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海鳳、常舒冉物件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豫0711民初2553號
判決日期:2020-07-30
法院:河南省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曹海鳳、常舒冉與被申請人新鄉市輝鴻保溫節能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物件損害責任糾紛一案,申請人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依法凍結被申請人新鄉市輝鴻保溫節能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銀行存款80萬元或查封其價值同等的財產。擔保人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編號為:68303128020190000068的保單保函為申請人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新鄉市輝鴻保溫節能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銀行存款80萬元或查封其價值同等的財產。
案件申請費4500元,由申請人曹海鳳、常舒冉承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李九重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劉紡熙
判決日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