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嘉逸置業有限公司與廣東華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案號:(2019)粵06民終6559號
判決日期:2020-04-09
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佛山嘉逸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逸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廣東華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8)粵0605民初158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嘉逸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嘉逸公司無需向華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原審、二審訴訟費由華固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涉案雙方均有義務相互配合完成結算工作。嘉逸公司在收到華固公司資料后,積極推進結算工作并在2019年1月完成涉案工程結算并按合同約定付清工程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原審法院認為嘉逸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內完成結算,判決嘉逸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屬事實認定錯誤。(一)嘉逸公司與華固公司完成結算后,嘉逸公司根據合同約定付清工程款,履行了付款義務。涉案合同第九條約定“乙方提供結算書,甲方審核完畢,雙方簽字認可后一個月內付至結算額的95%”。2019年1月8日,雙方完成結算,簽署了《工程結算確認協議書》,嘉逸公司根據合同約定于1月30日付清工程款,全面履行了付款義務。(二)華固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提供結算資料的時間,原審法院認定嘉逸公司在2019年1月完成結算,屬于未在合理期限內回復并進行審核的情形,該認定缺乏依據。嘉逸公司對華固公司提交的《結算申請單》的三性不予確認,原審法院也未采信。根據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應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如未能舉證證明的,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華固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提供結算資料給嘉逸公司的時間,也無法證明嘉逸公司存在怠于完成結算工作的情形。事實上,雙方在結算過程中因部分扣款產生分歧,但一直在溝通,最終在2019年1月完成全部結算工作。顯然,嘉逸公司不存在逾期完成結算工作的情形。原審法院對此認定錯誤,依法應予改判。
華固公司辯稱,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12月15日竣工,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2017年6月華固公司向嘉逸公司申請結算并移交竣工資料,但嘉逸公司收到竣工資料后直到2019年1月才出具結算價,按照最高院的相關規定,嘉逸公司應當向華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華固公司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嘉逸公司支付工程款2809575.41元;2.嘉逸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2809575.41元為本金,從2017年1月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全部清償之日止);3.嘉逸公司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華固公司(承包人、乙方)與嘉逸公司(發包人、甲方)簽訂《佛山里水綠地香樹花園項目A地塊基坑支護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涉案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包佛山里水香樹花園項目A地塊基坑圍護工程(以下簡稱涉案工程),承包范圍包括綠地佛山里水項目A區基坑圍護工程施工圖紙所有工作;合同價暫定2698313.73元,工程采用固定全費用單價方法計價,最終結算以工程基坑圍護工程報價表為基準,固定單價,工程量按實結算;質量要求合格;工程款支付方式為按月進度支付核定完成量的60%、累計支付不得超過合同價的70%,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價的70%,乙方提供結算書,甲方審核完畢,雙方簽字認可后一個月內付至結算額的95%;剩余5%待乙方提供竣工驗收資料完全并經資料驗收通過的前提下,工程完工后一年內或基坑回填完成時(取時間較早者)付清。
華固公司(承包人、乙方)與嘉逸公司(發包人、甲方)簽訂《佛山綠地里水項目A區基坑支護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涉案協議),該補充協議寫明甲乙雙方于2014年11月簽訂涉案合同,現由于施工圖紙變更,與原招標版圖紙的工程量相差加大,現簽訂補充協議,主要內容如下:主合同金額暫定為2698313.73元,增加部分的價款暫定為1652426.77元,含增加部分后的總價款暫定為4350740.5元;承包方式、付款方式及結算方式均按主合同執行。
2015年1月7日,華固公司提供《單位工程開工申請報告》,該報告寫明合同工期345天,申請開工日期2015年1月7日,計劃竣工日期2015年12月15日。同日,廣東粵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該申請報告中蓋章確認同意開工。
廣東省建科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華固公司、廣東粵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廣東省地質建設工程勘察院對綠地香樹花園四期基坑CD段坍塌原因進行分析并出具《綠地香樹花園四期基坑事故責任判定報告》,該報告確認事故責任為紅線外泥溝滲水、坑底有淤泥等不可抗力因素占70%、華固公司占30%,基坑搶險修復費用按七、三分由嘉逸公司、華固公司承擔,此次鋼板樁搶險費用為203374.39元,嘉逸公司承擔142362.07元、華固公司承擔61012.32元。
嘉逸公司委托廣東省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結算進行復審。2018年12月26日,廣東省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關于佛山綠地里水項目A區基坑支護工程施工合同結算復審的報告》,該報告寫明涉案工程建設單位為嘉逸公司、施工單位為華固公司、監理單位為廣東粵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設計單位為廣東省建科建筑設計院,涉案工程復審金額為4973639.38元。雙方對該復審金額均無異議,確認涉案工程造價為4973639.38元。
2019年1月8日,華固公司(乙方)與嘉逸公司(甲方)簽訂《工程結算確認協議書》,約定: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對乙方開具罰款單500元,該費用在乙方應付款中相應扣除。
2019年1月30日,嘉逸公司向分別向華固公司轉賬675938.59元、1927621.03元,合計2603559.62元。
2018年8月16日,華固公司提起訴訟。訴訟中,雙方均確認涉案工程已完工并上蓋建筑物,建筑物已銷售;在第一次庭審中(2018年12月10日),雙方均確認嘉逸公司已向華固公司支付工程款2369579.76元。
原審法院認為,涉案工程造價為4973639.38元,扣除罰款單500元,嘉逸公司實際應向華固公司支付工程款4973139.38元(4973639.38元-500元),現嘉逸公司已向華固公司支付4973139.38元(2369579.76元+2603559.62元),故至本案庭審辯論終結日(2019年3月21日)前嘉逸公司已向華固公司支付了涉案工程全部工程款,華固公司再訴請嘉逸公司支付工程款3143122.88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涉案合同雖約定華固公司提供結算書,嘉逸公司審核完畢,雙方簽字認可后一個月內付至結算額的95%,剩余5%待華固公司提供竣工驗收資料完全并經資料驗收通過的前提下,工程完工后一年內或基坑回填完成時(取時間較早者)付清,雙方亦于2019年1月8日才簽訂《工程結算確認協議書》,但因華固公司向嘉逸公司提供《竣工結算書》后,嘉逸公司既未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回復,亦未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審核,且至華固公司起訴日,嘉逸公司亦未對涉案工程進行審核結算。綜合考慮以上情況,原審法院酌定嘉逸公司以2603559.62元為本金從華固公司起訴日(2018年8月16日)起至實際付清欠款之日(2019年1月30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52537.66元予華固公司。在雙方已對付款時間有約定的情況下,華固公司主張從2017年1月6日計付利息無事實依據,其對利息的訴請超出核定部分,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在嘉逸公司怠于履行審核義務的情況下,其又以雙方需簽字確認后才支付工程款抗辯支付逾期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依法不予采納。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一、嘉逸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2537.66元予華固公司。二、駁回華固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結案,案件受理費31008.46元(華固公司已預交),由華固公司負擔15870.63元,嘉逸公司負擔15137.83元,嘉逸公司負擔部分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逕付15137.83元予華固公司,原審法院不另收退。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經審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13.44元,由上訴人佛山嘉逸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笑塵
審判員潘偉丹
審判員黃玉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黃宗宗
書記員梁理
判決日期
202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