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金源環保有限公司與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11民初27276號
判決日期:2020-07-30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淄博金源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淄博公司)與被告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大湖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卓水錦,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淑麗均到庭參加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淄博公司訴稱:2016年1月23日,原告與被告五大湖公司簽訂《廣州市興豐垃圾填埋場NWC無土覆蓋項目合作合同》(以下簡稱合作合同),約定由原告提供該項目商務信息,以被告名義進行投標并作為該項目執行的法律主體,同時約定雙方按照各50%的比例進行利潤分配;任何一方違約的,須承擔50萬元違約金并賠償守約方經濟損失。訂立合作合同后,原告已充分履行合同義務,被告成功中標并與業主廣州環投環境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投公司)簽訂了項目施工合同,現涉案合作項目已順利完成,但被告卻拒不履行分配利潤的義務。另外,在貴院審理的(2017)粵0111民初14484號案及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9)粵01民終5884號案中,已查明被告拒不支付利潤構成違約及拖欠原告利潤125469.32元等法律事實。綜上,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項目利潤125469.32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師費5000元;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五大湖公司辯稱:第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已經貴院審理并作出判決,本案存在重復起訴行為。2017年10月27日,被答辯人基于同樣的合同關系及基本事實向貴院提起訴訟,以答辯人未足額支付利潤為由,要求答辯人支付違約金50萬元。貴院以(2017)粵0111民初14484號立案受理,作出判決,最終認定被答辯人主張的違約金過高,故參照未支付的利潤數額確定答辯人支付違約金125469.32元,該案已經兩審終審后目前已執行終結。答辯人在(2017)粵0111民初14484號案中未訴請支付利潤,應視為放棄對利潤分配的訴求,結合法院參照應支付的利潤金額判令答辯人支付違約金,充分證明了被答辯人獲取利潤的權利實質上已得到保障。故被答辯人在實際收取了與利潤等額的款項后,再次基于同樣事實與理由訴求答辯人支付與違約金數額相等的所謂利潤,屬于重復起訴。第二、答辯人不存在拖欠被答辯人利潤未分配之行為,被答辯人未對雙方合作合同的履行作出任何有價值貢獻,亦未如約履行合同義務,本身無權要求分配利潤。即便如此,考慮到涉案項目系答辯人提供的商務信息資源,故當時在業主方尚未完全支付項目款的情況下,仍按實際盈利向被答辯人支付了10萬元的利潤,針對該利潤金額事實上雙方是經過確認的,為此被答辯人還按合同約定向答辯人出具了10萬元的發票。(2017)粵0111民初14484號民事判決書之所以認定涉案項目利潤為450938.63元的原因是項目實際支付的“商務費用”,答辯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有效憑證。但鑒于該費用確系項目期間實際支出,應計入成本在分配利潤中扣除的。第三、被答辯人主張支付律師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且未提供律師費實際支付的憑證。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23日,被告五大湖公司(甲方)與原告淄博公司(乙方)簽訂合作合同,約定甲乙方就廣州市興豐垃圾填埋場NWC無土覆蓋項目進行合作。合同第5條約定:乙方負責本項目初期投入的商務公關費用,本項目甲方中標與業主方簽署合同后發生的商務公關費用,由甲方負責實報實銷,并財務核算至本項目的運營費用成本。合同第8條約定:利潤分配,根據甲方中標與業主方簽訂的合同條款,及業主方的付款方式與金額,扣除項目部本期運營費用及甲乙雙方支付的每次回款前的按實報實銷原則列支的成本費用,及相關稅費之后的凈利潤,按照甲乙雙方各50%的比例進行分配,形成甲乙雙方簽訂認可的本項目“利潤結算與分配表”。“利潤結算與分配表”簽訂認可后乙方開具技術服務類發票給甲方,甲方于收到乙方發票后5個工作日內將乙方所得利潤匯入乙方的指定賬戶;合同第9條約定: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即生效。若甲方中標與業主方簽訂合同后,以甲方與業主方簽訂合同的終止條款時間為本合同的終止;若甲方未中標,以業主方開標結束時間為本合同的終止;或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終止時間;合同第11條約定:甲乙雙方不履行或違約本合同條款時,需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支付給對方50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并追究因違約方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法律賠償責任。
原、被告因履行合作合同發生爭議,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五大湖公司向原告支付500000元違約金;2.環投公司在拖欠的工程款項范圍內就五大湖公司的上述責任承擔連帶支付責任。案件受理費、審計費由被告承擔,并徑付原告。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受理,案號為(2017)粵0111民初14484號。在該案審理中查明了以下事實:
在原、被告簽訂合作合同之后五大湖公司在廣州市興豐生活垃圾填埋場無土噴涂覆蓋采購項目中中標。招標公告顯示的服務期限為:自本合同生效起至合同義務履行完畢(即乙方需完成50萬平方米合格的噴涂面積后,合同即履行完畢)。根據采購結果,環投公司與五大湖公司先后簽訂合同,合同編號為:12-YY-1601-001(以下簡稱001號合同),該001號合同約定的項目工程數量為500000平方米,合同金額為3925000元。后因工程需要,環投公司又與五大湖公司簽訂兩份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為:12-YY-1611-437、12-YY-1612-503。項目數量分別為138000平方米和140000平方米,合同金額分別為996360元和991200元。上述三份合同均已履行完畢,環投公司已付清上述合同款項。2017年6月2日,五大湖公司支付淄博公司100000元。
在該案中,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合作合同涉及的項目范圍與上述001號合同相對應,該項目利潤為450938.63元。原告訴請的違約金的數額應與被告五大湖公司違約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即參照未支付給淄博公司的利潤數額確定。根據審計報告,項目利潤金額為450938.63元,故五大湖公司應支付淄博公司利潤225469.32元(450938.63元×50%),現五大湖公司僅支付原告100000元,尚欠125469.32元未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確定五大湖公司應支付淄博公司的違約金數額為125469.32元。五大湖公司主張商務費275555元應作為成本扣除,但未向審計機構提供合法憑證,故對五大湖公司的上述意見不予采納。據此,該案判決被告應支付原告違約金125469.32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7)粵0111民初14484號民事判決書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原告申請執行,執行案號(2019)粵0111執6871號,該案已經執行完畢。
2019年7月10日,原告就與被告合同糾紛一案與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一審律師費5000元,二審律師費5000元。2019年8月22日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向原告出具了5000元的發票。
以上事實,有《廣州市興豐垃圾填埋場NWC無土覆蓋項目合作合同》、(2017)粵0111民初14484號民事判決書、結案通知書、委托代理合同、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告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淄博金源環保有限公司支付項目利潤125469.32元;
二、駁回原告淄博金源環保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454.7元,由原告淄博金源環保有限公司承擔50元,由被告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擔1404.7元,被告承擔的受理費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徑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時間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員張秋月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黎婉雯
判決日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