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華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與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青秀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桂0103民初14200號
判決日期:2020-07-31
法院: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西華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都公司)與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青秀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青秀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冬明,被告華安青秀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集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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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華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華安青秀支公司向華都公司賠償保險車輛(桂A×××××)修理損失總計76800元;2.華安青秀支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4月17日,華都公司工人操作訴爭保險車輛(桂A×××××)時因被吊貨物碰撞三者車輛,致使訴爭保險車輛吊臂第一基礎臂斷裂。事故發生后,保險車輛出險后,華都公司第一時間向華安青秀支公司報案,華安青秀支公司并未依照保險合同的有關約定進行承保,而是做出車險拒賠的處理決定。華都公司將其受損車輛至汽車修理廠進行維修,車輛修理完畢后,經華都公司多次向華安青秀支公司催繳維修費用,華安青秀支公司拒絕支付。華安青秀支公司作為訟爭保險車輛的保險人,應對被保險標的承擔保險責任。為了維護華都公司的合法利益,華都公司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華安青秀支公司辯稱,1.華都公司在華安青秀支公司投標有特種車損失保險,保額為527280元及基本險不計免賠,因此商業賠付過程應參照投保人與華安青秀支公司簽訂的商業保險合同約定進行審理。2.本案屬于故障或本身質量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華安青秀支公司承保的商業險不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不應由華安青秀支公司承擔。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8日,華安青秀支公司向華都公司簽發了《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單》(保險單號17000000637),為華都公司所有的發動機為1614B017470的中聯ZLJ5302JQZ25V汽車起重機(車牌號碼:桂A×××××),承保特種車損失保險、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起重、裝卸、挖掘車輛損失擴展條款、不計免賠率險(三者險、車損險)等險種。其中特種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52728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11月29日0時0分起至2018年11月28日24時0分止。保險合同所附的“投保人聲明”一欄載明:“保險人已通過上述書面形式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包括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作了書面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并手寫“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投保人簽章處有華都公司蓋章。保險合同所附的《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第一章保險責任第十條第二款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二)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
2018年4月17日,駕駛員王之杰操作桂A×××××起重機在南寧市吊裝水泥塊時,吊車上的水泥塊碰到貨車的尾部,造成桂A×××××牌號車吊臂第一基礎臂斷裂的事故。同日,華都公司就上述車輛受損事故向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報案。2018年5月14日,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向華都公司出具《車險賠案拒賠通知書》,以桂A×××××車發生上述事故屬于機械故障,依照前述保險條款中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屬于保險責任免除范圍,故不屬于保險責任為由拒絕賠付保險金。
后,華都公司以華安青秀支公司拒絕賠付為由訴至本院,并提出如前訴請。華都公司還向本院提供了《收據》等證據,華安青秀支公司則還向本院提供了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和《詢問筆錄》等證據。
訴訟中,華都公司向本院申請司法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廣西誠信達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桂A×××××牌號吊車事故原因以及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進行公估,廣西誠信達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編號為FY-QX-GG-2019-028的《公估鑒定報告》,公估鑒定結果為:“本案桂A×××××牌號汽車起重機2018年4月17日發生的基礎臂斷裂事件中,基礎臂是因為本身已存在的性能缺陷導致斷裂,因此不屬于保險賠償責任范圍。”華都公司為此支出鑒證咨詢服務費8000元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廣西華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720元,鑒定費8000元,均由原告廣西華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在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南寧市竹溪支行,賬號:20×××28。網銀轉賬先選古城支行,再在備注欄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預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尹勝
人民陪審員蘇麗娟
人民陪審員邱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黃輔權
判決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