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啟捷新能源汽車發展有限公司等與江蘇海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6民終1330號
判決日期:2020-07-28
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南通金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泰公司)、南通啟捷新能源汽車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捷公司)、倪耀輝、邱洪輝因與被上訴人江蘇海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門農商行)及原審被告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東公司)、周向東、沈紅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海門市人民法院(2019)蘇0684民初54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金泰公司、啟捷公司、倪耀輝、邱洪輝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處理或改判駁回海門農商行對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海門農商行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且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本身為犯罪的構成部分,本案應當全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處理。(一)本案涉嫌貸款詐騙罪。1.從主觀方面看,豪東公司和周向東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故意。案涉貸款的借款主體為豪東公司,用途為采購建材。但貸款資金的實際流向為:該筆貸款100萬元于2018年11月30日匯入豪東公司賬戶,同時由海門農商行受托支付至案外人海門市慎澤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慎澤公司)。但該款同日又被慎澤公司匯回豪東公司。豪東公司收款后,立即于同日又匯到豪東公司實際控制人周向東的銀行賬戶43萬元和50萬元。次日,又匯出7萬元。案涉100萬元貸款全部被周向東個人占有和支配完畢。截至2018年12月3日,周向東賬戶僅剩193.80元。2.從客觀方面看,豪東公司和周向東實施了欺騙和隱瞞真相的一系列行為。在貸款過程中,兩者始終隱瞞了該筆貸款不具有真實的建材采購用途,并最終將被周向東個人占有、使用的事實。其中,所謂的建材供應單位慎澤公司不進行任何實質性經營活動,包括建筑材料的經營,上訴人申請二審法院向該公司調取該證據。慎澤公司實質上是與海門農商行具有密切擔保業務關系的海門市金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信公司)控制的關聯企業,其名義股東朱雨、張健均為金信公司的員工。豪東公司和周向東實施了偽造證據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虛假的《購貨合同》等。3.從行為實施終了后的表現看,豪東公司和周向東在取得貸款后,沒有歸還借款,并已失聯,符合詐騙類犯罪的特征,已歸還的貸款系保證人代償。4.從犯罪主體上看,本案涉嫌多人共同犯罪。目前的證據表明,除豪東公司和周向東以外,慎澤公司的相關人員也卷入該起犯罪行為。海門農商行的相關工作人員是否卷入,目前尚不清楚,但海門農商行的工作人員對案涉貸款是空轉的事實也是清楚的,具體有待公安機關立案后偵查。(二)本案至少涉嫌騙取貸款罪。在辦理貸款手續過程中,豪東公司和周向東向銀行提供了虛假的《購貨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據,騙取了銀行的信任,導致海門農商行相信借款人和慎澤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的建筑材料交易關系,從而發放了貸款。豪東公司和周向東等人的行為,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由于案涉貸款并無物的擔保,全部是人的擔保,其歸還未得到充分保障,相關單位和人員已經構成騙取貸款罪。綜上,相關單位和自然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且案涉爭議法律關系為犯罪的組成部分,上訴人被騙取提供擔保且已遭受了代償的實際損失,是刑事犯罪的受害人,故本案應當駁回海門農商行的起訴,全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二、即使本案不全案移送,民事部分繼續審理,則案涉的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上訴人沒有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合同涉嫌貸款詐騙或騙取貸款,不具有真實的民事意思表示的基礎,故該合同欠缺真實的民事合意,且涉嫌刑事犯罪,應當判決認定主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后,借款單位應當承擔返還借款本金并賠償海門農商行利息損失的民事責任。因主合同無效,故從合同也應當認定無效。又由于上訴人對于主合同和從合同的無效沒有任何過錯,不具有對犯罪行為進行擔保的真實意思,故不應當承擔案涉借款本息的連帶清償或賠償的民事責任。綜上,一審認定事實不清,程序處理失當,法律適用錯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處理,或在將本案涉嫌犯罪部分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同時,改判駁回海門農商行對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海門農商行辯稱:1.上訴人就案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已于2019年向海門市公安局報案,經公安機關調查后,未對該案立案受理,說明本案不涉及刑事犯罪。2.我行與借款人、擔保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真實有效,且我行已履行了放款義務,借款人應承擔歸還借款的責任,擔保人應承擔擔保責任。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豪東公司述稱:一審法院已于2019年12月31日裁定受理豪東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指定南通玎佳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擔任管理人。管理人依法接管了豪東公司,并對資產負債展開調查、清理。一審法院委托南通恒天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豪東公司資產負債進行審計鑒定,目前審計工作已經初步完成。審計報告反映,由于財務賬冊缺少2010、2016、2017、2018、2019年度,不連續的財務賬本使許多財務數據失去了意義。管理人也從未接管到對應的財務賬冊,由于賬冊缺失,對于上訴人提及的關于案涉貸款資金流向的證據并不知情,對其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請求二審依法判決。
