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榕昭與福建國德光電設備有限公司、鄭新國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102民初16029號
判決日期:2020-07-30
法院: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秦榕昭與被告福建國德光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德光電公司)、鄭新國、福建國德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德醫療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榕昭委托訴訟代理人鄭燕娟,被告國德光電公司、鄭新國、國德醫療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榮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在案件審理中,原告秦榕昭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本院依法作出(2019)閩0102民初16029號裁定,并予以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秦榕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三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尚欠的借款本金260萬元、利息暫計306萬元(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月息2%計,暫計至原告起訴之日,直計至被告還清借款之日止)、律師費5萬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判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4年12月16日,被告國德光電公司(實際控制人為鄭新國,持股88%)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610萬元并出具《借據》,約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月17日,月利率1.61%,如到期未還,每日支付4萬元罰金,被告鄭新國、被告國德醫療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為鄭新國,持股51%)承諾債務擔保。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29日先后5次向原告支付610萬元。然而,被告僅歸還原告350萬元借款本金,尚欠260萬元本金及利息未還。2019年10月9日,被告鄭新國向原告出具《承諾書》,承諾還款。為此,原告向提起民事訴訟。
被告國德光電公司、鄭新國、國德醫療公司辯稱如下:
一、原告起訴被告國德光電公司,要求償還尚欠的借款本金260萬元及其利息,已超過訴訟時效,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1.本案《借據》有明確約定“借款期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月17日”,原告沒有在借款期滿后兩年內主張債權,而是到了2019年12月13日才提起訴訟,已過時效,不受法律保護。
2.2019年10月9日《承諾書》是鄭新國以個人名義出具的(即“本人鄭新國再次承諾…”),與被告國德光電公司無關。
3.雙方合同約定的月利率1.61%,而且實際出借時間2014年12月17日,故原告主張從該時間點起,要求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沒有依據,不應支持。
4.原告主張律師費沒有依據,雙方沒有對此約定。
二、原告起訴被告國德醫療公司,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沒有事實根據,且已過保證期限,應當依法駁回。
1.被告國德醫療公司并沒有在《借據》上蓋章擔保,而且被告國德醫療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新國也沒有以“被告國德醫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簽字擔保,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國德醫療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沒有事實根據,應當依法駁回。
2.如果被告國德醫療公司有同意擔保的話,原告的主張也已超過6個月擔保期限,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3.2019年10月9日《承諾書》是鄭新國以個人名義出具的(即“本人鄭新國再次承諾…”),與被告國德醫療公司無關。
4.被告國德醫療公司是上市的新三板公司,沒有股東大會同意,如有擔保也是無效擔保,依法不承擔責任
三、原告起訴被告鄭新國,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也已過保證期限,不受法律保護,應當依法駁回。
1.被告鄭新國雖有在《借據》簽字擔保,但該借據沒有約定擔保期限,按法定擔保期限六個月計算,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才起訴要求被告鄭新國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期限已過,不受法律保護。
2.2019年10月9日《承諾書》雖是被告鄭新國個人出具的,但其內容僅是承諾“如2019年10月20日之前與華閩公司等人借款利息保證核對清楚,如果再次延遲時間本人愿意承擔一切違約責任”,不屬于最高院《訴訟時效若干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之情形。因此,不屬于新的擔保承諾。
綜上所述,原告的主張已過訴訟時效和擔保期限,依法不受法律保護,應予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
原告秦榕昭所提供的2014年12月16日《借據》顯示,被告國德光電公司作為借款人向原告秦榕昭借款610萬元,借款期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月17日,利息按月利1.61%計,如到期未能按時還款,承諾每延誤一天按每日4萬元作為罰金,被告國德醫療公司作為擔保人為前述借款擔保,被告鄭新國在該借據擔保人處簽字,被告國德光電公司、國德醫療公司未蓋章。
2014年12月17日、19日、24日、29日,原告秦榕昭分別向被告國德光電公司轉賬支付2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110萬元,共計轉賬匯款610萬元。
被告國德光電公司后續還款情況如下:2015年1月13日30萬元、2015年5月6日30萬元、2015年7月20日50萬元、2015年12月17日140萬元、2016年7月19日100萬元,共計350萬元。
2018年4月27日,林升健通過微信向被告鄭新國發送文件《2018.4.30國德等》、《本金及利息(國德)》、《國德違約金》。
2019年10月9日,被告鄭新國出具《承諾書》一份,載明:“本人鄭新國再次承諾如2019年10月20日之前與華閩公司及林升健的借款利息(其中包含華閩員工秦榕昭借款)保證核對清楚,如果再次延誤時間,本人愿意承擔一切違約責任,在雙方無異議情況下,簽訂協議”。
另查,被告鄭新國系被告國德光電公司股東并持有被告國德光電公司88%的股份,同時,被告鄭新國系被告國德醫療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該公司51.01%的股份,被告國德光電公司持有該公司17.71%的股份。庭審中,被告對原告主張被告鄭新國系被告國德光電公司、國德醫療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不持異議
判決結果
一、被告福建國德光電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秦榕昭借款本金260萬元及利息(以前述金額為本金,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1.61%計付至2015年1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計付至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二、被告鄭新國、福建國德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51770元,由原告秦榕昭負擔1770元,由被告福建國德光電設備有限公司、鄭新國、福建國德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擔500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福建國德光電設備有限公司、鄭新國、福建國德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起強
人民陪審員吳玲娟
人民陪審員鄭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書記員董丹
判決日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