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交通建設公司、楊世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黔民申3600號
判決日期:2020-07-22
法院: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黔南州交通建設公司(以下簡稱黔南交建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楊世玉、揭壽才、貴州省凱里公路管理局(以下簡稱凱里公路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黔東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9)黔26民終5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黔南交建公司申請再審稱,楊世玉訴請的是勞務費,而原審卻以工程款進行裁判是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叮?21榕江縣城至項目施工費用支付協議》《人民調解協議書》及人民調解筆錄可以認定,楊世玉在黔南交建公司支付完調解協議所確定的款項后,放棄向黔南交建公司主張其它款項的權利。二審認定承諾書并非楊世玉真實意思表示,對此認定無證據予以證明。揭壽才掛靠黔南交建公司承攬工程,是本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理應由揭壽才向楊世玉承擔責任,退一步來講即使黔南交建公司應當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的規定,揭壽才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只明確由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并未規定由違法分包人承擔責任。揭壽才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楊世玉后,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楊世玉僅能向揭壽才主張工程款支付,無權直接向黔南交建公司主張。本案上訴系由黔南交建公司提出,如二審法院認為二審程序缺乏裁決揭壽才支付責任的理由,又不能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發回重審的,應當判決駁回楊世玉對黔南交建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揭壽才單方制作的《支付一覽表》不是客觀工程量的反映,楊世玉并未提交能證明其實際工程量的相關證據。綜上,黔南交建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一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揭壽才提交意見稱,從楊世玉的起訴狀來看,雖然訴訟請求是支付勞務費,但在其事實與理由部分,已將款項性質明確為工程款,且《調解協議》和《民事裁定書》的款項名稱都是工程款,綜合來看楊世玉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支付工程款。楊世玉承諾放棄要求黔南交建公司承擔剩余款項連帶支付責任,是春節臨近迫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壓力下所作無奈之舉,違背楊世玉的真實意思表示,并非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達成。黔南交建公司與揭壽才簽訂《項目承包協議書》后,揭壽才才開始組建案涉工程項目部,以項目部經理的身份與楊世玉達成施工協議并履行合同。揭壽才代表的是黔南交建公司,是職務行為,應由黔南交建公司為揭壽才履職行為承擔法律后果。預算工程量清單和支付一覽表是揭壽才制作,經施工人員核對,揭壽才以項目管理人身份簽字,可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且案涉工程已經交付使用,黔南交建公司此時再對工程款提出異議不應得到支持
判決結果
駁回黔南州交通建設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舒宇亮
審判員何大銀
審判員劉珊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鋒
書記員周玲
判決日期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