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萬彬、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行終482號
判決日期:2020-07-31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鐘萬彬因與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勞動與社會保障行政確認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2020)川0113行初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鐘萬彬自2016年9月起在四川欣康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康綠公司)上班,具體從事生豬屠宰工作,工作時間為晚上十時過至次日早上。欣康綠公司為職工提供集體宿舍,宿舍距離工作場所約500米遠。2018年3月5日,鐘萬彬晚飯后在集體宿舍睡覺,至晚上上班前,起床后穿好工作服準備去上班,在宿舍上廁所時不慎摔倒受傷,后經報告車間主任李萬確,被送往醫院治療。2019年1月17日,鐘萬彬向市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請求確認上述傷害屬工傷范疇。市人社局受理申請后經調查核實,作出〔2019〕11-029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不予認定上述受傷為工傷。鐘萬彬不服,遂提起本案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鐘萬彬在欣康綠公司集體宿舍休息后,準備前往工作場所過程中,在宿舍上廁所時摔傷,該傷害不屬于在工作時間或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或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所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的規定以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不應當認定為工傷。市人社局作出的〔2019〕11-029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據此,對鐘萬彬主張撤銷市人社局〔2019〕11-029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審法院遂判決駁回鐘萬彬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鐘萬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因行業工作特點,宿舍應當認定為欣康綠公司能夠對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系職工從事職業活動的實際區域,上班前如廁是職工能夠正常工作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其因如廁摔倒應當認定工傷。綜上,請求本院判決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市人社局二審中未提交答辯意見。
被上訴人欣康綠公司二審中未陳述意見。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鐘萬彬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曹巍
審判員盛莉
審判員王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楊沂萱
判決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