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建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貴州基固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城鄉建設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黔03行終12號
判決日期:2020-07-23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上海申建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建設計院”)、貴州基固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習水縣住建局”)、遵義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國新興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興公司”)、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習酒公司”)、貴州百利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利公司”)、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四局”)、江西江匯地質工程勘察院(以下簡稱“江西江匯勘察院”)、蘇州土木文化中城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土木公司”)、貴陽建筑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陽勘察公司”)、重慶華筑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華筑公司”)、上海開藝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開藝公司”)、貴州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貴州建筑設計院”)因招投標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人民法院(2019)黔0321行初17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一審經審理查明:習酒公司系2000年8月15日在遵義市市場監管局登記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性質為國企。2018年9月6日,習酒公司作為招標人與百利公司簽訂《工程建設招標代理合同》,約定“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由百利公司在國內代為公開招標寫出評標報告后由習酒公司確定中標人。2018年9月8日,招標人在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站發布項目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分為招標公告、投標人須知、評標辦法、合同條款及格式、投標價格、技術標準和要求、投標文件格式等七章(編碼為第八章,其中第六章圖紙刪去)。其中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2.1資金來源為“自籌”;1.2.3資金落實情況為“已落實”;1.3.2計劃總工期為720日歷天,其中洪灘制酒區項目為實際開工之日起420日歷天內完工;1.4.2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為“接受”并設置了聯合體牽頭人和聯合體成員資質條件;3.7.5投標文件格式載明:“(3)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摒棄實質性響應的內容不得相互矛盾。(6)投標文件暗標編制包括以下內容:技術標為暗標,為承包人建議書、承包人施工方案、勘察大綱。明標部分包括以下內容:投標函、項目管理機構、企業業績等內容。(7)投標人的暗標文件中,其正文內容中均不得出現投標人名稱和其他可識別投標人身份的任何字符、標識(包括文字、符號、圖案、人員姓名、企業名稱、以往工程名稱、投標人獨有的標準名稱或編號、刪除痕跡等)、徽標及榮譽等。暗標文件封面的內容由系統采取技術措施對投標公司相關信息進行屏蔽。采用“暗標”應當以能夠隱去投標人身份為原則,盡可能簡化編制要求。若“暗標”中出現投標人身份(如名稱、徽標、人員名稱等),其承包人建議書、承包人施工方案、勘察大綱按零分處理。”10.3暗標評審重復了該內容;投標人須知3.7.5將該內容作特別提醒。7.1是否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為“否”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為“3人”,10.13.9項目估算總金額為“人民幣20億元”,2018年9月13日變更為“人民幣33.5億元”;評標辦法章載明為綜合評估法,并分別列舉了各項目評分規則和分值,載明投標文件格式應符合投標文件格式章的要求,工期符合投標人須知章1.3.2項要求,對企業業績和企業信譽也作了專門要求;第八章招標文件格式分為商務標和技術標兩部分,商務標部分要求投標人蓋單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技術標名稱為“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投標文件”,投標文件內容“技術標”,投標人編號。
招標公告發布后,新興公司、虹口設計院、基固公司組成聯合體,以新興公司為牽頭人投標;中建四局、江西江匯勘察院、蘇州土木公司、貴陽勘察公司、重慶華筑公司、上海開藝公司、貴州建筑設計院組成聯合體,以中建四局為牽頭人投標;另有貴州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冶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貴州建工集團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組成聯合體投標,共五家投標人投標。2018年10月12日,該項目在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并組成由招標單位代表二人及遵義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抽取的五名專家組成的七人評標委員會評標。評標委員會出具的評標報告載明評標結果:新興公司以總分88.40分名列第一,中建四局以85.10分名列第二,中冶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65.76分名列第三,貴州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62.21分名列第四,貴州建工集團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57.54分名列第五,推薦中標候選人欄為空白。