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鎮市市政工程公司與王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錦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782民初424號
判決日期:2020-08-11
法院:遼寧省北鎮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鎮市市政工程公司與被告王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錦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5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鎮市市政工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柴旭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錦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國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東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北鎮市市政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判決被告賠償護欄維修等相關費用暫計72450元;2.請求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2月14日,王東駕駛遼L×××××的重型貨車,行駛至奈北線135公里,將道路中央隔離(護欄負責人:柴旭)撞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部分損壞,護欄部分損壞。當事人王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王東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柴旭無責任”。本起事故造成護欄損壞嚴重,維修損壞護欄等相關費用暫計72450元,有明細表。
保險公司未作書面答辯,開庭時辯稱,被保險人曹佰川在我公司為遼L×××××車輛投保交強險不計免賠商業三責險100萬元,保險期限2019年2月23日至2020年2月22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我公司在車輛手續齊全駕駛資格有效前提下在保險賠償范圍內承擔賠償,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范圍,我公司不予賠償。
王東未到庭,亦未作書面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即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保險公司提交的交強險及商業險代抄單,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修理護欄的明細及發票72450元,證明原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保險公司雖有異議,但經本院釋明,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鑒定申請,故對原告的該組證據認定為有效。綜上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2月14日,王東駕駛遼L×××××的重型貨車,行駛至奈北線135公里,將道路中央隔離護欄撞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部分損壞,護欄部分損壞。經交警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東在本次事故中負全責,該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交有強制險及商業險不計免賠100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錦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在強制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北鎮市市政工程公司2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錦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北鎮市市政工程公司70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06元,由被告王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貴全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張洋
判決日期
20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