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慶生與荊州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荊沙路分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1003民初189號
判決日期:2020-07-23
法院: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慶生與被告荊州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荊沙路分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慶生、被告荊州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荊沙路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歆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慶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退還原告所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貨款10.9元;2、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認為被告提供產品有欺詐行為,將懲罰性賠償金額1000元變更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賠償50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四川友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廚大哥小米辣椒干一袋,執行標準:GB/T30382,保質期24個月,生產日期:2019/01/02。原告購買后查詢標注得知,該產品未嚴格按照標準有關標志的規定在包裝上標注收獲年代和包裝日期。因此,其不符合該執行標準的規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和購買商品的選擇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的行為損害原告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荊州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荊沙路分公司辯稱,1、被告作為銷售者,對售出的產品已依法履行了進貨檢驗義務,沒有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而銷售的故意,不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涉案產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3、原告的身份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以生活消費為目的的消費者,而是以小博大的盈利者,不適用該法的規定,原告濫用訴權嚴重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誠信原則,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19日,原告劉慶生在被告荊州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荊沙路分公司處購買了四川友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廚大哥小米辣椒干一袋,執行標準:GB/T30382,保質期24個月,生產日期:2019/01/02。涉案食品生產者四川友嘉食品有限公司具有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告荊州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荊沙路分公司具有批發、零售各類食品資格
判決結果
一、原告劉慶生退還在被告荊州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荊沙路分公司處購買的廚大哥小米辣椒干一袋后由被告荊州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荊沙路分公司返還原告購貨款10.9元(如原告不能退還涉訴產品,則以購買時的單價抵扣應退貨款);
二、駁回原告劉慶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荊州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荊沙路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呂婷婷
書記員齊宇
判決日期
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