隨后,習酒公司向習水縣住建局提交落款時間為2018年10月15日的《關于對“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評標報告結果復審的申請》,提出:經對所有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復核查閱,發現新興公司提交的投標文件存在以下問題:(1)商務標:①企業業績應得分1分,不是滿分2分;②企業信譽所提供的銀行授信項目應評分3分,不是4分;(2)技術標:①技術標項目名稱不符合招標文件格式要求,投標文件將項目名稱寫作“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項目工程(二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應不能通過形式評審;②“洪灘制酒區建設項目”招標文件要求工期為“實際開工之日起420日歷天內完工”,投標文件中的“洪灘制酒區工程橫道圖”工期為500日歷天,實質性響應的內容相互矛盾,應作廢標處理;③單體設計方案中的圖紙,“洪灘制酒區鍋爐房-8”圖紙中出現以往工程名稱“詳見大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相關圖紙”、“運營中心-4”圖紙中出現與本項目使用功能不相符的“首長休息室”功能房間字樣、“運營中心-11”圖紙中出現與本項目使用功能不相符的“軍需庫”功能房間字樣、“運營中心-12”圖紙中出現與本項目使用功能不相符的“門診”功能房間字樣、“洪灘制酒區鍋爐房-2”圖紙中出現與本項目不相關聯的“晉02G08”字樣、“洪灘制酒區綜合辦公樓-1、2、3”圖紙中出現與本項目不相關聯的“閩06J11”、“閩04J05”字樣、“運營中心-12”圖紙中出現與本項目使用功能不相符的“信訪辦公室”功能房間字樣,結合新興公司商務標中財務報表多處顯示軍隊項目,此前實施了相關醫院項目,且該公司改制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工程隊等情,這些標記暗示投標人身份,不符合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7.5條規定及第三章評標辦法附件B2.1條,應作廢標處理。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未發現明顯與招標文件條款不符的情況,導致評標結果不公正,申請進行復審。習水縣住建局收到招標人習酒公司的申請后,于2018年10月26日同意習酒公司按程序組織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2018年11月7日,習酒公司在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原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評標后,評標委員會出具評標報告,載明:中冶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因資質證書和安全許可證書中的法人代表與營業執照上的法人代表不一致,為廢標;投標文件評審評分排序為:第一名中建四局、第二名貴州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第三名貴州建工集團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第四名新興公司,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為:第一中標候選人中建四局、第二中標候選人貴州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中標候選人貴州建工集團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11月8日,該評標結果在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臺公示,公示截止期為2018年11月12日。
原告于2018年11月11日向招標人習酒公司提出異議,認為招標人在未公示2018年10月12日的評標結果的情況下,擅自組織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系違反法律規定的無效行為。2018年11月12日,習酒公司書面回復原告:1、你公司異議所述事實不成立;2、我公司上述項目招標過程不存在任何違規行為;你公司如對本回復持不同意見,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2018年11月14日,原告向習水縣住建局投訴,同日,習水縣住建局作出習住建通(2018)161號《關于責令暫停“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通知》,責令習酒公司暫停項目招標投標活動。2018年11月15日,習水縣住建局作出《補正通知書》送達原告,要求完善投訴書。2018年11月19日,原告重新提交補正后的投訴書,請求1、否定2018年11月7日評標結果,確認2018年10月12日的評標結果有效,責令習酒公司取消中建四局在本項目中的中標資格;2、追究被投訴人習酒公司、百利公司、中建四局惡意串通投標、內定中標人的法律責任;3、暫停該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并請求調取評標過程的錄音錄像,以證明習酒公司代表陳英華、童森誘導和要求評標專家必須將中建四局確定為中標單位的違法行為。同日,習水縣住建局受理原告的投訴。2018年11月21日,習水縣住建局將原告投訴習酒公司、百利公司、中建四局涉嫌串標的線索移交習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習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調查后于2018年12月18日函復習水縣住建局:1、與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均未規定對招標人就未經公示的評標結果申請復審(重新評標)的情形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更未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2、所調取的相關證據材料中,有四位專家稱業主方的復審(重新評標)申請有誘導的感覺,但僅是四位專家的主觀感知,該陳述與另一位專家倪光榮以及習水縣住建局工作人員付萬英的陳述相矛盾,也與評標、復審過程的視頻資料相矛盾,不能得出招標人客觀上對四位專家進行誘導的結論;從招標人提交的復審申請來看,該復審申請的理由經習水縣住建局同意,且評標委員會也認為新興公司的投標文件技術標封面名稱“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項目工程(二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封面名稱“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招標”的要求而被評為0分,故不能證明該復審申請誘導評審專家傾向中建四局和排斥新興公司;3、通過審查調取的涉案材料,未發現百利公司與中建四局因涉案項目找專家對業主方評審代表進行評標培訓的事實,也未發現百利公司工作人員將新興公司的投標文件故意泄露給中建四局以及招標投標過程中排斥新興公司中標的事實。