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與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103民初1319號
判決日期:2020-08-07
法院: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原告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文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862282元及逾期付款損失(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罰息標準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全國銀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罰息標準計算)。事實和理由:2013年10月18日,原、被告簽訂《產品購銷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電纜一批,合同價款2355000元。合同期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合同義務,被告陸續向原告支付部分貨款。2018年6月11日,被告確認欠原告貨款912282元,并就上述欠款出具付款計劃一份。但被告未能按約定期限付款,僅向原告付款50000元,剩余862282元至今未付。現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案經送達,被告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未做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主張,被告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欠其貨款862282元未付,提供了由原、被告雙方加蓋“合同專用章”的《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和雙方加蓋公章的“付款計劃”一份,《產品購銷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電纜一批,合同總價2355000元。合同簽訂后發貨前付合同總價的30%,安裝調試后一個月內付合同總價的65%,余5%質保一年無問題一周內付清,以承兌方式結算。違約責任由違約方承擔。合同簽訂時間為2013年10月18日。“付款計劃”載明:經雙方財務核實并確認,截止2018年6月11日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欠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貨款912282元。現經雙方協商認可同意以下付款計劃:2018年7月底付5萬元,2018年12月底付5萬元,2019年3月付10萬元,2019年5月付10萬元,2019年8月付10萬元,2019年12月付10萬元,2020年3月付20萬元,2020年8月付21.2282萬元。如果未能按照上述計劃付款,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隨時就剩余未付貨款一并請求支付。落款時間為2018年6月11日。2019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余款862282元未付。
上述事實,有產品購銷合同、付款計劃、網上銀行電子回執和當事人陳述證實,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貨款862282元及逾期付款損失(以862282元為基數,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423元,減半收取6211元,由被告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盛秀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尹靜
判決日期
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