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錦明再生資源有限公司與江陰市大橋不銹鋼管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1281執976號
判決日期:2020-07-23
法院: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江蘇錦明再生資源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陰市大橋不銹鋼管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蘇1281民初7630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判決:被執行人江陰市大橋不銹鋼管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給付申請執行人江蘇錦明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危險廢物處置費262500元及逾期利息(從2019年1月28日起,以本金2625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被執行人應給付申請執行人墊交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4617元。因被執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被執行人應向本院繳納案件執行費3907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下列執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財產申報表、廉政監督卡,但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2.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證券、互聯網銀行、車輛信息、工商登記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3.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向江蘇省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對被執行人名下的位于江陰市月城鎮××、江陰市××(××)、江陰市××村不動產予以查封,均為輪候查封。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房產。
4.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再次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仍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5.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將被執行人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上述執行情況及反饋信息,本院已將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表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單位出具的財產查控回執、談話筆錄和視頻光盤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作出的(2019)蘇1281民初7630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劉加防
審判員盧國祥
審判員朱衛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楊正松
判決日期
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