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慈銘健康體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鄞州慈銘綜合門診部、寧波慈銘健康體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212民初1887號
判決日期:2020-08-07
法院: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曉輝與被告寧波慈銘健康體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鄞州慈銘綜合門診部、寧波慈銘健康體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5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寧波慈銘健康體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退還原告所交款項19735元,并公開書面道歉、賠償名譽損失、精神損失費20000元,共計39735元。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兩被告退還購買體檢卡款項19735元并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間在寧波慈銘健康體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鄞州慈銘綜合門診部(以下簡稱慈銘公司門診部)供職,任銷售經理崗位,公司要求銷售人員需完成銷售任務,完不成要向公司購買體檢卡以達到完成任務的目標,體檢卡價格分別為199元、299元、399元、499元。原告分六次共向公司財務部門打款38000余元,分別購買了上述體檢卡合計190余張,通過不同的銷售方法進行銷售,2019年8月將部分體檢卡賣給了聯聯周邊游網絡平臺,平臺將體檢卡推廣后由多人購買。2019年8月23日購買者陸續到慈銘公司體檢,直到2019年9月巧日體檢卡兌現正常,客戶在接受慈銘體檢服務過程中無任何投訴。2019年9月17日客戶正常來體檢,原告接到客戶投訴,原因是慈銘公司拒絕客戶體檢。體檢中心前臺給客戶的解釋是慈銘公司沒有與聯聯平臺合作,鄞州區首南派出所4次介入后,2019年9月28日第一次調解,體檢中心客服部主任陳佳代表慈銘公司的解釋是這些體檢卡不是慈銘公司發售的,2019年10月15日第二次調解銷售支持部經理楊洋代表慈銘公司的解釋是體檢卡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民警調解不成功,建議我通過法院途徑來解決此事。目前客戶因向原告付款后無法享受服務,對原告進行言語上的攻擊,并說原告虛構體檢卡事實,實施詐騙,對原告造成巨大精神壓力,影響原告正常工作和生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兩被告共同辯稱:原告請求缺乏依據,應予駁回。首先,原告支付的體檢費不能證明全部用于購買體檢卡產品,且售賣置換卡。其次,原告在職期間打款的款項中有10000元為寧波星生代傳播有限公司贊助費。再次,原告所購買的提交卡已到檢(使用)19807元。最后,原告離職后擅自在第三方平臺自首提價卡,已對被告構成侵權。
原、被告雙方對以下事實無爭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與被告慈銘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后于2019年1月29日離職。原告在勞動合同期間從事銷售崗位工作,工作內容包括銷售體檢卡。工作期間,原告多次購買體檢卡。原告離職后,因其購買的體檢卡向他人銷售后無法正常使用,遂涉訴。
另查明,原告自2018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9日7次共計向被告慈銘公司門診部轉賬支付38059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寧波慈銘健康體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鄞州慈銘綜合門診部退還原告購卡款18252元,支付保全申請費203元,共計18455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王曉輝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案件受理費294元,減半收取計147元,由被告寧波慈銘健康體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鄞州慈銘綜合門診部負擔128元,原告王曉輝負擔1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熊興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朱浩榮
判決日期
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