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中建聯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與無棣意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623民初498號
判決日期:2020-07-29
法院: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山東中建聯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聯公司)與被告無棣意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意琪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建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祥峰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成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意琪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建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工程勘察費3.2萬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4.768萬元(自2015年11月17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12月16日)。事實與理由:
2015年3月2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合同編號:zjl2015-025),約定由原告對被告開發的無棣縣“金盾府邸”小區巖土工程進行勘察,雙方對工程勘察范圍、期限、勘察費用結算、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其中,若被告逾期支付勘察費,每超一日,應支付未償付勘察費的千分之一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完成勘察任務并提交勘察報告。經結算,被告應支付勘察費6.2萬元,但被告違反合同約定,僅在2015年11月16日支付3萬元。雖經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付剩余3.2萬元勘察費至今。
被告意琪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3月26日,中建聯公司和意琪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中建聯公司為意琪公司開發的無棣縣“金盾府邸”小區巖土工程進行勘察。合同第六條違約責任6.4約定為:發包人未按規定時間(日期)撥付勘察費,每超一日,應支付未償付勘察費的千分之一逾期違約金;合同第八條其他約定事項約定為:1.勘察費單價為50元每米,最終結算以報告進尺數量為標準;2.付款方式,提交報告經審查合格后10日內一次性付清……合同還對工程勘察范圍、期限、勘察費用結算、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約定。該合同中建聯公司、意琪公司加蓋合同專用章,負責人簽字。
合同簽訂后,中建聯公司依約履行合同并在2015年4月28日出具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報告第3頁標注完成工程量勘察進尺長度是1241.23米,根據合同約定,勘察費為50元/米×1241.23米=6.2050萬元,意琪公司在2015年11月16日支付3萬元,余款3.205萬元未付,形成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意琪公司在2020年4月29日已將勘察費32000元付清,中建聯公司請求意琪公司支付自2015年11月16日部分付款后至付清之日的違約金856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及巖土勘察報告,濱州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中心勘察審查預登錄回執,收款收據等證據予以證實,可以認定
判決結果
被告無棣意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山東中建聯巖土工程有限公司違約金8543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92元,減半收取896元,由原告山東中建聯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負擔846元,被告無棣意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秘杰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張曉陽
判決日期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