周向東、沈紅英未到庭陳述意見。
海門農商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豪東公司歸還借款753234.9元及利息6064.59元(利息計算至2019年9月21日),合計759299.49元,其后至借款還清之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約定計算。2.判令金泰公司、啟捷公司、倪耀輝、邱洪輝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3.判令周向東、沈紅英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4.判令我行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由豪東公司、金泰公司、啟捷公司、倪耀輝、邱洪輝、周向東、沈紅英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26日,豪東公司因經營所需(購買黃沙、水泥和石子)與海門農商行簽訂合同編號為(6015)海農商借字〔2018〕第112606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主要約定:借款人豪東公司;借款金額1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借款利率按年利率9.35%計算;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貸款人自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同日,金泰公司、啟捷公司、倪耀輝、邱洪輝、周向東、沈紅英與海門農商行簽訂《保證合同》,自愿對豪東公司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約定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保證范圍為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周向東、沈紅英與海門農商行簽訂《共同承擔債務協議》,約定雙方共同對豪東公司向海門農商行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2018年11月30日,海門農商行向豪東公司賬戶(開戶行:江蘇省海門農村商業銀行悅來支行,賬戶:3206251501201000027168)匯入100萬元,并出具《借款借據》一份,載明:借款金額100萬元,借款期限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貸款年利率9.35%,每月20日結息,應對合同號為(6015)海農商借字〔2018〕第112606號,豪東公司及周向東在借款人處簽字蓋章。同日,根據豪東公司申請,海門農商行通過其賬戶(開戶行:江蘇省海門農村商業銀行悅來支行;賬戶:3206251501201000027168)將100萬元匯入慎澤公司賬戶(開戶行:常熟農村商業銀行海門支行,賬戶:10×××02)。借款后,海門農商行發現豪東公司及其他擔保人涉及多起訴訟。截至2019年9月21日,豪東公司尚欠海門農商行貸款753234.9元及利息6064.59元。
另查明,借款發生系在周向東與沈紅英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海門農商行與豪東公司、金泰公司、啟捷公司、倪耀輝、邱洪輝、周向東、沈紅英與海門農商行簽訂《保證合同》時,豪東公司、金泰公司、啟捷公司、倪耀輝、邱洪輝、周向東、沈紅英分別向海門農商行出具《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約定送達地址,并明確因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或者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導致送達文書未能被實際簽收,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一審法院認為,各方當事人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據》、《保證合同》系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海門農商行作為出借人已按約足額發放貸款,履行了出借人的義務,豪東公司作為借款人自2019年8月21日起未能按約還本付息,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除歸還借款本金外,還應按約支付利息及逾期罰息。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海門農商行主張按照年利率9.35%上浮50%計算逾期利息,有合同為據,且未超過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有負責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金泰公司、啟捷公司、倪耀輝、邱洪輝與海門農商行簽訂《保證合同》,自愿為豪東公司債務提供連帶保證擔保,海門農商行要求金泰公司、啟捷公司、倪耀輝、邱洪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法有據,予以支持。在承擔保證責任后金泰公司、啟捷公司、倪耀輝、邱洪輝有權向豪東公司追償。因金泰公司、啟捷公司、倪耀輝、邱洪輝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故其“海門農商行與豪東公司之間存在惡意串通、變更借款用途,保證合同應當無效”的反駁意見,不予采納。周向東、沈紅英系夫妻關系,且雙方自愿為豪東公司債務的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系債務加入,海門農商行要求周向東、沈紅英承擔共同清償責任,亦予以支持。