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婦幼保健院與婁底市興立方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1302民初1115號
判決日期:2020-08-03
法院: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婁底市婦幼保健院與被告婁底市興立方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婁底市婦幼保健院于2020年3月17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朱曉蘭獨任審判,書記員易想軍擔任記錄,于2020年6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婁底市婦幼保健院的代理人李順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婁底市興立方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經本院傳喚,未按期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婁底市婦幼保健院訴稱,2014年6月1日,原告與被告婁底市興立方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簽訂食堂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提供食堂場地,被告承包原告單位食堂,被告承包后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保證無間斷提供膳食服務,并向原告每年支付承包費1萬元,水電費另計。原告職工盒飯標準暫定為12元/份,如物價上漲,另行調價,承包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合同簽訂后,被告即開始經營,原告除收取承包費用及水電費用外,按月向被告提前預付職工餐飲費用,在被告承包經營期間,原告共計向被告預付職工餐飲費用2601590元,2017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經確認,原告尚有提前預付職工餐飲費用290376.70元未消費完畢,被告應當將該筆費用返還給原告,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以合同履行中存在搬遷等爭議事由拒不返還,訴請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原告預付的餐飲費用290376.70元,并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費用;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和其他費用。
被告婁底市興立方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
查明的事實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提交的證據,確認本案如下法律事實:
2014年6月1日,原告婁底市婦幼保健院與被告婁底市興立方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簽訂食堂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提供食堂場地,被告承包原告單位食堂,被告承包后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保證無間斷提供膳食服務,并向原告每年支付承包費1萬元,水電費另計。原告職工盒飯標準暫計為12元/份,如物價上漲,另行調價,承包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合同簽訂后,被告在經營期間,原告除收取承包費用及水電費用外,按月向被告提前預付職工餐飲費用。原告共計向被告預付職工餐飲費2601590元,至2017年5月31日,承包合同到期后,經確認原告尚有提前預付職工餐飲費用290376.70元未消費完畢,原告將職工未消費完畢的餐費290376.70元墊付返還了職工。
判決的理由和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婁底市興立方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婁底市婦幼保健院餐飲費共計人民幣290376.70元,并自2017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費至債務清償時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28元,由被告婁底市興立方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朱曉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易想軍
判決日期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