2018年12月20日,習水縣住建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認為,經習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調查,不能認定習酒公司、百利公司、中建四局串通投標、提前內定中標單位的違法行為;關于采信哪一份評標結果的問題,因系評標委員會的法定職責,行政監督機關無權替代評標委員會評標,習酒公司作為招標人,與本次招標活動有直接利害關系,如發現本次招標投標活動可能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習水縣住建局收到習酒公司重新評標申請及相關材料后,對習酒公司申請中提到的問題是否會引起分值變化存疑,從而同意習酒公司重新評標;因此,2018年11月7日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程序合法;重新評標后,評標結果發生變化,而原告未對2018年11月7日的評標結果提出實體上的異議,原告所稱串通投標又無法認定,無法否定評標委員會2018年11月7日的評標結果;決定駁回原告的投訴。原告申請行政復議后,遵義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習水縣住建局的處理決定。原告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1、撤銷習水縣住建局習住建處(2018)001號招標投標處理決定書,撤銷遵義市政府遵府行復(2019)1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2、停止招標投標處理決定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執行,3、判決確認2018年11月7日招標人組織評標委員會對“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項目招標”工程項目重新評標的行為違法,評標結果無效;4、判決確認2018年10月8日評標委員會對工程項目評標結果有效,確認新興公司為該項目工程的中標人。
2018年12月25日,習酒公司恢復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向第一中標候選人中建四局發出中標通知書,2018年12月28日,中建四局投標聯合體與習酒公司簽訂項目總承包合同,現已進場施工。
另查明,上海虹口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更名為上海申建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并重新辦理營業執照。新興公司原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工程總隊,與軍隊脫鉤后改制設立。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所稱“復評”、被告習水縣住建局和第三人習酒公司所稱評審復議,實質上是重新評標,遵義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按照法律術語稱為重新評標,符合法律規定,本院確認習水縣住建局系同意習酒公司組織重新評標,2018年11月7日的評標行為系重新評標行為。招標投標活動是招標人公開招標項目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按照規定程序從中選擇最能滿足項目要求的交易對象的市場交易行為,是交易合同簽訂的一種特有方式,本質上是民事行為。行政監督機關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能的行為,系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訴訟范圍,本案審理習水縣住建局的行政監督行為和遵義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被告習水縣住建局作為習水縣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負有法定監督管理職責,有權受理涉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重新招標、重新評標申請。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本案所涉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過程事實均不持異議,對習酒公司復審申請中指出的新興公司投標文件存在問題也不持異議,對習水縣住建局投訴處理程序及認定事實也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習水縣住建局接到原告投訴后,立即責令招標人習酒公司暫停招標投標活動。通知原告補正并在原告補正投訴申請書和投訴材料后,按照投訴事項涉及的行政職能,將投訴涉及違紀違法線索移交習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調查處理,在習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調查終結,書面回復確認不存在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后,作出投訴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正當。原告訴稱習水縣住建局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程序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習水縣住建局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對招標人重新組織評標行為的法律評價是否得當。評價投訴處理決定的合法性,必須評價重新招標是否依法啟動,核心是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的權利及權利行使方式,以及行政監督機關對第三人習酒公司提出的復核審查申請許可重新評標是否合法。