豪東公司、周向東在簽訂保證合同時向海門農商行提供了送達地址,該地址可作為本案中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一審法院根據該地址向其送達訴訟文書被退回,應視為已經送達。豪東公司、周向東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其自愿放棄與海門農商行質證等訴訟權利,一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判決:一、豪東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海門農商行歸還借款本金753234.9元及利息(以753234.9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按年利率9.35%計算為6064.59元;自2019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9.35%上浮50%標準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二、周向東、沈紅英對豪東公司上述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金泰公司、啟捷公司、倪耀輝、邱洪輝對豪東公司、周向東、沈紅英的上述債務及應負擔的訴訟費用承擔連帶責任;金泰公司、啟捷公司、倪耀輝、邱洪輝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豪東公司追償。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697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0697元,由豪東公司負擔。海門農商行預交且應退還的1069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向一審法院申請退還。
二審中,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金泰公司、啟捷公司、倪耀輝、邱洪輝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豪東公司名下尾號為6841的江蘇銀行賬戶2018年1月1日到2019年1月1日期間的交易明細一份、江蘇銀行業務回單九份,證明:案涉貸款資金的最終流向。1.2018年10月30日與豪東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的慎澤公司將所收到的海門農商行直接劃轉的100萬元貸款,又返還給豪東公司,說明豪東公司與慎澤公司之間的買賣交易虛假,提供的買賣合同也是虛假的。2.2018年11月30日和12月1日,豪東公司又將該100萬元貸款以勞務費的名義分三筆匯入周向東個人賬戶,其中可以確定的是43萬和50萬兩筆,另一筆7萬元不影響整個事件性質的判斷,足以認定該款項最終被周向東個人占有和支配,與約定的貸款用途完全不符,已經涉嫌貸款詐騙,至少涉嫌騙取貸款罪。
第二組證據:中國銀保監會南通分局通銀保監信復[2020]3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一份。證明:1.經過該局對舉報事項的核查,海門農商行案涉貸款信貸資料中留存有2018年11月10日的購銷合同,但該行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是2018年11月3日的購銷合同,兩份合同同時存在,與案涉貸款具有的單一用途不符,存在重大矛盾,豪東公司存在騙貸及內外勾結騙取貸款的嫌疑。2.海門農商行信貸資料中沒有保留交易發票和供貨清單,不符合信貸審慎性規定,該意見書確認海門農商行存在檢查監督不到位的問題,存在重大過錯。3.意見書確認信貸資料中有豪東公司與海門市常樂鎮政府2018年4月1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涉嫌偽造。
第三組證據:中國銀保監會南通分局通銀保監信復[2020]10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一份。證明:1.意見書確認案涉信貸資料中豪東公司與常樂鎮政府2018年4月1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與上訴人調查得出的工程名稱不一致,但該意見書尚未給出是否虛假的結論。2.該施工合同直接涉及到豪東公司是否涉嫌貸款詐騙,需要通過刑事偵查手段才能查明,無法通過民事訴訟程序查明。3.意見書再次確認海門農商行提交給法庭的證據與檔案留存的合同是不一致的,涉嫌虛假訴訟,且證明豪東公司在貸款過程中提供了多份購銷合同,海門農商行明知道合同虛假或者可能虛假,但其采取了選擇性使用和審核,與豪東公司共同弄虛作假,存在內外勾結的騙貸問題。
第四組證據:海門市農業資源開發局的檔案共5頁(《中標通知書》1頁,《工程竣工驗收記錄》2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頁)。證明:1.海門市常樂鎮中北片農業項目三標段不可能在2017年下半年和2018年上半年連續存在,金額幾乎相同,故豪東公司向海門農商行提供的2018年4月10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涉嫌虛假。2.該合同最終是否虛假,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難以查明,故應當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偵查。3.海門農商行在接受了該份合同以后沒有主動向農業主管部門核實其真實性,在核貸過程當中存在重大過錯。
第五組證據:一審法院(2019)蘇0684第2926號執行裁定書一份,證明豪東公司2019年12月31日已被一審裁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從法院受理破產之日起,主債權應當停止計息,而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各保證人對破產受理之日起的貸款利息不應承擔償還責任。
第六組證據:慎澤公司和金信公司的企業信用信息各一份,一審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書三份。證明:慎澤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朱雨、張健均為金信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金信擔保公司是海門市政府國有企業組建的地方擔保平臺,海門農商行是地方商業銀行,相互之間有大量業務關系,該行對于慎澤公司及其股東朱雨、張建實際是金信公司工作人員這一事實是明知的,特別是明知慎澤公司實際上并不從事建筑原材料的經營。海門農商行、金信公司及豪東公司在貸款業務當中存在合作關系,海門農商行也應明知慎澤公司不是豪東公司真實的建筑材料供應商。
