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與華電工程集團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6民初21760號
判決日期:2020-08-10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建工公司)與被告華電工程集團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電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鐵建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樂武勝,被告華電工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強、于文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鐵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質保金9703634.71元;2、被告支付遲延付款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3月簽訂華電產業園2標段施工總承包合同,合同價款為244844483元,原告為承包人,被告為發包人。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了總承包施工義務,該工程于2014年8月28日竣工,雙方于2015年7月形成最終結算價共計274312408.6元。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竣工結算后被告支付原告至結算價的95%,剩余5%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于工程竣工備案24個月后支付原告。現該工程早已竣工交付使用并于2016年8月28日過質保期,但被告尚欠原告質保金9703634.71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質保金,被告仍拒絕支付款項。被告拒絕支付原告質保金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望判如所請。
華電工程公司辯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1、本案的工程結算較為倉促,存在一定問題,存在工程量不實,計算不正確,不應成為支付工程款的最終依據。如果按照結算書支付工程款,會造成不公,請按照真實的工程量核對,并最終支付工程款。2、原告交付的工程存在諸多質量問題,被告有權繼續保留和扣除質保金,根據承包合同專用條款的要求,我們也會提交證據,證明該工程存在質量問題。3、被告一直在忠實履行合同義務,不存在任何違約情形,之所以扣除質保金是有理由的。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2年3月15日,華電工程公司(發包人)與中鐵建工公司(承包人)簽訂《華電產業園2標段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中鐵建工公司承包華電產業園2標段工程,合同價款為244844483元,計劃開工日期為2012年2月28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3年9月14日。合同載明:合同條款專用部分,36.竣工結算,36.1.6其他約定:完成竣工結算。本工程已經移交并為發包人接受,竣工結算達成一致并雙方簽字確認,支付至結算價格的95%。36.3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結算總價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工程竣工備案24個月后,由承包人書面提出申請,發包人支付余款,但如果此時承包人尚有任何保修工作未完成,則發包人有權扣除相應款項。
上述合同簽訂后,中鐵建工公司進行了施工。
2014年8月28日,上述工程完成了工程質量竣工驗收。
2015年7月,華電工程公司、中鐵建工公司簽署《華電產業園項目2標段施工總承包結算書》,顯示上述項目的結算價合計為274312408.6元。
庭審中,華電工程公司就其抗辯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工作聯系單、設備缺陷通知單、部分函件,擬證明上述項目存在至今未修復的質量問題。
本案審理中,本院到上述項目現場勘驗調查,發現涉案項目地下室存在多處漏水問題至今未能解決(且暫時無明確、有效解決方案)、12層樓頂存在兩處漏水
判決結果
駁回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9725元,由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郝彬彬
人民陪審員劉筠筠
人民陪審員程美姬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張瑤
書記員陳利明
判決日期
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