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岳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李勇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無裁定書
案號:(2020)魯01民轄終263號
判決日期:2020-07-28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濟南岳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岳泉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勇、陳娟,原審第三人張志峰、吳寶、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20)魯0103民初64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關于涉案工程,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017)魯0102民初1044號案件,系濟南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通公司)訴新港公司、濟南市歷下區市政工程管理局,第三人李勇、陳娟和岳泉公司,該案明確工程系“濟南市2015年歷下區道路整修工程施工第五標段”,判決岳泉公司支付八通公司工程款778401.6元及利息;新港公司對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等。該案上訴后,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魯01民終8576號民事判決認為,八通公司與岳泉公司之間無合同關系,岳泉公司亦不存在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定事由。新港公司對八通公司承擔責任后,其可依據與岳泉公司及李勇之間的法律關系另行主張權利,不影響其對八通公司的責任承擔。判決新港公司支付八通公司工程款778401.6元及利息等。上述判決后,岳泉公司主張,新港公司向八通公司承擔責任后,其向新港公司承擔責任,現依據其與李勇間的法律關系主張權利,要求李勇支付款項。對此,原審裁定認為岳泉公司與李勇間的法律關系,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本案屬于專屬管轄案件,應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濟南市歷下區。原審法院據此裁定,本案移送至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處理。
上訴人岳泉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法院民事裁定,本案繼續由原審法院審理。事實與理由:1.本案案由是合同糾紛,而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被上訴人在一審當庭提出管轄權異議,已經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在答辯期內15天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的法律規定時限,并且該案已于2020年4月14日開庭進入實體審理。被上訴人用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方式來達到其拖延訴訟的目的。2.一審認定本案屬于專屬管轄案件是錯誤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欠款的相應事宜已經由(2017)魯0102民初1044號民事判決和(2017)魯01民終8576號民事判決處理完畢。如果按照原審裁定的思維邏輯,該案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那么等于是上述兩判決書沒有處理完畢,作為原審法院沒有權力來認定該兩份生效判決是否處理完畢。上訴人與第三人新港公司依據上述兩份生效判決確定的內容已經全部執行完畢,并已經墊付了全部款項。本案已經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是訴求被上訴人依據被上訴人給上訴人出具的承諾書要求返還上訴人所墊付的款項糾紛,是一個新的合同糾紛。所以,上訴人依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原告就被告的訴訟管轄原則,被上訴人李勇的戶籍地在市中區,上訴人向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被上訴人李勇、陳娟未答辯。
本院經審查查明,1.關于另案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
一審(2017)魯0102民初1044號民事判決認定,(1)2015年8月2日,發包人歷下區市政局與承包人新港公司簽訂了關于濟南市2015年歷下區道路整修工程施工第五標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地點為濟南市歷下區化纖廠路,簽約合同價款暫定6257182.01元等內容。(2)新港公司與岳泉公司又簽訂了《工程委托管理合同書》,約定岳泉公司對上述第五標段工程項目實行全面風險承包,新港公司提供“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市2015年歷下區道路整修工程施工第五標段項目資料專用章”(以下簡稱“新港公司資料專用章”)由岳泉公司保管。(3)2015年10月2日,新港公司(發包人)與八通公司(承包人)簽訂《路面工程施工協議書》,約定新港公司將濟上述第五標段工程項目中“水泥穩定碎石、二灰碎石(包括材料、機械、人工、毛氈)、瀝青油面”部分包給八通公司。該合同落款處新港公司加蓋的印章為新港公司資料專用章。八通公司收到工程款9.8萬元(由陳娟轉賬)。2016年1月1日,新港公司向八通公司出具《水穩、二灰結算單》一份,機械攤鋪及二灰、水穩材料費合計876401.6元。該結算單加蓋了新港公司資料專用章,吳寶等人簽字確認。八通公司請求新港公司償還其工程款及材料款共計778401.6元及利息;歷下區市政局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李勇、陳娟、岳泉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工程委托管理合同書》將承包的工程項目整體轉包給岳泉公司,合同無效。同樣,《路面工程施工協議書》亦屬無效合同。新港公司的資料專用章系由岳泉公司支配,因此,八通公司的施工項目實際上是由新港公司違法分包給岳泉公司后,又由岳泉公司違法分包給八通公司。對于新港公司及岳泉公司關于李勇系實際施工人的主張,因其提供的相關證據的真實性無法核實且未能進一步舉證加以證實,因此法院無法確認李勇系涉案工程項目的實際施工人,亦無法確認陳娟系實際施工人。判決結果同本案一審裁定的認定。
新港公司、岳泉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2017)魯01民終8576號民事判決認為,八通公司起訴新港公司承擔責任的依據為《路面工程施工協議書》,八通公司有理由相信《路面工程施工協議書》的合同相對方為新港公司,并有理由相信吳寶持“新港公司資料專用章”簽訂合同能夠代表新港公司,故新港公司應當承擔合同責任。《路面工程施工協議書》約定的內容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應系分包協議,該協議因違法分包而無效。判決結果同原審裁定的認定。
2.本案中,岳泉公司訴訟請求由李勇返還其墊付的工程款815304.78元及利息,第三人吳寶、張志峰承擔補充還款責任。理由為:李勇是上述第五標段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其妻子陳娟作為李勇指定的收款人,兩人應承擔共同的支付責任。吳寶作為李勇指定的工程現場施工負責人,張志峰作為李勇指定的工程安全負責人,理應對岳泉公司墊付的工程款承擔補充還款責任。工程材料款778401.6元,新港公司依據上述判決墊付給了八通公司并支付了相應的利息和滯納金,岳泉公司依據合同和判決、執行的情況向新港公司支付了新港公司墊付的全部款項。現岳泉公司依據與李勇簽訂的合同追索。
岳泉公司主張的與李勇簽訂的合同為《聯營經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濟南市2015年歷下區道路整修工程施工第五標段;工程內容為按招標、投標文件;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環境衛生、包文明施工、配合驗收等工作;合同總造價暫定為6257182.01元等內容。并提交了署名為李勇的《債權債務責任承諾書》,內容為,本人承攬由新港公司委托岳泉公司管理的濟南市2015年歷下區道路整修工程施工第五標段工程施工(包工包料)。本人承諾岳泉公司所撥來的全部工程款做到專款專用,絕不挪作他用,如若該項目發生債務債權問題、糾紛等,本人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均與新港和岳泉公司無關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彭輝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石慧
判決日期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