(一)關于招標人的權利及權利行使方式。招標投標活動是招標人向社會公開邀約,眾多投標人響應邀約,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確定交易對象的合同訂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投標人處于競賣地位,招標人享有最終定標權,即決定與最能滿足招標項目條件和要求的投標人訂立交易合同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的規定也明確招標人對中標人的最終決定權。但招標人的最終定標權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受到必要限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國資項目,應當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嚴格限制。如果出現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情形,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并按照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全程接受監督的原則,報請行政監督機關同意。
評標是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審查、評審和比較的行為。評標質量決定招標人能否選定最能滿足招標項目要求的中標人。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組建,招標人與評標委員會之間的關系為委托與被委托關系。評標委員會作出評標報告后交招標人后,對評標報告及推薦中標人或評標結果排名靠前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審核,是招標人的當然權利。招標人審核的內容應當包括評標委員會是否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和法律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分值是否計算錯誤等影響最佳中標人選定,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格式要求、是否存在暗示投標人身份的標記標識等影響公平公正的因素。本案中,2018年10月12日評標委員會評標后,向招標人習酒公司作出了評標報告,給出評標得分,但未推薦中標候選人。招標人習酒公司對評標報告和評標分值排名第一的新興公司的投標文件進行審核,發現其投標文件存在商務標分項評分不符合評分標準、技術標存在封面不符合招標文件格式要求、圖紙存在與招標項目功能不相適應且可能暗示投標人身份若干標記等情形,可能影響評標結果的公平公正,并可能影響最佳中標人選定,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重新評標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招標人對投標、評標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提請行政監督機關批準糾正,屬于招標人依法享有的糾正權,不屬于投訴范疇,可以在發現問題后及時提出,不應受是否公示評標結果的限制,也不應受法律、法規關于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投訴規定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投訴主體系投標人和利害關系人,接受投訴的主體系招標人。原告認為習水縣住建局受理并同意招標人習酒公司提出評審復議的請求違反上述規定,系對法律條文的不當理解,也沒有正確理解招標人權利,其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監督機關許可招標人重新評標是否合法。習水縣住建局收到招標人習酒公司復審申請后,審查了習酒公司提出的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確認申請中提出的新興公司投標文件中商務標單項評分與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分標準有差異,技術標存在標題與招標文件要求格式不一致、圖紙存在標記暗示投標人身份的嫌疑等情形,同意習酒公司重新組織評標,處理方式符合招標投標法律規定,處理得當。本案審理中,原告也認可技術標標題存在少字、圖紙存在與招標項目使用功能不符的標記等情形。結合原告投標聯合體牽頭人新興公司由原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工程總隊改制而來的的背景,投標文件圖紙上的“首長休息室”、“軍需室”等標記不能排除暗示投標人身份的嫌疑。這些問題屬于“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的范圍。原告技術標封面標題遺漏兩個字,但投標系統的技術表格式沒有明確要求,不影響評標結果,圖紙上的標記屬于粗疏差錯等解釋,難以排除合理懷疑,習水縣住建局據此準許習酒公司重新評標,理由充分。原告所持洪灘制酒區工期500日歷天,已經寫明勘察設計100天,施工400天,與招標文件要求的從實際開工之日起420日歷天并不沖突的理由成立,但不能因此判定其他差錯不影響評標結果。習水縣住建局準許招標人習酒公司組織重新評標適用《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提出的異議屬資格審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等,對中標結果可能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招標人應當書面報告行政監督部門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異議涉及問題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的規定,該條規定雖系針對投標人或利害關系人投訴作出,但內容認定恰當,不影響其處理結果正確。
綜上,習水縣住建局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認定習酒公司申請復審及習水縣住建局同意重新評標合法,在沒有證據證明本次招標投標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情形下,駁回原告的投訴,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遵義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規定,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請求撤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裁定停止招投標處理決定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執行,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確認2018年11月7日招標人組織評標委員會對“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十三五’醬香技改(二期)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EPC)項目招標”工程項目重新評標的行為違法,評標結果無效,屬于行政監督機關行政監督權處理范圍,不屬于人民法院司法裁判范圍,本院不予裁判。