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全云、承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冀08行終109號
判決日期:2020-07-22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董全云因訴請撤銷被上訴人承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2020)冀0802行初2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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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董全云2016年5月1日與第三人承德融融禽業有限公司簽訂《非全日用工勞動合同》,在該公司從事孵化員工作,第三人為原告繳納了工傷保險。2019年8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稱其2018年3月20日7時40分在去第三人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2018年4月3日交警部門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原告在該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被告審查認為申請人董全云申請工傷認定已超過一年的申請時效,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的受理條件,2019年8月20日做出工傷認定不予受理決定書(編號x),對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該決定起訴至法院。2019年11月26日法院作出(2019)冀0802行初163號行政判決書,認為被告證據不足,判決:一、撤銷被告承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編號x);二、責令被告承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2019年12月4日被告對董全云進行調查詢問,在筆錄中被告向其詢問:在一年多時間里你們咨詢過可以個人申報工傷嗎?答:忙不過來,家里事多……”。2019年12月24日被告作出編號:xx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重),認為申請人事故發生距申請工傷認定已超過一年時效且不存在法定應予扣除或延期情形,決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該決定,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決定。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本案原告發生事故傷害之日為2018年3月20日,其向被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間為2019年8月12日。原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間已經超出了1年的期限,且原告是因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的期限,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之規定的各項情形。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董全云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董全云不服原審法院作出的上述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上訴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工傷認定,是因為原審第三人作為用人單位未履行應盡義務而致上訴人超期無法進行工傷認定。原審第三人在庭審中辯解告知上訴人提供相關材料申報工傷不屬實。被訴行政行為作出時,被上訴人的調查取證沒有遵循全面客觀的情況,只是單方詢問上訴人,沒有對原審第三人進行調查核實,對上訴人超過一年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否有特殊情況未予詢問和調查,對原審第三人在規定期間內未給上訴人申報工傷的原因也未予調查。上訴人的親屬李文軍在事故發生后立即通知了原審第三人,之后就一直在家等結果,直到2019年8月上訴人才得知原審第三人沒有按規定為上訴人申報工傷,被耽誤的時間不應當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撤銷被上訴人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被上訴人承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答辯稱:上訴人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定時限,被上訴人據此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事實清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適用依據準確。上訴人是因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的期限,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之規定的各項情形。董全云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承德融融禽業有限公司未提交書面參訴意見。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上訴人董全云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松平
審判員祁春梅
審判員閆鴻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朱志敏
書記員薛莎莎
判決日期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