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鄉新興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冀支行、新鄉市博科精細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豫0721執656號
判決日期:2020-07-30
法院:河南省新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河南新鄉新興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冀支行申請執行新鄉市博科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河南萬泰機械有限公司、李儼軒、李俊霞、劉世凱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新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721民初127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
一、限新鄉市博科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河南新鄉新興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冀支行利息459974.68元,罰息219533.33元;
二、河南萬泰機械有限公司、李儼軒、李俊霞、劉世凱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河南萬泰機械有限公司、李儼軒、李俊霞、劉世凱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新鄉市博科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河南新鄉新興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冀支行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95元,由新鄉市博科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河南萬泰機械有限公司、李儼軒、李俊霞、劉世凱負擔。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在本院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線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實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收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本院報告財產情況。實地調查未找尋到被執行人,申請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有效地址。被執行公司外債累累,在我院涉及多起案件,早已資不抵債。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查明被執行人名下僅有零星銀行存款,申請人不要求法院執行。
三、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書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2020)豫0721執656號案件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新鄉市博科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河南萬泰機械有限公司、李儼軒、李俊霞、劉世凱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河南新鄉新興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冀支行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失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許斌
審判員李小圣
審判員馬祥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王凱軒
判決日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