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保平與匯通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河北盛世泓景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冀0127民初1060號
判決日期:2020-08-06
法院:高邑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秦保平與被告匯通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通集團)、河北盛世泓景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世泓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保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建強、被告匯通集團委托訴訟代理人田金良、張奎萍、被告盛世泓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國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秦保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付工程款1269986.87元及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是高邑縣北焦南水北調中線干線一期工程總干渠石家莊市區外農村公路跨渠橋梁工程一標段的涵洞及橋頭引道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被告匯通集團系經招標中標的總承包商。石家莊市地方道路管理處是該項目的建設單位、發包方。匯通公司業務人員于建直接和原告就項目施工進行溝通聯系,原告按時入場施工。石家莊市道路管理處對匯通公司工程款結算,不針對原告直接支付工程款。匯通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工程款負全部責任,至今拒不結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5、26條第一、二款的規定,作為發包人的石家莊市地方道路管理處有責任和義務在工程款范圍內向實際施工人原告直接支付。原告承接被告的施工項目是:1.北焦北涵洞;2.南焦北涵洞;3.南焦北橋頭引道工程,以及用于上述施工的臨時通行道路開發。2013年5月6日原告自備工料進場施工,歷時一年有余2014年6月26日施工完畢,現均已投入使用。由于工期較長,建筑材料市場價格和工程總量的不確定性,雙方確定工程款數額以及支付方式為隨機調整,雙方以發送郵件的方式確認工程材料單價和所需數量,然后匯總。該工程是重大民生項目,工程設計單位、業主、監理單位在施工期間對工程量和施工方案臨時提出追加增量或變更,原告均按照要求嚴格進行施工。經確認:1.北焦北涵洞造價639285.05元;2.南焦北涵洞造價670000元(已支付500000元);3.南焦北橋頭引道404701.82元;4.施工過程中修建臨時施工通道投入工料款20000元,該路段至今仍供當地居民使用。在設計院、監理單位、業主要求下南焦北涵洞增加工程加固追加費用11000元,北焦北涵洞要求加固八字墻追加25000元。原告交工至今多次與被告協商結算工程款,被告以各種理由不予償付,請求人民法院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秦保平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6230元(原告秦保平已繳納),退還原告秦保平。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郭建朝
審判員高娜
人民陪審員張曉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張國靜
判決日期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