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普諾思博科技有限公司與國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3民終4981號
判決日期:2020-07-29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成都普諾思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諾思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國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機智能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23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普諾思博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駁回國機智能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二、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國機智能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嚴重超期,沒有組成合議庭審理,審理程序違法。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本案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不存在解除的事實基礎。本案性質是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普諾思博公司已經供應相應貨物,國機智能公司實際收到貨物并且支付完畢全部貨款,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不存在解除的事實基礎。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驗收期限,事實上國機智能公司并未在驗收期內提出任何異議,按照雙方約定視為國機智能公司對貨物質量無異議。國機智能公司于2018年3月8日支付剩余50%貨款,此時國機智能公司早已收到并使用貨物,而且也超過了約定的驗收期。此時的付款行為充分證明其認可貨物質量、認可產品參數符合要求。雙方在采購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貨物技術參數指標,普諾思博公司交付的貨物符合約定的指標參數,國機智能公司提出的其他技術要求并不包括在合同約定范圍之內,屬于合同之外的新技術要求,一審以合同以外的技術要求判令解除合同錯誤。一審認定產品有質量問題沒有事實依據。產品是否存在質量瑕疵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問題,特別是本案中的產品是機器人,具有較高的技術性、專業性和特殊性。一審在沒有任何政府機構或者第三方檢測鑒定結果的情況下認定稱產品質量不合格沒有事實依據。三、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30條和第148條作為裁判依據錯誤,因本案并未形成產品存在質量瑕疵、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且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在此情況下,一審適用該兩條規定作出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第158條和第161條之規定。即國機智能公司在約定的檢驗期內并未提出質量瑕疵異議,視為質量符合約定要求,國機智能公司支付剩余50%價款視為其認可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已經具備,普諾思博公司供應貨物符合約定。
國機智能公司辯稱,一審組成合議庭,審判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正確,本案合同未履行完畢,可以解除合同。案涉產品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設計標準,壁障范圍不符合設計標準、定位精度不符合設計標準,普諾思博公司明知該情況,國機智能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一審法院認定涉案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有事實依據。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普諾思博公司的上訴理由無法律依據。
國機智能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解除雙方之間的《采購訂單合同》;2.判令普諾思博公司返還國機智能公司16351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月3日,國機智能公司與普諾思博公司簽訂《采購訂單合同》,約定普諾思博公司出售工業底盤2臺、充電樁1臺,價格合計163510元。一、技術質量標準及檢驗標準按照雙方約定或國家相關標準,質保期為國機智能公司收到貨物起12個月。人為損壞,操作錯誤損壞,耗材(軸承,捉刀組合)不在質保范圍內。二、交貨期限:合同生效后30天(含節假日)。三、交貨和驗收地點及運輸費用交貨按照國機智能公司指定地址,發生相關運輸費用及保險費用由普諾思博公司承擔。驗收:國機智能公司可在收到貨30日內提出異議,否則視為無異議。四、結算方式及期限預付款50%到賬后投入生產,國機智能公司收到含稅稅率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產品符合產品參數后支付剩余50%貨款,余款付清發貨。五、違約責任……國機智能公司因質量、品種、型號或規格不符合合同規定,普諾思博公司應無條件接受國機智能公司退貨,國機智能公司因非質量、品種、型號或規格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退貨或取消訂單,國機智能公司需承擔退貨總額的10%作為補償。后附《成都普諾思博(麥輪版EVO)產品參數》(定位精度場景特征豐富的室內環境坐標5cm角度0.5°激光避障范圍避障檢測范圍檢測距離0.05m-10m,覆蓋角度:270°車身周圍避障范圍避障尺寸最小正對面積50×50mm)。
2018年1月19日,國機智能公司支付普諾思博公司81755元。2018年3月8日,國機智能公司支付普諾思博公司81755元。
一審庭審中,雙方的主要爭議在于涉案設備的質量問題。國機智能公司提供微信聊天記錄、《售后維護反饋》、維修清單、《關于工業機器人底盤質量問題聯系函》、《AGV現場問題交流》等,以此證明涉案設備在2018年4月19日起至7月5日期間出現問題,無法正常使用,普諾思博公司對此予以認可,后經返修,設備在2018年9月4日仍然無法正常使用。普諾思博公司對除《關于工業機器人底盤質量問題聯系函》以外的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但是不認可證明目的,對《關于工業機器人底盤質量問題聯系函》真實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2018年1月3日國機智能公司與普諾思博公司簽訂《采購訂單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全面履行。國機智能公司以普諾思博公司之涉案設備存在質量問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主張解除合同,普諾思博公司分別以涉案設備質量合格、超過驗收期抗辯。關于驗收期一節,綜合標的物的性質、交易目的、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實際維修情況、雙方聯系情況等,該院對普諾思博公司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質量一節,依據《AGV現場問題交流》,考慮返修、雙方陳述等顯示涉案設備存在質量問題,故該院對國機智能公司主張解除涉案合同一節予以支持,在涉案合同解除后,國機智能公司應將涉案設備返還普諾思博公司,普諾思博公司應將相應款項返還國機智能公司。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解除國機智能公司與普諾思博公司于2018年1月3日簽訂的《采購訂單合同》;二、普諾思博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還國機智能公司貨款16351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70元,由成都普諾思博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田璐
審判員劉茵
審判員張麗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張禾
書記員崔浩然
判決日期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