以上六組證據共同證明:本案涉及貸款詐騙的刑事犯罪,且無法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一并解決,如不移送公安機關將影響本案基本事實的查明,請求裁定移送處理。
第七組證據:由海門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證明海門市常樂鎮無2018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計劃,沒有2018年上半年高標準農田項目基本投資部分常樂鎮中北片高標準三標段工程。
海門農商行質證認為:上訴人一審后已經就本案向海門市公安局報案,海門市公安局經偵大隊也到我行調取了相關資料,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并未發現涉嫌犯罪行為。上訴人還多次向中國銀監會南通分局舉報本案經辦人員,在銀監會的多次審查中,也沒有發現本案涉及刑事犯罪。第一組證據中的銀行交易明細,上訴人一審已向法院提交,所涉銀行并非我行,我行沒有權利審查借款人在其他銀行的交易流水,慎澤公司與豪東公司、豪東公司和周向東之間有交易往來也是正常的。第二組和第四組證據,我行的確存有兩份購銷合同,且不止兩份,因豪東公司在我行不止一筆借款且借了好幾年,有兩份購銷合同并不矛盾,也不能據此認定涉嫌騙貸。第三組證據,根據上訴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第五條第四項,保證人負有監督債務人按主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及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的義務,上訴人提交的證據證明貸款用途不一致,并不影響其承擔擔保責任。第五組中關于主債權人破產情況,我行庭前不知道該事實,雖然豪東公司是主債權人,但是周向東和其妻子是共同償還債務人,擔保人不受破產裁定約束只承擔破產以前的利息,破產以后的利息應當繼續計算。關于第六組證據,即使慎澤公司和金信公司存在關聯關系,銀行也不會因此而不借款,也不會因存在關聯關系,擔保人就不承擔保證責任。三份判決書與本案沒有實質性的關聯。關于第七組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且與本案無關聯性。要求借款人提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我行內部風控要求而非法定要求,我行僅作形式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內部審核資料,效力不及于擔保人。案涉借款是存量貸款,上一筆借款的擔保人也是上訴人,邱洪輝與周向東為同學關系,幫助豪東公司擔保多筆業務,對其資金用途十分清楚。海門市農業資源開發局檔案內的合同顯示,2017年下半年度高標準農田項目基本投資部分常樂鎮中北片三標段工程合同工期至2018年4月7日,故2018年上半年處于施工階段,與情況說明內容不符,情況說明的蓋章單位也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對方,無權對合同的真實性作出判斷。
豪東公司質證認為:管理人在對豪東公司清算過程中,未完整接收到豪東公司的財務賬冊及承建工程的相關資料,對于上訴人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海門農商行向本院提交倪耀輝、邱洪輝出具的還款承諾書及豪東公司已還利息表、貸款利息計算清單各一份,證明從豪東公司欠息后我行立即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自愿承擔擔保責任,且從2019年2月起代償至同年9月份我行提起本案訴訟,因擔保人在履行擔保責任,我行未向其他單位主張款項。
四上訴人對此無異議,但表示當時作出該還款承諾時還不清楚案涉貸款背后隱藏了刑事犯罪。
對于各方當事人爭議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對于各方提交證據的形式真實性均予以確認,至于能否達到各自的證明目的,待后綜合評判。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法院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查明,一審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蘇0684破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申請人陸賢順等15人對豪東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2019)蘇0684破9號決定書,指定南通玎佳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擔任豪東公司管理人。海門農商行二審中將對豪東公司的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確認豪東公司結欠海門農商行借款本金753234.9元以及相應的利息,利息以本金753234.9元為基數,從201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按年利率9.35%計算,自2019年9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9.35%上浮50%的標準計算。
還查明,中國銀保監會南通分局在出具給邱洪輝的通銀保監信復[2020]3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中載明:1.關于對已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公司放貸的問題。海門農商行于2018年11月30日向豪東公司發放貸款100萬元。核查人員查閱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豪東公司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發布時間是2019年2月13日,在該筆貸款發放之后。核查調閱資料中有豪東公司2018年11月21日的企業信用報告,該報告顯示其2018年9月21日在他行貸款欠息,2018年9月25日已結清。2.關于用虛假合同騙貸的問題。經查2018年11月26日豪東公司與海門農商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顯示的借款用途為購水泥、黃沙和石子等,借款用途與海門農商行信貸資料中留存的2018年11月10日簽訂的購銷合同上的產品名稱一致。2018年11月30日,海門農商行依據豪東公司的支付委托書將100萬元貸款資金受托支付給慎澤公司。