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自來水有限公司(原廣州市自來水公司)、廣州市白云區江高鎮南崗經濟聯合社供用水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粵0111執8010號
判決日期:2020-07-24
法院: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廣州市自來水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廣州市白云區江高鎮南崗經濟聯合社供用水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粵0111民初14930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2019年8月6日,廣州市自來水有限公司以廣州市白云區江高鎮南崗經濟聯合社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執行標的1850271.36元,本案執行費20903元,同日本院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經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扣劃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1092088.09元,于2019年11月7日向申請執行人退發執行款446993.88元,扣除執行費20903元,剩余624191.21元因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退回給被執行人。本院已將被執行人納入限高措施。上述執行情況,本院已當面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對本院的查詢結果予以確認,并同意本案終結本次。鑒于本案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判決結果
本院(2019)粵0111執8010號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在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仍有繼續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潘文宇
審判員周揚帆
審判員鄧春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陳旭敏
判決日期
2020-07-24