原告請求確認2018年10月8日評標委員會對工程項目評標結果有效,并確認新興公司為該項目工程的中標人。2018年10月8日尚未開標,也沒有評標,應為原告表述錯誤。且評價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屬于招標人最終定標權,系民事爭議,本院在行政訴訟中不予審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上海申建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貴州基固巖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上海申建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貴州基固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宣判后,申建設計院、基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習水縣住建局作出的習住建處(2018)001號招投標處理決定書,撤銷遵義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遵府行復(2019)1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確認2018年11月7日招標人組織評標委員會對工程項目的重新評標行為違法,評標結果無效,確認2018年10月12日的評標結果有效;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負擔。其理由:1.一審法院對招標人權利認定錯誤,法律未規定招標人有最終定標權、依法享有糾正權,招標人只能依法定標。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暗示投標人身份的標記標識必須查證屬實,而不是可能影響公正的嫌疑,即便出現上述情況引起的法律后果是重新招標而不是重新評標。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適用條件是評標結果經過公示。3.重新評標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貴州省招投標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招標人習酒公司不屬于《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貴州省招投標條例》中規定的利害關系人。習水縣住建局在明知評標結果沒有依法公示的情況下,擅自同意批準復評是明顯知法犯法。4.招標人申請重新評標的內容和理由不屬于資格審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這三個法定事由。5.被上訴人及第三人堅持招標人習酒公司對招標委員會和評標結果具有當然的控制權這一理由不符合招投標相關法律規定。
被上訴人習水縣住建局辯稱,1.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定標權屬于招標人,只是在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招標項目中招標人的定標權受到限制,但并不意味著權利被剝奪或喪失。2.招標人對評標委員會享有的監督權、請求糾正權是基于委托人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權利。《招標投標法》第七條第一款、《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系招標人享有糾正權的法律依據之一。3.招標人作為招投標活動的組織者,作為評標委員會的委托人,有權監督評標委員會的工作。評標委員會沒有依法履行評審義務時,招標人依法享有糾正權。鑒于習酒公司發現的存在問題可能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故同意習酒公司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4.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2018年10月12日的評標,評標委員會只是對投標文件進行了評審打分,并未推薦中標候選人,并不符合公示的條件,且2018年10月12日的評標結果存在明顯錯誤。招標人在公示之前就知道評標結果,就應享有異議權,無需受公示期間才能提出異議的限制。5.關于招標人申請重新評標的法律規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五十五條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6.評標結果是否有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答辯人作出的習住建處(2018)001號招標投標處理決定書已經對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1月7日的評標結果是否有效做了評價,上訴人沒有法定理由認定2018年11月7日的評標結果無效。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遵義市人民政府辯稱,1.遵義市人民政府在被訴復議決定中認定的事實有上訴人、第三人各方在復議期間提供的證據予以佐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招標人習酒公司申請重新評標的事由,對中標結果有實質影響,符合法律規定應當重新評標的情形,遵義市人民政府維持習水縣住建局的《招投標投訴處理決定書》的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3.遵義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程序合法。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第三人習酒公司、百利公司、中建四局、江西江匯勘察院、蘇州土木公司、貴陽勘察公司、重慶華筑公司、上海開藝公司、貴州建筑設計院述稱,同二被上訴人意見一致,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第三人新興公司在二審期間未提供答辯意見。
各方當事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證據已隨卷移送本院。經審查,本院確認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上海申建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貴州基固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唐永群
審判員方兵
審判員馮再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瞿勝黎
書記員張枝茂
判決日期
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