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鋒、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民終11907號
判決日期:2020-07-31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楊先鋒因與被上訴人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下稱建設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9)粵0104民初291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楊先鋒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用由建設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軍隊退伍、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視同社保繳費年限計算,以及軍齡作為軍人就業工作單位的連續工齡,是對軍人保家衛國的肯定和軍人在服役期不能繳納社保以及服役期滿沒有經濟補償的補救。據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粵勞社函(2002)250號函復:根據國家現行規定,轉業、退伍軍人被安置、分配或招收到企業工作的,其軍齡應計算為本企業的連續工齡。據此,企業因經營生產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對首次領取經濟補償金的轉業、退伍軍人,企業在與之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按規定將其軍齡計算為本企業工齡,依法給予經濟補償。根據上述規定,除了轉業、退伍軍人被安置、分配,企業招收轉業、退伍軍人也應當將軍齡計算為本企業工齡。(二)我方服役12年,沒有技術專長,轉業被安置至桃源縣農業局,桃源縣農業局雖然接收了檔案,但因財政收入緊張,從未通知我方上班,我方在無經濟來源的情況下被迫選擇外出務工,桃源縣農業局響應當地政策亦鼓勵和同意我方自謀生活出路,故我方自謀生活出路并非不服從安置也并非個人意愿。而且安置單位從未給我方提供勞動條件,我方入職建設公司前一直在家鄉務農。
建設公司答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楊先鋒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建設公司將軍齡12年5個月計入經濟補償年限,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15763.5元(計算公式:9261.08/月×12.5個月);2.本案訴訟費由建設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楊先鋒于1992年12月1日應征入伍,2000年被授予三級士官軍銜,于2005年4月1日退出現役轉業。楊先鋒于2006年4月9日以社會招聘方式入職建設公司,任廣園路快速路收費所收費站副站長。2018年5月30日,經建設公司提出,楊先鋒與建設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簽訂《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約定建設公司向楊先鋒支付經濟補償金115763.5元、獎勵和資助等款項59863.94元。上述款項已履行完畢。楊先鋒離職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9261.08元。2019年2月28日,建設公司向楊先鋒發出《廣州市建設公司關于楊先鋒軍齡不予以計入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年限的函》,不同意將楊先鋒的軍齡計入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年限。楊先鋒對建設公司上述意見有異議,向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建設公司將軍齡12年5個月計入經濟補償年限,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差額115763.5元。仲裁委經審理于2019年7月4日作穗勞人仲案[2019]343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楊先鋒的仲裁請求。楊先鋒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楊先鋒主張其屬于國家安置對象,但退役時未被告知安置結果,也沒有接到安置單位的上班通知,故退役后回鄉以參加農業生產的方式待崗,直至入職建設公司后才知道其被安置到桃源縣農業局工作,但其從未到該單位上班,故其軍齡應計入建設公司的連續工齡。楊先鋒對此提交桃源縣熱市鎮鳳鳴村民委員會分別于2018年6月22日及2018年7月4日出具的《證明》,內容為證明楊先鋒2005年4月退役回鄉,退役后至2006年4月期間在家參加農業生產。建設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認為不能證明楊先鋒的就業情況。建設公司主張楊先鋒退役后屬于轉業安置對象,并被安置到桃源縣農業局工作,楊先鋒通過社會招聘入職,屬于不服從國家分配的自謀生活出路者,現沒有證據證明其退役后回鄉務農,故軍齡應計算為一般工齡。建設公司對其主張提交《軍齡補償訴求人員個人信息采集筆錄》及建設公司戶口本復印件予以證明。其中《軍齡補償訴求人員個人信息采集筆錄》記載,楊先鋒在回答建設公司工作人員關于退役相關情況詢問時,回答稱退出現役方式是退伍,退出現役后于2005年4月在桃源縣民政局辦理相關手續,其本人退伍后未參加其他工作,首次就業單位是建設公司;楊先鋒戶口本于2005年10月18日簽發,戶別為非農業家庭戶口,記載楊先鋒服務處所為“縣農業局”。