鑒于海門農商行存在提交給法院的購銷合同與上述購銷合同不一致的問題,我分局已責成海門農商行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核查調閱資料中有豪東公司2018年4月10日與海門市常樂鎮人民政府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576.05萬元,竣工日期2019年2月1日。核查中未發現你所述問題的相關證據。核查調閱資料中未發現豪東公司與購銷合同供方慎澤公司的交易發票與供貨清單,信貸員施歡歡也表示沒有收集相關增值稅發票與供貨清單。鑒于海門農商行對該筆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檢查、監督不到位,我分局將針對該問題采取監管措施。3.關于“2018年11月施歡歡電話里說過豪東公司及周向東在他支行已經貸款好幾年了,征信一直沒有問題”及“瀆職或惡意串通”的問題,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核查中也未發現你所述問題的相關證據。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在出具給邱洪輝的通銀保監信復[2020]10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中載明:1.關于“欠付銀行貸款利息23626.38元”的問題。我分局在通銀保監信復[2020]3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中已告知“核查調閱資料中有豪東公司2018年11月21日的企業信用報告,該報告顯示其2018年9月21日在他行貸款欠息2018年9月25日已結清”。你提供的豪東公司2019年11月7日信用報告顯示該公司在中國銀行海門支行歷史最高欠息金額23626.38元。經查,該欠息起始日期為2019年1月11日,結清日期為同年3月19日,其中拖欠利息4783.19元、本金罰息18843.19元,即“歷史最高前期金額”發生在借款合同簽訂日2018年11月26日之后。2.關于用虛假合同騙貸的問題。我分局在通銀保監信復[2020]3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已作答復。你本次提供的海門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記錄中反映的項目名稱,與信訪核查調閱資料中的豪東公司與海門市常樂鎮人民政府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反映的工程名稱“2018年上半年度高標準農田項目基本投資部分常樂鎮中北片高標準三標段”不一致,上述合同是否虛假的問題,可向常樂鎮人民政府和司法部門反映。3.核查未發現信貸員施歡歡參與違規放貸欺騙擔保人的證據。海門農商行針對提交給法院的購銷合同與檔案留存的購銷合同不一致的問題,已對責任人施歡歡進行了扣違規積分、罰款處理。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本案是否存在因涉嫌刑事犯罪而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情形,是否影響本案的審理?如不影響本案審理,案涉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上訴人應否承擔擔保責任?
判決結果
一、撤銷海門市人民法院(2019)蘇0684民初5482號民事判決。
二、確認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結欠江蘇海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3234.9元以及相應的利息(利息以本金753234.9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按年利率9.35%的標準計算,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14.025%的標準計算)。
三、周向東、沈紅英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就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即結欠江蘇海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753234.9元以及相應的利息(利息以本金753234.9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按年利率9.35%的標準計算,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按年利率14.025%的標準計算)。
四、南通金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啟捷新能源汽車發展有限公司、倪耀輝、邱洪輝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就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周向東、沈紅英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結欠江蘇海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753234.9元、利息(利息以本金753234.9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按年利率9.35%的標準計算,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按年利率14.025%的標準計算)及本案一審訴訟費用。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697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0697元,由南通豪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周向東、沈紅英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1393元,由南通金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啟捷新能源汽車發展有限公司、倪耀輝、邱洪輝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琰
審判員張敏
審判員劉麗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書記員許筆硯
判決日期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