局項目”,大概是幾個億的項目,其主張?zhí)岢蔀?8000元。國研信息公司對此予以否認,主張沒有成功簽訂合同,不符合獎金發(fā)放條件。陳玥屹未提交其所主張的兩個項目的簽約及付款情況。
陳玥屹以要求國研信息公司支付非銷售人員獎金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陳玥屹的仲裁請求。陳玥屹不服裁決,于法定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陳玥屹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十元,由陳玥屹負擔;已交納五元,余款五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鵬
人民陪審員王謙
人民陪審員陳萍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程艷晶
判決日期
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