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步祥與被告南京清澤田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105民初489號
判決日期:2020-07-28
法院: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任步祥訴被告南京清澤田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下稱清澤田機械公司)、朱年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錢凱旋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步祥、被告清澤田機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桂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年華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任步祥訴稱,2018年9月29日,被告清澤田機械公司的駕駛員朱年華駕駛該公司蘇A×××××汽車行至附近與原告駕駛的蘇A×××××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車輛損壞。被告負事故全責,故訴請賠償營運損失費744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7740元。
被告清澤田機械公司辯稱,原告所述事故發生經過屬實,事故責任是雙方協商確定的,原告車輛損失已經賠償到位,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被告朱年華無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29日,被告清澤田機械公司的駕駛員朱年華駕駛該公司蘇A×××××汽車行至本市附近與原告任步祥駕駛的蘇A×××××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車輛損壞。朱年華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賠償網約車停運損失費,未能提交網約車運輸許可證和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未能提交其他證據材料原件。
以上事實有庭審筆錄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
合議庭
審判員錢凱旋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唐夢影
判決日期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