經一審法院向湖南省桃源縣農業農村局核實,楊先鋒2005年10月18日由原桃源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現桃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安置到桃源縣農業局工作,部門審批意見為勞動合同制工人。楊先鋒對此認為其被安置到桃源縣農業局工作,但該局只是形式上接收楊先鋒檔案,楊先鋒在2006年4月前未收到該局的上崗通知,非因其本人原因未到該局上班,故雙方未實際建立勞動關系,其于2005年11月23日與桃源縣勞動就業服務管理處簽訂《跟蹤管理服務協議書》后到廣州務工。楊先鋒對其主張提交《跟蹤管理服務協議書》,系其與桃源縣勞動就業服務管理處于2005年11月23日簽訂,約定楊先鋒與該管理處建立跟蹤管理服務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軍齡計算為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工作年限問題的復函》規定,轉業軍人由國家分配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連續工齡和一般工齡,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后,因工作調動或自動離職時,其工齡計算方法與一般職工同,其中不服從國家分配的自謀生活出路者,其連續工齡自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其軍齡只能計算為一般工齡。本案中,楊先鋒轉業安置到桃源縣農業局工作,該局審批同意接收楊先鋒為合同制工人,楊先鋒未到轉業安置單位報到并建立勞動關系,而是外出務工,屬于不服從國家分配的自謀生活出路者,故楊先鋒連續工齡自重新參加工作之日,即楊先鋒2006年4月9日入職建設公司時算起,其軍齡只能計算為一般工齡。故楊先鋒要求建設公司按軍齡計入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連續工齡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于2020年4月10日判決:駁回楊先鋒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楊先鋒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楊先鋒二審補充提交了證據1.村委會2020年6月9日的證明(有原件),擬證實楊先鋒退役后,一直在家鄉務農;證據2.關于對楊先鋒同志網上信訪訴求事項的答復意見書(附:個人訴求),擬證實楊先鋒非本人原因未到桃源縣農業局上班,并非不服從安置的自謀出路者,以及因當時財政緊張,桃源縣農業局沒有讓楊先鋒上班,楊先鋒被迫與桃源縣農業局簽訂《自主創業協議》;證據3.微信截圖,擬證實桃源縣農業局通過工作人員微信將《關于對楊先鋒同志網上信訪訴求事項的答復意見書》發送給楊先鋒;證據4.關于軍齡是否計算為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工作年限的復函(僅作為法律依據)。其中證據2-證據3原件在手機,紙質版在農業局。建設公司質證稱,證據1的出具時間是2020年6月,與楊先鋒的戶口信息不能相互印證。楊先鋒的戶籍已于2005年10月18日轉為非農業家庭戶口,服務單位是縣農業局。該證明稱楊先鋒一直在家務農的真實性存疑。《關于對楊先鋒同志網上信訪訴求事項的答復意見書》顯示楊先鋒在退伍回鄉后就轉業,并與縣農業局簽訂了聘用合同,直到2019年12月27日才解除聘用關系。上述時間段與楊先鋒在我司工作的時間完全重合,而楊先鋒從我司離職后,仍與桃源縣農業農村局存在聘用關系,故楊先鋒要求將軍齡計入經濟補償年限的訴求不合理,也沒有法律依據。對證據2-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確認。
另查明,桃源縣農業農村局2020年2月18日作出《關于對楊先鋒同志網上信訪訴求事項的答復意見書》,答復如下:2000年初,原桃源縣農業局基于單位實際情況,并根據當時政策出臺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即:讓廣大干部職工不受地域、規模及形式的限制,自主選擇創業。2009年2月8日桃源縣委、縣政府下發了《關于鼓勵全民創業,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的意見》文件,把全民創業工作列入績效考核內容,原桃源縣農業局已將該文件精神及時告知了自主創業人員。2012年12月26日原桃源縣農業局召開了自主創業人員座談會,會議傳達了“尊重自主創業,希望回歸單位”的精神。2014年,桃源縣委組織部下發了桃組通(2014)16號、17號文件,即:要求各單位對自主創業、停薪留職人員進行清理整改,并通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上班,原桃源縣農業局同樣已將該文件精神及時告知于您,并要求您盡快回單位上班。直到2019年11月時,鑒于您仍未回單位上班,在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桃源縣農業農村局遂于2019年11月25日采取登報方式,以督促您回單位上班。2019年12月27日您自愿選擇了與桃源縣農業農村局解除了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關系。1、自2006年起至2019年期間,您是自主擇業,原桃源縣農業局分不同時期和階段,已經按相關政策為單位自主創業人員計發了相關待遇,故您所反映的第1項、第2項訴請不是事實?!?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0元,由楊先鋒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瑞暉
審判員劉慶國
審判員徐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陳澤如
判決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