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與黃石市第十中學、湖北長安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203民初275號
判決日期:2020-08-11
法院: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明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明業公司)訴被告黃石市第十中學(以下簡稱黃石十中)、湖北長安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長安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浙江明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云燎,被告黃石十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琴、王超,被告湖北長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大海、郝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浙江明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93817元、造價咨詢費126754.91元及利息(以220571.91元為基數按照年息6%的標準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2日,被告黃石十中作為委托人與原告簽訂了一份《招標代理協議書》。原告按約向被告黃石十中出具了《綜合樓新建工程造價預算書》。2019年7月29日,被告黃石十中向西塞山區財政局呈報了《關于對黃石十中綜合樓新建工程項目預審的報告(函)》。2019年9月4日,原告在黃石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了《黃石市第十中學綜合樓新建工程的招標公告》等招標文件,其中包括本項目招標代理服務費參考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確定,由中標人支付等。2019年9月27日上午,黃石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評標,經過評標委員會評審后推薦被告湖北長安公司等五家單位為定標候選人。2019年10月25日,被告湖北長安公司作為投標人遞交了投標文件,并于當日上午經過定標委員會評審后被確定為中標人。2019年10月28日,原告和被告黃石十中共同向被告湖北長安公司發出了《成交通知書》。2019年10月29日,原告在黃石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了《黃石市第十中學綜合樓新建工程的定標結果公示》。經原告與被告黃石十中多次催促,被告湖北長安公司拒不按約與被告黃石十中簽訂相關綜合樓新建工程的承包合同,也沒有按照招標約定向原告繳納招標代理服務費。因此,被告黃石十中另行委托黃石市華源工程招標代理有限公司擔任招標代理機構重新招標,黃石十中綜合樓新建工程最終由黃石揚子建安集團有限公司中標。原告應收取的造價咨詢費,根據《綜合樓新建工程造價預算書》預算金額和《湖北省物價局省住建廳關于調整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鄂價工服規[2011]23號)計算為126754.91元。原告應收取的招標代理服務費,根據招標及中標金額,按《招標代理業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算為93817元。原告多次與被告黃石十中、湖北長安公司聯系,要求二被告按照約定支付前列兩項服務費共計220571.91元,但因二被告相互推諉無果。
被告黃石十中辯稱,一、黃石十中并非本案的適格被告。根據原、被告簽訂的相關協議,造價咨詢費和招標代理服務費由中標人被告湖北長安公司支付,黃石十中不是涉案招標代理費用的付款義務主體。二、原告主張被告按照年息6%的標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三、原告主張的招標代理服務費、造價咨詢費金額錯誤,其作為計算依據的《招標代理業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湖北省物價局湖北省住建廳關于調整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均被廢止,不能作為計費的依據。四、原告自身存在過錯,未開展預算編制工作也未提交造價咨詢工作成果,無權向被告主張支付造價咨詢費。黃石十中綜合樓新建工程的送審價格是2054851.47元,與原告提供的招標控制價19287789.79元不一致,原告的造價咨詢成果并未用于招標送審工作。原告在編制造價咨詢費時未盡到必要的審慎義務,其編制文件一個總項九個分項無一處有注冊造價工程師的簽名,其編制的招標文件中只寫明招標代理費由中標人支付,未將造價咨詢費列入,該行為可視為主動放棄造價咨詢費。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黃石十中的全部訴請。
被告湖北長安公司辯稱,一、我公司依法不應承擔該項目的招標代理服務費。首先,我公司并非《招標代理協議書》的主體,該合同增設我公司的義務是無效的。其次,參照《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招標代理服務費應該先由委托人,即被告黃石十中承擔,最終在應付給實際中標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核減。最后,因發包人委托其他招標代理機構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應該由發包人與實際中標人承擔,不應將該風險歸責于我公司。二、我公司在合同簽訂之前放棄中標的行為屬于撤銷對發包人的要約,要約隨即喪失法律效力,我公司與被告黃石十中之間的合同不成立且未生效,我公司應該承擔的僅僅是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應以原告的實際損失為限。我公司愿意對原告在招標過程中付出的勞動予以一定程度的補償,金額參照我公司之前與原告協商的結果進行。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2日,原告浙江明業公司與被告黃石十中簽訂了一份《招標代理協議書》,約定被告黃石十中委托原告浙江明業公司為黃石十中綜合樓新建工程招標代理、造價咨詢事項的招標代理機構,承擔本工程的招標代理及造價工作,預算約20000000元;報酬按國家相關規定收取,造價咨詢費及招標代理服務費由中標人支付;被告黃石十中承諾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保代理報酬的支付。協議簽訂后,原告浙江明業公司依照約定編制了黃石十中綜合樓新建工程招標控制價,具體金額為19287789.79元。原告造價人員在該文件編制人一欄僅蓋章,未見簽名。2019年7月29日,被告黃石十中向黃石市西塞山區財政局遞交《關于對黃石十中綜合樓新建工程項目預審的報告(函)》,載明我單位黃石十中綜合樓新建工程投資概算20000000元,經原告浙江明業公司對該項目進行施工圖預算,其預算金額為19287779元,特請對該項目進行預算審核。2019年9月,原告浙江明業公司在黃石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黃石十中綜合樓新建工程招標文件,該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9.7.2規定:本項目招標代理服務費參照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計費標準,以上費用由中標人支付。被告湖北長安公司參與該項目投標,并被選定為六家定標候選人之一。定標候選人公示期內,被告湖北長安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被告黃石十中投訴福建六建集團有限公司等四家定標候選人有違規情況。經核實投訴事項部分屬實,被告黃石十中因此取消了該四家定標候選人的定標資格并遞補了兩家公司參與投標。同年10月,福建六建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明業公司舉報,被告湖北長安公司將參與投標的項目經理陳義兵簡歷存在學歷弄虛作假的行為。2019年10月25日,被告湖北長安公司被選定為中標人,被告黃石十中于2019年10月28日向其發出《成交通知書》,中標價為18090760.60元。2019年11月9日,被告湖北長安公司向被告黃石十中送達《放棄中標函》,載明由于資料員疏忽大意導致標書出現錯誤,中標后項目經理不能出場組織施工,決定放棄中標資格。2019年11月25日,原告浙江明業公司發布黃石十中綜合樓新建工程廢標公告。同月28日,被告黃石十中在黃石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發布依法對黃石十中綜合樓新建工程重新招標的公告,招標代理機構為黃石市華源工程招標代理有限公司。該項目于2019年12月最終確定黃石揚子建安集團有限公司為中標人。
另查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已于2016年1月1日被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明令廢止,該辦法規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采用差額定率累進計算方式。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規定,對招標代理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中國招標投標協會《關于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的指導意見》(中招協[2015]026號)第三條規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按照等價有償原則,由招標委托人和招標代理機構雙方自愿協商確定,并由招標委托人支付。招標代理收費經事先約定,招標代理服務費可由中標人承擔,并應在招標文件中注明約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黃石市第十中學、湖北長安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支付原告浙江明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標代理服務費93817元;
二、駁回原告浙江明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44元,由原告浙江明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負擔1380元,由被告黃石市第十中學、湖北長安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擔96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汪敬華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書記員徐珊珊
判決日期
20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