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武漢天虹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嵐縣豐達焦化冶煉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鄂0192執355號
判決日期:2020-07-30
法院: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武漢天虹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嵐縣豐達焦化冶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執行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5317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被執行人:1、支付貨款309000元;2、支付違約金11278.5元;3、承擔本案執行費。2020年1月19日,本院依法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的送達
立案執行后,本院向被執行人的工商注冊地址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責令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狀況,郵寄被退回。
(二)網絡查控
立案執行后,本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發出查詢通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截止結案前,本院多次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全面查詢,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三)司法懲戒
2020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
(四)傳統調查及財產控制
1、2020年2月23日,本院依法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2、2020年4月11日,本院依法在武漢市房管局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登記信息。經查,被執行人在武漢市無房產登記信息。
3、2020年6月5日,本院依法委托山西嵐縣人民法院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經查,被執行人在嵐縣有一房產。
4、2020年6月9日,本院依法委托山西嵐縣人民法院查封被執行人名下坐落于普明工業園區的房屋。2020年7月6日,嵐縣人民法院回復本院已辦理房屋查封,但系輪候查封,暫無法處置。
5、2020年6月19日,本院依法委托山西嵐縣人民法院查封被執行人嵐縣豐達焦化冶煉集團有限公司在嵐縣豐達集團寶通硅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所持有的260萬(持股比例52%)股權,查封期限為三年。
2020年7月9日,本院將上述財產調查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未提出異議且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2717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應繼續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2717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五年內,本院將定期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新的財產線索且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本院將依法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焦質成
人民陪審員鄧文
人民陪審員李昂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吳卓
判決日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