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九龍山圍墾工程有限公司、嘉興市千秋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4民終751號
判決日期:2020-07-22
法院: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平湖九龍山圍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龍山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嘉興市千秋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秋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2民初63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九龍山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九龍山公司支付千秋公司代理費20萬元,駁回千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雙方簽訂的招標代理合同中沒有約定委托人未按約支付代理報酬的違約責任。千秋公司也沒有向法院舉證證明其遭受了實際損失。故九龍山公司不應向千秋公司賠償損失。即使法院認為千秋公司存在損失,九龍山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也應該是千秋公司實際遭受到的損失。一審法院直接判決九龍山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賠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千秋公司辯稱,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按照合同約定從2017年12月16日起計算,請求駁回上訴。
千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九龍山公司支付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服務費20萬元;2、九龍山公司承擔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0萬元為基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計算);3、九龍山公司承擔千秋公司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300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九龍山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10月,雙方簽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協議書》1份,由九龍山公司委托千秋公司為“平湖九龍山西沙灣景觀配套二期圍堤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承擔該工程的發招標邀請函,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開標、評標,資料歸檔等招標代理工作;招標代理服務費為一次性包干,金額為35萬元,分三次付款,即2017年10月15日前付15萬元、2017年11月15日前付10萬元、2017年12月15日前全部付清;在付款前,千秋公司應提供相應有效發票;雙方并就其他事項作了約定。協議簽訂后,千秋公司按約為九龍山公司提供了相應的服務內容,至2014年12月26日,前述工程評標工作結束。九龍山公司應于2017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全部代理服務費,千秋公司亦按約開具了全部發票,但九龍山公司至今僅支付15萬元,余款20萬元至今未付,故千秋公司起訴,并已支付律師代理費13000元。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百百九十六條、第四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一、九龍山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千秋公司代理服務費20萬元并賠償損失(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以20萬元為基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3倍計算);二、駁回千秋公司本案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78元、財產保全費1670元,合計訴訟費4048元,由千秋公司負擔305元,由九龍山公司負擔3743元。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756元,由上訴人平湖九龍山圍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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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金富祥
審判員毛彥
審判員王世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胡玉婷
判決日期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